律师在法庭中有什么注意事项,法庭辩论是个技术活,当然有技巧,但不能玩弄技巧。作为律师,必须以公正公平的申辩技巧来维持公...
律师在法庭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是个技术活,当然有技巧,但不能玩弄技巧。作为律师,必须以公正公平的申辩技巧来维持公正。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到你。
一、不要过多法理分析
法庭不是课堂,不是法治论坛。法庭开庭的时间也非常有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引用,但不宜进行过多的法理分析。现在的刑事法官都非常专业,无需你去为他普及法律知识。
一个真正有理论功底的律师往往在法庭上最不讲理论,而是善于运用朴实的语言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大家听得懂,如果不能让法官听得懂,你说这些话有何意义呢?毕竟我们进行辩论是为了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呀!
我亲口听到一个拥有博士头衔的律师向我抱怨,说某某基层法院的法官无知,他简直是对牛弹琴。我问他,对牛弹琴,是牛愚蠢还是人愚蠢?他哑口无言了。
二、切忌与法官进行辩论
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虽然最高法院和各省级高院均出台了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或细则,但当不得真,那是用来贴在墙上的,不是用来适用的,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非常大的。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本律师并不懦弱,因为担任过法官职务,审理过案件,知道法官的心态。
三、不能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攻击
无论什么案件,都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常识。你是律师,你出庭是履行职责,不要融入过多的感情色彩,有些时候,你的同情心可能会赢得被告人、赢得被告人家属的欢心,但被告人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理智、专业的律师!不需要同情者,更不需要一个打手!在刑事案件中,你与公诉人其实并不对等,他后面有强大的公权力在支持,你后面是谁?你后面真的站着中国30万律师吗?如果你真的身陷囹圄,你知道有多少你的同类在窃笑吗?说不定,你的娘家人会发一通知,要把你当做典型,不是好典型,是供批判用的典型!
四、不要使用夸张的言辞
据说,有老律师教年轻律师所谓的律师辩论技巧时,教使用夸张的手法,称为“适度的夸张”。本律师不赞同这种方法,“适当”也不赞同。法律语言只有顿号、逗号、冒号和句号,没有感叹号。本律师不喜欢律师在法庭上用一些诸如“令人发指”、“万分震惊”等等辞藻,特定场合可以慷慨激昂,但尽量用词朴实无华。夸张的辞藻、咄咄逼人的气势、哗众取宠的作风可能会获得当庭喝彩,但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法庭辩论不是演讲,法庭不是舞台,不是用来展示律师风采的!
五、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辩论赛,一定要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也就是辩论主旨,要抓住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尽管案件比较复杂、案卷很厚重,但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就像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
本律师刚刚参与了一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庭审,由于涉及犯罪数额高达9,700余万元,对其中的部分数字不准确的事实在法庭上就没有去较真,对于这样的数额而言,区区数字对定罪量刑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认罪态度却会影响量刑。
六、切忌使用政治敏感性语言
本律师不赞同辩护律师“用个案推动司法公正”,虽然我尊重某些学者,但从律师介入个案的宗旨而言,我不同意普通案件介入政治因素,我们不能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换取中国的法制进步,除非委托人也同意这样做,作为辩护人,我们永远不要忘记,委托人委托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再重温一下《律师法》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不要长篇大论
庭审中,要根据案件的繁简、法院的级别、法官的文化背景、庭审时间等细节调整发言的长短,可以考虑准备繁简两套辩护词或者从繁杂的辩护词中提炼出简单版本,可长、可短。一般而言,在基层法院开庭,尽量发表提纲式的辩护意见,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人员有限,真的没有更多的时间听你的辩护意见。如果法官出于对你的尊重,耐着性子,听完你的辩护意见,是多么没趣的事呀。
八、善于总结、归纳
律师在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影视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二)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三)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四)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五)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六)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七)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2.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作为律师,如果官司输了,你会如何跟当事人解释?
