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述《社会契约论》?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共有4章,用当下中国法律话语系统把它简单地描述如下:第一章是源流与公约论,第二章是主权与权利论,第...
怎样评述《社会契约论》?
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共有4章,用当下中国法律话语系统把它简单地描述如下:第一章是源流与公约论,第二章是主权与权利论,第三章是政府与行政论,第四章是监督与救济论,它们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运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了这个体系。——摘自法律出版社2021年12月版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 译)
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的贡献,更主要的不在于概念,而在于思想,其提出的社会契约思想,不但改造了社会契约这一概念,而且发展了社会契约这一思想,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由于它不同于在此之前的古希腊古罗马的社会契约思想,也不同于在此之前的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社会契约思想,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从概念到思想,都具有原创性。此外,卢梭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也作出了令人瞩目的回答,从而使其思想自成体系。——摘自法律出版社2021年12月版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 译)
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具有巨大历史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十八世纪及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美国独立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指导美国独立革命的就是《社会契约论》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条款和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法国大革命及其《人权宣言》的指导纲领,就是《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例如,法国大革命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社会契约论》的论述阐明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等政治思想家无不深受《社会契约论》的影响。第三,对中国的影响: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发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感叹,在近现代的中国,不知激励了多少仁人志士投入反帝反封建反专制反压迫的、争取民族解放与个人自由的、推动中国近现代社会走向进步的历史潮流。——摘自法律出版社2021年12月版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 译)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在第一卷的题旨中,卢梭把家庭看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父亲是首领的模型,孩子是人民的模型。而且,每个人都是生来就自由、平等的,只有为了利益,他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而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中,父子之爱已经足以偿还父亲对孩子的关怀。然而在国家中,既然首领对他的人民没有这种爱,于是就用发号施令的乐趣取而代之。
第13章论生死权
“频繁施行刑罚是政府衰弱或无能的标志。不是所有的恶人都不能改邪归正。我们没有权利处死别人,哪怕仅仅是为以儆效尤而已,除非留下他还会继续有危险产生。”
——社会契约是使人感到幸福的集合,生命是幸福的一部分,剥夺生命便是剥夺幸福,违背了社会契约自身,所以法律不能剥夺人的生命,但是出于对损失的弥补,可以使之劳动来减少损失。处罚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
第14章论法律
“如果正直的人对别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却不对他遵守,那么正义的结果只能是正直人的痛苦和坏人的幸福了。所以,我们就要用约定和法律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让正义符合它的目的。”
——公平是全部人的公平,正义也应该是全部人的正义,只有部分人的正义,那就是对这部分人的伤害,以及对另外一部分人的纵容。但我们也是在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力求公平与正义。如果所有人都能在某个所谓的高度接受公平与正义,那可能就不需要政府与法律了。毫无疑问,所存在的普遍的正义是完全出自理性的!
“于是继续存在的这种关系只能导致产生两个不平等的部分。”
——首先,什么样的价值决定什么样的法律。因为价值是由道德产生的,道德又是有阶级性的,这里的价值是观念价值而非商品价值。所以每个国家的法律在某些地方是不一样的。其次,就卢梭这本书所讲,法律是政治体的行动,而政治体是由人与人的社会契约构成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是维护社会契约的平等和正义所建构的。
“我们也不用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因为大家对自己都会是公正的。我们更不用问为什么人是自由的但是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也就是每个个体意志的体现,人们服从法律其实就是服从自我意志的体现。
第16章论人民
“犹如人一样,大多数民族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乖顺的,一旦年纪大了,就无法进行矫正了。一旦风俗确立了,偏见生根了,想再进行改造就是一件徒劳而危险的事情了。人民甚至无法忍受别人为了纠正缺点而触碰自己的缺点,就像胆小而愚蠢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会发抖一样。”
——任何民族性都是在历史长河中积淀出来并一代又一代传承的,而我们国家民族众多,更应保留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学会包容,求同存异,兼收并蓄。
“请自由的人民牢牢记住这条定理:‘人们能够争取自由,却永远无法恢复自由。’ ”
——这里争取的自由是社会的自由,是有公意约束的自由,而无法恢复的则是自然的自由,即天然无约束的状态。对于当代社会,也是在遵循法律下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
第17章论人民(续)
“所有政治体的力量都有一个不能超越的极限,而且往往是随着它的扩张就会偏离这个极限更远。社会的纽带延伸得越长,就越松弛;而一般来说,在比例上,小国要比大国更加坚强。”
——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老子,早期的哲学家对政治格局的选择都是小国寡民,过于辽阔的疆域虽然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人口,但是这背后也隐藏着更复杂的矛盾,诸如行政矛盾、地域差别和风俗各异等等,这也就给统治阶级实现统一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当然,卢梭在创作这本书的时候,是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的。一些制度和治理结构是能够改善这种情况的。中国秦始皇通过书同文,车同轨,建立郡县等措施来统一国家,因此能够使得中华民族拥有强烈的文化认同感,也就能够统治更多的疆域和人民。另外,现代科技的进步可以极大的拓宽疆域范围,交通、通讯、信息、资本流动……这些新生的事物可以极大的加强统治能力,从而使大疆域的统治成为可能。
第18章论人民(续)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其实不在于那些一定要建立的东西,相反,是在于那些一定要破坏的东西。”
——立法的法代表着阶级的利益,新的统治阶级通过调整手段以建立新的秩序,而新的秩序必然会颠覆旧有的社会关系、损害旧式阶级的利益,因此会遇到强大的阻力。我国司法部的司考改革就很高明,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巧妙化解了这一矛盾和冲突。
