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读后感,法律与文学读后感,(一),16法学卓越班,刘国香,本学期刚开始,我便在图书馆翻阅法律相关的书籍。因为爱好...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一)
16法学卓越班 刘国香
本学期刚开始,我便在图书馆翻阅法律相关的书籍。因为爱好原因,自己本身并不喜欢枯燥的法律条文或者晦涩难懂的法学大家的著作。在图书馆游走的我,就被这本《法律与文学》抓住了眼球,通读完这本著作让我知道了:法律也是可以有趣的。
波斯纳的作品和他本人的学识经历总会给人一种很怪的感觉:他虽然是美国法学界的巨擎,但其第一个学位却得自耶鲁大学的语言文学专业而非法律专业;虽然身为法官和法学家,但他常常“超越法律”,专注于对经济学、数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这本《法律与文学》才显的如此有看头,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家对文学作品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诠释,个人觉得他更多的是一个文学家运用他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去诠释书中的法律行为。
书中认为“作为法律文本的文学文本”主要就在某种意义上“关于”法律的文学作品展开讨论。在该编中,“法律”的定义很宽泛,包括自然法和复仇这些与实在法共存,并影响后者的规范体系。进行分析的作品包括了西方文化中许多里程碑性的著作,包括荷马、古希腊悲剧、莎士比亚、妥斯陀也夫斯基、梅尔维尔、卡夫卡、卡缪等人的作品。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一些文学作品中学到很多关于法理的知识。实际上,一些表面上与法律或其他规范体系没有多大关系的文学作品,有时从法理的视角来看也可能更好理解。
“法律学术中的文学转变”主要就是否应当对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进行文学修养教育的问题进行探讨。作者认为美国法学界的一些人想讲法律学术的重点从分析转为叙事和比喻。他们想把虚构的文学作品带入法律课堂,让人们活生生地看到受蔑视的人、受忽视的人、受压迫的人,并通过培养对这些人的同情来促进法律改革。另外,作者还对许多著名法官的传记或自传的文学价值和法学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
波斯纳的这本著作很厚,就不一一的去解读,接下来写写自己对这种文学与法律的交融形式做一下自己的看法:
文学著作中的人物大多都是现实社会的放大版,极具讽刺意味。那种放大了的行为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则会有种被带入角色的感觉,当你真正被带入这个角色,你就会发现这被放大的喜剧行为被法律思维所诠释是多么有趣。再者来说,我们欣赏整个文学作品的时候大多都是以“上帝”的视角去观看,那么当你总观大局,体会整本书的逻辑链或者是伦理关系,你就会对法理有深刻的认识。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二)
从道德到制度
云淡风清
从道德到制度
——苏力《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看苏力的这本《法律与文学》之前就读过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等书,知道苏力老师一直致力于开掘中国的本土法学资源,以构建中国自己的“理想法律图景”,而非一味因袭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特别是在《送法下乡》一书中苏力老师写到中国学者可以基于自己迥异于西方的社会传统和知识文化背景在中国法治进程这一史无前例的“学术富矿”中做出“自己的贡献”,但在我看来,前述几本书只是提出了“要”开掘本土资源,但至于“如何”开掘本土资源,并没有阐述的很充分。即使是在《送法下乡》一书里,也只是阐述了一些法官实际判案的做法及其合理性,展示了形象不是太好的中国法官的“实践理性”,但能说这就是中国的“法治本土资源”吗?似乎理论说服力不足。直到《法律与文学》这本书,运用丰富的现代理论,以传统戏剧为材料剖析传统社会,溢出了法律的场域,对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深度解读,似乎才是系统的开始了“本土法治资源”的开掘工作。
实际上从时间来看,《法律与文学》是2006年出版的,晚于上述几本书,相对比较成熟也是情理之中的。
应当说,四十余万字的《法律与文学》给人的启示是多向度的,本文限于篇幅限制,在此只提及其中的一个向度:即从制度而非道德层面理解传统社会中的法律,跳出“封建性”“现代性”的意识形态之争(季卫东曰“如果缺乏细致的推敲以及制度化作业跟进,主义之争不是流于意气用事,就是陷入玄谈游戏”),从一个更为理性客观的制度视角出发审视传统社会的治理以及“法”和“礼”各自的位置。
故事从《灰阑记》说起。《灰阑记》记述了张海棠因受陷害,屈打成招,儿子被真凶之一马氏之妻夺走。包拯在查清孩子生母时,运用了“灰阑”之法:用石灰撒了一个圈,看张海棠和马氏之妻谁能把孩子拉出来。张海棠心疼孩子,不愿用力。包拯根据人之常情判定张海棠是孩子生母,查清真相,昭雪了张海棠。这个故事广为流传,被视为包青天英明神武、明察秋毫的典例,与《圣经》里所罗门国王的判案故事交映同辉。但现在我们要问两个问题:第一,包公在此案中的判断是否真的经得起技术推敲?第二,罔顾技术,把希望寄托于官员道德修养、全知全能的“德治”传统是基于什么而形成的?在今天有何启发意义?
