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玩手机有哪些害处?【成绩下滑】只要有手机的学生,无一例外成绩下降或成绩较差。因为只要有手机,就一定会想时时玩弄,根本不会...
中小学生玩手机有哪些害处?
【成绩下滑】
只要有手机的学生,无一例外成绩下降或成绩较差。因为只要有手机,就一定会想时时玩弄,根本不会去听老师讲的知识。迷恋网络玄幻小说、打网络游戏……极易上瘾,根本无法控制,甚至肆无忌惮,完全陶醉在这个虚幻的美妙世界里。上课昏昏沉沉,对枯燥的学习更是失去兴趣,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凡是出现成绩突然下滑、厌学、逃学、辍学的,家长一定要引起重视,不是上网成瘾就是有了情感问题。
【考试作弊】
用手机软件可迅速搜出试题答案,方便。用微信群发把答案公布,众多人受“益”,提分快。所以在成绩检测时,有的学生就通过手机作弊,弄虚作假,欺骗家长,欺骗老师。这种不劳而获,太轻松,学生认为找到了捷径,课上精力分散,学习不认真努力,完全靠作弊取得成绩。小学初中学生甚至用手机互传作业答案,真是百害无益。
【色情泛滥】
有报纸刊登了一则名为《吓坏家长,10岁女孩入QQ群看黄片》的新闻,引起大家震惊。其实通过网络看到色情暴力其实很容易,随便一搜索就可以接触到大量黄、赌、毒……而青少年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学习的黄金期和生理、心理的躁动期,加上好奇心强、自我控制能力弱,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手机色情的诱惑,进而沉迷其中。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上大量传播的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身体虚弱】
中小学阶段处于身体发育的关键阶段,需要运动增强体魄,一旦沉迷于网络世界,有时一整夜躲在被窝低头看手机,使新陈代谢、正常生物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身体虚弱,抵抗力下降;还会影响头脑发育,导致神经紊乱、紧张性头疼,甚至导致死亡;长时间地玩手机上网,忘掉周边的生活、亲人,很容易诱发他们青春期自闭症、青春期孤独症等心理疾病;还会出现过度依赖网络症,导致注意力、记忆力下降,导致抑郁、焦虑等情绪问题;网络成瘾者还会出现偷窃、伤人等过激行为。
【近视成灾】
我国近视眼人数已近4亿,居世界第一,近视发生率已经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5倍,青少年近视发生率更是高达50%至60%。近视人数连年攀升,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甚至美国军方得出了中国学生近视眼太多,空战拼飞行员消耗拼不过美国这样的结论,决不是危言耸听。经常玩手机,对眼睛的危害是很大的,往往会造成孩子的假性近视,同时也可能引发很多其他的眼部疾病。
【性格冷漠】
一个班的学生往往建多个群,每个群里都有好多同学在线,乱七八遭聊得不亦乐乎。互传作业答案,互相介绍玩游戏的经验,却和家人交谈得少了。上网会使孩子变得越来越孤僻,不愿与外界交往,性格也越来越怪异,整日沉迷在网络虚玄世界,迷迷忽忽。对学校任何活动不感兴趣,就是体育课也不想活动,什么也不想干。好不容易过大周或放假回来了,父母都想着跟孩子多说几句话,可是孩子都自顾玩着手机,手机成为亲情杀手。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我们坐在一起,你却在玩手机,会让多少父母感到一些悲凉。
【校园欺凌】
学生用 手机在校内建群立派,一旦与同学产生纠纷,一呼百应,极易打群架。而且有手机也方便了结交男女朋友,不仅没好结果,反而容易产生感情纠纷,中学生打架十有八九是冲冠一怒为红颜,导致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常有发生,而且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丧心病狂,令人发指,而这些手段几乎都是从网络上学的。更有甚者和混社会的同学去违法违纪。
【盲目攀比】
羡慕别人有手机,不择手段购买,可以谎称学校收费,可以从一日三餐中省。为买到更好的手机,更是不顾一切。 去年报道一个10岁男孩偷偷从家里拿走1.4万元,花7000多元买了iPhone5s手机、配件、路由器等,孩子事后给出的缘由是很多同学都有智能手机,可自己的手机不是智能的。甚至因没钱买新手机,产生了偷同学、亲人……的钱。
【带坏他人】
学生使用手机收发短信,看小说,玩游戏,在宿舍深夜不睡,甚至三五成群一齐玩游戏,干扰他人休息,影响别人学习。 同时也带给同班或同宿舍同学巨大诱惑,父母不给买、他们也想方设法弄手机,就最终也被带上这条不归路,使家长十多年的辛勤培养付之东流,可谓害己更害人!