第21章政府总理
“政府就是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存在是为了使两者能够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以及维护政治和社会的自由。”
——主权者由全体成员的共同人格组成,拥有立法权,也就是公共意志。作为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仅行使行政权,政府就是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存在是为了使两者能够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以及维护政治和社会的自由。
第22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
“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也就会越弱——这是一条根本准则”
——行政官员只是根据主权者的意志办事,如果行政官员数量过多,负责的人越多,处理事务就越慢,因为过于谨慎,对时机,人们就会重视不够,以致坐失良机,同时,因为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错失考虑的结果。所以综合来说,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
第28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
“专制制度统治臣民的目的并不是要让他们幸福,而是要让他们穷困潦倒,从而统治他们。”
——专制主义是在一点点消耗人民资源,这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违背的,正所谓水可载舟,亦能覆舟。当一套理论逐渐偏离了自然的轨道,那势必会消失,这是历史的趋势。所以说民主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百年大计,不仅以教育为本,还要以人为本。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它刚一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在这本书中,卢梭把政权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两个部分,前者属于社会契约的范畴,而后者不是契约的内容(因此是可变可推翻的)。这个理念对后来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社会契约论》自始至终只扬弃了一种体制:专制政府。按卢梭的话,这就是那种蔑视法律把个体的权力高于主权者之上的体制。其他的体制,卢梭仅仅论述了它们合法的自然依据。从直接民主制、贵族代议制到君主立宪制,统治的根据必须是人民主权———其真正表达就是法律。卢梭并进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体统称为共和政体。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在卢梭看来,他那个时代的政治社会形态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腊时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归。
值得一提的就是,卢梭的政治著作中有许多思想独特新颖,引人入胜。但是总体说来就是一种追求平等的强烈欲望和一种同样强烈的感受: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已经达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人生下来本来是自由的,但是无论走到哪里都要戴上枷锁。卢梭自己可能并不喜欢暴力行为,但是他无疑激励了其他人实行暴力革命,逐步改革社会制度。《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很快风靡全世界,它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
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只是粗略的记录了自己的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理论的缺点与历史意义
说得简单点!霍布斯是英国名哲学家,据他看来,社会与国家起源是一致的,均起於契约,统治者是被推举出来,以执行契约的第三者。他因此认为统治者乃是在这种契约及国家法律之外,同时也是在它之上,并不属於立契约的一方。他的职权是在执行契约,而约束大家,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和平。霍布斯进一步主张,国家的主权必须是绝对的。凡是国民必须服从统治者,主权是不可分的,无论它是属於统治者一个人,或是一议会,或是多数人民,它都是不可分的,此思想在近代政治学中很重要。他的主权概念,用来提高统治者及国家地位虽有其价值,但他把政治当做国家,以为主权是属於政府,他对社会与国家亦未分清楚,以为两者是一样的,这显然是错误的。
陆克是英国清净教派社会哲学的代表,亦有人称他为十七世纪自由理论的鼻祖。由此可见,他是个很重要的思想家。陆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王者,每人都有独立与自由权利,但因各人权利之享用,并不一致,因此常有被侵占之患。又因为个人赔偿伤害的方式不同,惩罚的宽严不一致,所以需要有一种标准,和一种权力作为统治之工具。为了达到此目的,大家乃订契约,组织政府,建立国家。社会是以政府作为信托者,人民把自己的自然权利部分放弃而交给政府。此后,凡是侵害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的,便由政府惩罚。至於那一种权利被破坏,及如何惩罚,则由多数人民来决定。这样看来,统治者乃是以被统治者为依据。换言之,统治者之权力是由人民得来的,政府的权力仅限於警察权。人民有立法权,也有监督统治者执行法律之权;政府是用来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及财产。当这些权利被破坏,契约被毁弃,社会的政治基本目标就不存在了,人民不应该服从暴君,要是统治者成为暴君,则主权应交给人民。如果统治者违反契约,人民不但有道德和法律之权利,而且有道德和法律之义务去发动革命。此乃他与霍布斯所不同之要点。
白安斯(Burnns, E. Mc.)在其西洋文明一书中指出,历史上,没有几个政治哲学家的影响能在陆克之上。他的学说中,如自然权利、有限制的政府及反抗暴君的权利,不但是法国革命理论的主要来源,也是美国革命理论的来源。美国独立宣言,差不多完全是受他政府论第二篇之影响,同时亦影响到美国之宪法内容,英国的教育改革亦受他影响。此外,他对信仰自由思想也有很大的贡献。不过其学说也有缺点,即他不知道用历史法及比较法去作研究。所以,他的契约说与霍布斯的一样,并无历史事实根据。
卢梭是生於瑞士之法国哲学家及作家。他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於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私有,奴隶也随之产生,强有力者既分配地上资源,乃造成社会各种斗争。受此之害者不仅是贫苦的人,富人感受的更深。因此,大家乃联合起来组织政府,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保护在这种联合组织之下的各个人,驱逐共同的敌人,使大家能有永久的和谐。卢梭以为这样建立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方法,乃是一种真正的契约,是由人民和他们所推选的首领之间所订的一种实在的契约。依照这稄契约,双方都受到约束来遵守这种契约中所规定的法律。但因为人民所受的约束太多,国家的权利仍为少数人所夺取,因此有改订契约之必要。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主张「主权在民」,也就是寄存於公共意志之中。国家所有分子的不变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由於这种意志,他们才是公民和自由的。换言之,公共意志所表现的就是主权,主权是不可分的,是不可以侵犯的,是绝对的,但不在人民之上,而是存於社会的公共意志之中。个人为了社会而放弃个人的权利,所订的社会契约,便让国家对它的分子有绝对的权力。国家是一个公共的法人,主权在民,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所以公共意志总是对的,它是为全体福利的,是一切法律与公道正义的来源,所以人民可以革命。总之,他所主张的契约论,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
现实中真的可以做到大家平等?社会始终控制在几个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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