第一,张海棠作为孩子生母,固然可能因为心疼孩子而不愿拉扯,但同样可能因为求子心切而不遗余力地拉扯孩子,加之她比马氏正妻年轻有力,不无可能把孩子拉到自己一边,按包公的判断逻辑,岂非张海棠又被认定为罪犯了?应当说,包拯使用的这一招风险是非常大的,他在此个案中的成功也许可以看成一种“巧合”。是因为传统戏剧的全景式的“上帝视角”让我们得以预知张海棠即是孩子生母,屏蔽了其他可能性,因此包公获得了结果的正义;如果置身于莎翁《哈姆雷特》的“有限视角”(哈姆雷特的叔叔是否为弑父娶母的仇人并不确定),即我们并不事先预知张海棠是或不是孩子生母,那么我们从技术上无法证明包公判案的正确性。实际上如果该案放到今天,包公只需下令做一个亲自鉴定,或DNA检验,基本上就可以解决问题,人们也无需为之惊叹不已。于是乎这也给我们带来了思考第二个问题的思路。
第二,“德”治或者说“人”治传统的形成未必要像惯常理解的那样归之于“封建思想”“封建文化”(梁治平曰“用文化来解释法律,用法律来解释文化”),用一份“同情的理解”之态度和制度主义进路之眼光来审视的话,实际上是在科学技术落后、专业分工和专业知识缺乏、信息费用高昂的高度约束之下,正规制度无力解决问题时,就不得不依赖于官员的道德品行。因此道德说教已经溢出了个人道德修养的场域,而是具有了强烈的政治意味,成为传统社会为节约治理成本而采用的基本治理模式。《圣经》所罗门国王的判案故事也是此意,因为传统社会资源高度约束、无力实行法治的现实条件并非是中国所独有的。古代中国也并非没有过“法治”的尝试,但是因为不具备一个“法治”治理模式所要求的社会资源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创造巨大的社会财富,加之以现代的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交通便利降低了对居民个人收入的.信息采集费用,因而国家可以获得一份足够而合理的税收,供养数量庞大的司法人员;司法与行政、立法分立与制衡,不至于像传统社会把一切责任压在县太爷身上,并通过“严格责任制”苛刻地对待司法官乃至“剥皮实草”,打击司法官积极性;有先进的勘察鉴定技术和证据采信规则,如果古代法律也采取严格的“疑罪从无”“禁止刑讯逼供”,那么窦娥固然不会被“冤”,但是以当时的侦查技术,该案以及无数类似案件离“山高月小,水落石出”也就遥遥无期了,而这不能满足民众预期,势必带来社会治理的溃败)而昙花一现,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儒家之所以能够在舞台上占据两千余年的中心位置,在于它敏锐地察觉到了资源高度约束下仅靠“严刑峻法”无法实行彻底的有效治理,只有通过教化,培养官员的德性,使其从自为到自觉地去参与社会治理,才能达致一种和谐的社会治理状态。
当然我们要追问,这种“和谐”是表象还是实质上的?我们并非前现代的遗老遗少,并无季卫东所指出的“怀古之幽思”,因此并不准备把“人治”的传统社会神圣化。实际上黄仁宇《万历十五年》深刻指出了缺乏数目字管理的大明王朝,是如何用祖宗成法的权威宰制着从皇帝、官僚阶层以至于庶民的整个“超级机器”没有活力地艰难运转;而吴思的《潜规则》、《血酬定律》更为尖刻地指出,道德说教的纸面“阳规则”之外,实际运作中另有一套“阴规则”或曰“潜规则”,丑态百出、目不暇接。这就启示我们:运用道德说教的方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固然是资源高度约束之下传统社会“没有选择的选择”,但并不是一幅理想的社会图景,而只是金观涛、刘青峰提出的“超稳定结构”的无限循环罢了。因而对传统社会“同情的理解”,仍然不能阻止我们向着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充其量只是偶尔的停留,回望来时的路,以使以后的路走的更稳健而已。
走笔至此,我们已经大略回答了包公判案是否合理、德治传统何以形成两个问题,而以制度主义进路去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今日波澜壮阔、史无前例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有何启发意义?兹小结三点:
第一,有利于以“同情的理解”之态度去剖析传统社会。由于近代史的屈辱和血泪,由于五四运动“矫枉过正”“倒洗澡水把小孩也倒掉了”的特点,今人对传统社会、特别是其思想往往深恶痛绝。之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动辄戴人以“封建思想”的高帽,《红楼梦》等文学作品亦难逃此尘俗之污,良可叹也。如今的话语环境更宽松了,但是仍然有人习惯用强烈的道德色彩去看问题,而制度主义的进路是一种实证分析、价值中立的进路,有利于培养人们理性、客观地分析问题的精神。