一个是个建筑工程纠纷的仲裁案件,细节不披露了,因为案情实在很复杂,三两句说不清楚。输的原因总结出来就是就是因为我对仲裁和建筑工程纠纷都不熟悉,为了钱接了不该接的案子,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在仲裁员的选择上太疏忽,二是因为对建筑工程不熟悉实体问题举证上有一个重大遗漏,案子败诉后很老实的跟客户承认了错误,本来说律师费退回去,客户也没要,但是这个优质客户,就这么做没了。
算是汲取教训吧,后来不熟悉的领域一律不接单了。打个比方说,就在写这个答案的时候,有同学找我,说他爸爸的养猪场遇到拆迁了要跟政府谈赔偿还要起诉,让我帮他弄,我都没说什么呢,律师费就先打了10万,还说处理完根据结果再另付,农民盆友就是这么朴实,虽然心在滴血,但是也只能拒绝。
也是没办法,客户的需求太多元了,自从转做诉讼后,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承包经营权,刑事案件,行政诉讼,股权纠纷,信访投诉,反不正当竞争,融资融券纠纷,发票纠这些类型的案子我都遇到过,这都没列举完,比做非诉有趣多了,但是再有心再勤勉也不可能都懂,取舍是必然的结果。
说到这再多说几句,其实做非诉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比如我有个客户做海外移民和海外房产销售的,长期需要律师做客户签名的见证,一单1000到5000律师费,时不时的就能有个几十甚至上百单,但是不能保证所有的客户都当着律师的面签字,这种业务该不该接呢?
还有做银团贷款的有上市项目做不做,做abs的有新三板业务做不做,做国企改制的发债业务接不接等等。
有些大所会用内部合作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说到律所里的合伙人互相撬生意这事,那真是好多八卦。合伙人层面的业务分享还是更讲私人合作,真正的公司制在这个行业还任重道远。
律师早期比较难熬,这个阶段做万金油律师是很正常的,这类律师也有他存在的必须性,但是跨过生存的瓶颈后就应该开始找定位,这时要思考取舍的问题了,不过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慢慢摸索吧!我也在摸索中。
第二个案子比较简单,代表卖方向买方追讨设备尾款,合同约定收货且验收合格后三十日付尾款,有完备的送货和验收凭证,没有质量问题。被告是遥远东北一家石油行业的公司,立案时因为约定了管辖的原因原告住所地法院不受理,去东北结果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受理,理由是他们那里的石油行业公司统一由石油法院管辖,于是我知道了我国在海事,铁路和军事的专门法院外还有个石油法院体系,最终石油法院受理的,开庭时被告答辩的理由是产品保修期未满不能确定有没质量问题,所以尾款应在十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然后法院按被告答辩意见判决了……这个案子我只能说涨见识了,还是我实习的时候办的案子,这么多年了仍记忆犹新!