END
注意事项
总之成年人都把控不了的手机,把它交给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贪玩心大、正处在学习知识关键时期的中学生,往往就是给了他们一剂精神鸦片,让他们颓废一生。
劝学生一句:远离手机,成就辉煌人生。
劝家长一句:为了自己孩子,也为他人家孩子,坚决不给孩子买智能手机
一、荒废学业
自从电子游戏出现之后,就成为孩子的“学业杀手”,从游戏机,到电脑,再到现在的手机,载体不断在变,游戏不断在变,不变的是孩子贪玩的本性。
手机游戏与以往的电脑游戏不同,要玩电脑游戏你得有电脑和网络才行,目标很大,最严重的是逃课去网吧打游戏,但这种情况在晚上很难发生。而手机非常便携,利用无线网络,因此手机游戏可以随时随地地玩,危害甚大。
由于中小学生自控能力很差,因此极其容易沉迷游戏之中不可自拔。
二、浪费金钱
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手游都可以免费玩,但是在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花钱来加强自己的能力,于是出现了许多学生挥霍钱财,甚至是背着父母浪费父母钱财的恶劣情况。
在一项调查中,竟然发现一个小学班级里过半的学生都在游戏里花过钱,少则100,200,多则几千。而且在游戏里花多少钱竟然成为许多小学生,中学生攀比的话题。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因此,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是违法的,但是碍于界定不清,所以孩子大手大脚花掉的钱,最终只能归咎于父母监管不力,也要不回来。
三、影响健康
青少年的视力是极其容易受损的,用眼过度很容易造成近视,现在对青少年视力影响最大的就是手机。而手机与电脑不同,需要低头查看,还会影响孩子的颈椎,直接影响孩子发育。
手机屏幕其实也有屏闪,对青少年视力伤害很大,而且许多学生喜欢在非常昏暗的情况下偷偷玩手机,手机的强光也会对青少年的视力产生不可逆的影响。根据科学家研究,许多孩子只需要2年时间,近视就会发展到200度到300度。
四、违法犯罪
色情与暴力是网络世界的两大毒瘤,而网络世界的各种行为往往也在打着擦边球。手机游戏往往是最能体现这两者的内容了。
目前最流行的手机游戏主要分为战斗类的动作游戏,和策略类的文字游戏,前者充斥着各种暴力的内容和元素,而后者则是色情擦边球的温床。
许多家长反应,现在的小学生什么都懂,光这一点就足够引起大家反思了,大家可以想象,暴力,色情渲染+学生自控力不强=?
严格限制孩子玩手机游戏,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
一、影响学习、影响他人和集体。如果在课堂上使用,还会影响课堂的纪律。
二、谈情说爱的帮凶。如果是中学生,很容易因为联系方便,而让手机成为学生过早恋爱的帮凶。
三、考试作弊。因为手机的通话及信息,还有一些聊天等软件的流行,手机很容易成为学生考试作弊的工具。
四、攀比成风铺张浪费。因为此类学生,年纪还非常小,自控力很差,很容易形成攀比之风,进而在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心智的发展。
五、手机管理引发新矛盾。因为学校的规定,如果学生私自带手机,很容易和学校的管理发生冲突,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与学校产生一些矛盾。
六、手机辐射影响身体健康。手机的辐射,对还在生长期的学生来说,会有较大伤害。
七、侵犯他人隐私。随着照相等功能的出现,手机很容易成为偷拍的工具。
八、手机陷阱。随着手机诈骗越来越多,学生很难分辨真假,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九、惹是生非。用手机叫校外人员打架,在多地都有发生,此类情况与手机有着密切的联系。
十、移动上网,防不胜防。用手机上网,有可能让中小学生形成网瘾,有害此类学生的身心健康。
影响视力 手机屏幕小,亮度高,长时间玩手机会明显降低眼睛视力
增加虚荣心互相攀比
长期使用手机通话对未成年人健康的不良影响比成人严重,除影响智商外,还将增加罹患癌症的机会。
手机游戏与以往的电脑游戏不同,要玩电脑游戏你得有电脑和网络才行,目标很大,最严重的是逃课去网吧打游戏,但这种情况在晚上很难发生。而手机非常便携,利用无线网络,因此手机游戏可以随时随地地玩,危害甚大。
萤火虫会否出现在不透光的黑房子?根据它的生活习性,它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出现时会否伤人?
根据我国法律犯故意伤人罪要被判处什么刑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3.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编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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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强奸、抢劫过程中情节
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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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倘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儿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他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然而,如果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中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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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俗话说“虎进门,必伤人。有什么根据吗?
字面意思是说老虎进了家门,会伤害家人,言下之意就是家里娶进来属虎的女人,会损伤人口。其实这是无稽之谈,在清代著名小说《镜花缘》的作者李汝珍,对各种生肖迷信的批评,更是一针见血。
尤为可笑的,俗传女命以属羊为劣,属虎为凶,其说不知何意,至今相沿,殊不可解!人值未年而生,可以比之为羊而寅年生人,又为何变成虎,况鼠好偷窃,阴毒之辈。愚民无知,竟造此谬论。
古代还有歌诀说:
从来白马怕青牛,羊、鼠逢蛇一命休,蛇遇猛虎如刀割,兔若遇牛泪自流,金鸡犬夫不久,猪若逢猴不到头。意思是说属白马的和属青牛的人犯克,属羊的人和属鼠的人,不能和属蛇的成婚。
属蛇的人如果和属虎的人结婚,就像被刀割一样,生活充满了苦难。属兔子的人和属牛的人在一起,会有伤心事流泪。属鸡的人嫁给属狗的男人,会克死丈夫,属猪的人和属猴的人,最终也不会过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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