第二:既然社会治理模式本身是价值无偏的,何种治理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就会成为“公共选择”的宠儿,而治理模式本身又与社会资源条件紧密相关,因此在大谈法治之前,应先回答几个问题:以今日的社会资源条件,法治与人治谁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如果答案是法治,那么又如何去创造更好的法治社会条件(苏力甚至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治的理论)?这些问题的思考至少可以防止法学家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
第三:制度主义进路比道德主义进路更有力量。中国人接受了两千余年的道德教化,却几乎每个时代都有“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感慨萦绕耳畔,不得不说是讽刺。人性并不纯然是“四端”,是“秉气之清者,为圣为贤,如宝珠之置于清冷水中”,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也有趋利避害甚至“恶”的一面;因此今日之政制,更应强调官员财产公开、严格的预决算和审计监督、司法独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常态化的巡视制度等等,而不能过分期待官员的“党性”“八荣八耻”。当然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道德也是重要的,但道德是一个根本问题,在能用制度、用技术去解决问题时,就不用急着把道德请出来。只有在比如某人的行为违反了制度规定,但又“情有可原”的两难境地,道德才应发挥一个“终极审判”的作用。
正如前文已经述及的,苏力《法律与文学》给人的启示是多向度的,本文说是其中“沧海一粟”固然失之夸张,但确实是单薄而肤浅的,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能有更多的发现、更多的收获。但窃以为“从道德到制度”不仅是《法律与文学》一书的主线之一,其暗含的自然法到实证法乃至价值理性到工具理性的思路也是有着“远大前程”的,是“上帝死了,诸神混战”的今日世界之现状,也是方向。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大学法理老师让写的,要求原创![摘 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 实证主义法学 法律故事 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之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他在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也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并且有这种“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汀要完善。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提取的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原理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生活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非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和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家国的烙印。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上下)》读后感100字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上下)》读后感(一):千呼万唤始出来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即为该意,某种程度上说,证据甚至比法律还重要。然而,如何发现、搜集、整理证据,民事、行政、刑事证据规则有何不同,却成为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痛点,似乎无所不知,又似乎一知半解,模棱两可。张卫平老师这本证据法检索一本通,恰好满足了理论和实务界的需求,为证据规则提供体系化、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为法学学习、备考、司法实务必备工具。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上下)》读后感(二):日常举证的困难在于无从检索