到目前为止,除了两个有特殊原因的案子,以及在签合同前就明确告诉当事人很大可能会输的情况外,还没输过。
同时也很心虚的说,法官的内心像大海一样深邃,无法预测。不管有多有把握赢,不管打了多少个案子,到了法官通知领判决书的那天,我的心都会忐忑得砰砰砰的跳,直到看到判决书为止才能安定下来。每当这天到来,我就很想转行,等待审判的感觉太扎心了。
秘诀就是,谨慎接案,没把握的案子不接,没把握但是接的案子直接告诉当事人没把握,做人要诚实。
那有没万一的情况,有,所以有空的时候我来说说那两个特殊的输的死惨的案子。
曾经有个案子,开庭之后,我认为肯定会赢得,但我也没有对当事人百分之百承诺。后来败诉了,感觉特别不可思议,而且案子判决之后,法官要书记员不要电话通知我们,说直接发邮件,但邮件我们也没有接到通知。后来是听别人讲的,判决书下来了。我跟我的当事人,在判决书都没有的情况下(后来是立案庭法官调取的复印件),毅然提起上诉。整个过程非常感谢当事人对我的百分之百信任,我也有信心,这个案子一定会胜诉的。
如何在法庭上战胜对方律师的发言
1、提高自己的素质,注意自己的语言,说话有理有节,而不是胡搅蛮缠,和法官对话时语气平稳,语速缓和,吐字清晰,切忌歇斯底里,一句话,要让法官觉得你是个有教养的人,那就行了,起码能留个好印象。
2、尊重法官,法官在庭审中代表着法律,尊重法官也就是尊重法律。当事人可以替法官着想,给法官留面子,但当然不是迁就法官。
3、庭上发言要言简意赅,点到为止。法官不喜欢当事人对事情轮番陈述,要简单明了。
4、遵守法庭秩序。当事人开庭时,往往会因为事件进行到某个阶段而情绪出现波动,向法官以及对方发火。在开庭中,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辱骂法官和对方。法官作为案件的中立裁判者,不要降低自己的法官心中的地位,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要事先了解办理自己案件法官。例如法官的办案习惯、喜好、性格等,这样可以有针对性的做出应对策略。当然出格违法的事一定不能做。
6、认真准备诉讼材料。永远不要轻视诉讼材料,你准备的越详细,你胜诉的可能越大。
7、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非常关心,有时候会打电话督促法官办案,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不厌其烦的打法官电话,法官其实很忙,有时调解,有时出庭,所以要有耐心等待程序进行,否则适得其反。
8、要学会换位思考,不断表示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法官增加对当事人的好感。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策略与技巧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只说些可能、大概的情况。这样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固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高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的人员参加等等。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却是很重要的。
(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是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种“先看后听再问”的接待模式。就是除了极其简单的法律问题面对面谈话后当时就提出解决方案外,提倡采取先进行简短的谈话让当事人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听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述中有针对性地问一些当事人认为并不重要但律师认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问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律师可以避开当事人的视线静静地阅看材料、查找资料、进行思考。当对案件思考成熟后面对当事人时,可以很从容地询问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一些观点进行评判,从而使之感到律师的业务功底很深。实践中,有些律师先听后问再看,结果因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一时无法回答,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怀疑,律师本人也很尴尬,从而可能失去代理机会。
(二)调查阶段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几个点:
1、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如何确定调查的方位呢?应该利用现有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的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2、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我国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证人作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律师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相应的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律师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与律师交流了。
3、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
(三)拟订代理的初步意见,并设计庭审方案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就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论辩角度。确定论辩角度是指确定某个案件的论辩切入点,比如是从事实方面进行论辩,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论辩,抑或从程序方面进行论辩,或者几方面都要进行论辩等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或者同一类型的不同案件,其案件情况不同,论辩的角度应有所差别。之后还要确定辩论的主要观点、辩论策略、撰写书面辩论材料等等。如,确定论辩策略是指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辩论各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辩论各方对案件的基本认识和对可能出现的案件结果的态度、案件裁判人员的素养和对案件的倾向意见等等情况,拟定论辩的风格或论辩基调、论辩观点的顺序安排、己方参与论辩人员的配合、对法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对策以及各种论辩方法的准备等等工作。辩论策略有很多,律师应该贤淑掌握,才能灵活运用。
三、庭审阶段
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不会也无法忽视庭审阶段,但对于该阶段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则并不是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能有意识地加以注意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有些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地被动和尴尬,如果排除不良司法环境这一因素,再去审视这种被动和尴尬,我们就不能发现,在这种被动的尴尬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的观念缺位。正是这种观念上的缺位,才使得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的被动和尴尬,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为了充分地、无憾地发挥出律师的代理水平,在庭审阶段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尽快适应微观司法环境,配合法庭搞好庭审工作。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的司法环境。在这个微观的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成员的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的。比如说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取代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的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不愿听取代理人对案件详尽的分析,而是更喜欢直截了当或者说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代理风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就必须学会适应、学会迅速调整,否则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师不对审判人员的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承受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的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原则性的妥协,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一个令人无奈但却是无法回避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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