作为平头百姓学习法律的意义,在于不必吃不懂法的亏。 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想要伸张正义、还自己一个公道,十有八九要面临举证的行为。 如何举证,举什么证?一般人毫无头绪。而要弄明白这些,必须咨询专业的律师。 且不说不称职的律师会误导当事人,即使称职的律师在没付律师费前,也不可能根据你描述的具体情况,完全解开心中疑惑。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好就好在受过一般教育的人,诚心诚意用心地探究书中内容,结合自身情况,便能够明白应该出具何种证据,以及如何出具该证据。 我就遇见过对方拖付不付工资的情况,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出具我在该处工作的证明或者工资发放的证明。 我平时没有在工作时自拍的习惯,而且工资发放就是转个账而己,没有工资条,算不算证据呢? 仲裁部门的人一看我为难,不肯再多说,坚持没证明办不了。 当时碍于人情,虽没有再追究,但心里难免一时愤愤不平。 别说我不知道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了,当时就是找个身边懂此的人也找不到。 然而《证据法检索一本通》妙就妙在这里,根据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分类整理的关于证据规则和规范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文件及规定,甚至包括案例,可以通过目录一站式检索。 通过检索于是我才知道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想,下一次再遇到拖欠工资的人,让他认错是绝对有办法的。 因为通过阅读,在书中民事证据法类别下的“仲裁证据”一节中,对于一般仲裁过程证据的法律条文、相关司法解释、行业规定等列明汇总。 经由该书的检索,进一步查询具体法律法规,对自事具体争议的规范,我们便能得到一定的答案。 有了一定的认识,再咨询他人或律师,就会事半功倍了。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名副其实地让举证和证据查询成为一件简单的事。它帮助举证者实现自我主张,遇到纠纷不再束手无策,而是通过检索找方法、找办法。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上下)》读后感(三):学好证据法不再难了吧
相信法学生明显感觉到证据法学习具有一定难度,尤其要把握不同诉讼领域证据规则的联系和差异。张卫平教授《民事证据法》教材曾经指出,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的证据规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显著的差异,如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那般统一三大诉讼领域的证据法一直是部分诉讼法学者的目标,但在我国现有立法体例之下具有相当的难度。这在一方面凸显出三大证据法之间对照学习的必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三者之间联动修法的现象。证据能力、证明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等概念和基础理论是三大证据法共通的,但是证明力的评价、鉴定的启动、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高低等等又是三者之间有显著差异的部分。
本书的明显特色是通过法律规范的条理汇编,为证据法的联想学习、对照学习、系统学习、专项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市面上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教材比较多,但很少有将两者打通的,学习证据法时容易用民事证据规则套用到刑事案例分析或用刑事证据规则套用到民事案例分析。行政证据法的教材更少,大多见于行政诉讼法的教材。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又有大量证据性规则,包括民法典也规定到证据方法、证明责任等问题。如果体系化地掌握证据法律规范,几乎是每一位学习者的一大难题。之前我购买的《证据法一本通》只有民事、刑事,对我的学习帮助很大,学习诉讼法课程或证据法选修课时,很容易就翻到要找的法条,而且每一节基本能将相应知识点的法条穷尽,比很多市面上的教材更加全面和有用。新书拿到手后,很欣喜发现书本在编排和内容上更加全面。
三段论里事实与法律之间“眼光的往返流转”离不开证据规则,所以我们的理论学习要重视证据法。如今的案例分析不可能只答理论了,要熟悉法条到了然于胸,所以我们的实践分析也要证据法。作为张卫平老师的小粉丝一枚,现身打卡,大家一起学起来!!!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上下)》读后感(四):初级律师的宝典,中国"证据法"的担当——《证据法检索一本通》
考过法考的人都知道法条有多繁杂。分清各部门法是律师的初级功底。律师接手一个案件,首先就需要了解案情,然后进行证据收集。根据案情,制定诉讼策略,依据策略,对证据进行筛选。一个关键性证据能决定案件最终的走向,一组证据链能直接决定案件的生死。可见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张卫平教授的新书《证据法检索一本通》,显然是法律人值得入手的宝书。
法学人都知道,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证据法“。与证据有关的内容都散见于三大诉讼程序法、司法解释。掌握这些内容,成了一件头痛的事情:如何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需要的内容。正是有感于此,张卫平教授编写了《证据法检索一本通》。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还需要这样一本书吗?答案是需要。网络对我们的要求是搜索力和信息甄别力。
搜索力,人人必备的技能。可惜每个人的搜索力是有差异的,有些内容我们能搜到,有些内容只有个别人能搜到。
信息甄别力,是更进一步的技能,同样也因个体差异而有出入。有些过时的内容,我们会选择弃用,可有些人完全不考虑一股脑就用上。我曾在知乎上看到某博主引用了一条早就废止的司法解释,用以分析案件,实在是令人惊诧。
《证据法检索一本通》恰恰解决了三个难题:众多法条、案例来源,信息快速检索,信息有效性。
整本书区分民事、行政、刑事三部分。
篇目结构上,每部分参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顺序,由基础到特殊程序层层深入。这样的结构很寻常,不寻常的是内容。作者不仅将诉讼法中相关法条集结在此,更是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法》、《海商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司法文件、相关部门规章罗列在同一篇章内容下。
每一篇的开头都有作者撰写的导读,对全篇内容进行解释总结,提炼重点,提示其在民事、刑事、行政三领域的异同。
例如,民事篇“证据的合法性“导读中,就合法性的四个方面进行解释。其后的相关条文出自《民法典》、《消费者权益法》,主要集中在可以成为证据的各种信息资料。最后作者还贴心地准备了相关案例,用以说明这部分内容。
还有什么比案例更能说明问题的呢?案例的研习本身就是一个增长执业技术的方式。从相关案例中加深对证据内容的理解,理解法院在裁判时的思维逻辑,为今后执业遇到的相似案例打基础。
熟读法律的律师对诉讼程序了然于心,用什么证据、何时提交证据、质证程序都深刻在脑中。那么在使用这本宝书时,只要有明确的方向就可以进行便捷检索,核准信息。
现在人工智能的普及,许多证据早已不是传统的书面证据,电子数据逐渐成了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比如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只要在相关章节中查询内容,就能获得想要的部分。
疫情当下 ,为适应特殊时期案件审理要求,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正适应现实需求。这部分内容收编在此书,体现了该书的信息有效性。
此外,还新收录了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2022年生效的《法律援助法》。
同时,作者更新了修法内容,保障其工具书的参考价值和引用的权威性。新且全,就是它的强项。
在线查询法条和它比,少了全局观。当我们用固定关键词搜索相关法条时,我们可能忽略了其他的关键词,万一有所遗漏、偏差,可就对不起当事人了。这是初级律师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检索一本通规避了这一弊端。在民事证据合法性部分,就提及了《消费者保护法》。若是用在线搜索,就会出现没想全而忽略了这部法律的状况。此书可谓初级律师的福音。
即使在高度电子化的今天,律师也不太可能完全依靠在线查询。法典书籍总是案头书的最佳选择。
若想要精进证据的运用,《证据法检索一本通》便是本蓝宝书,有它在手经常翻阅,是提高业务熟练度的好伴侣。
【文/云玖弋】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