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党制发展的过程是什么通过百度文库查找可得;详细情况参考:http://wenku.baidu.com/view/d1c9360fbb68a...
英国政党制发展的过程是什么
通过百度文库查找可得;
详细情况参考:http://wenku.baidu.com/view/d1c9360fbb68a98271fefa3e.html
政党是当代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在当代各种政治体制中都处于重要地位。英国是现代政党政治的发源地,又是实行两党制的典型国家,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党制度和政党自身建设都和英国有着渊源关系。深入了解英国的政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研究英国民主制度乃至整个现代西方政党与政党制度都有很大的补益。
科佩尔•平森说:“政党只有在一个国家的政体中建立起立法议会时产生。”也就是说政党产生于议会。英国政党制度也不例外。1641年长期国会通过《大抗议书》时,议会分成赞成和反对的两大阵营。投反对票的议员形成骑士党,而赞成《大抗议书》的议员构成圆颅党,但他们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只是不同的政治派别。议会在1679年讨论《排斥法案》时,又分裂成两派,坚持维护王位继承正统性而支持詹姆士继位的一派为托利党,主张取消詹姆士王位继承权从而保护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一派称辉格党,一般认为它们是英国两党的雏形。但从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这些指标来衡量,它们与骑士党和圆颅党区别并不大,以阎照祥为代表的国内学者认为它们还只是议会中的两大政治派别,而不是正规的政党组织。1688年,托利党和辉格党共同发动“光荣革命”,推翻了詹姆士二世的统治,在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一、第一次议会改革前的政党政治及其特点
阎照祥先生以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为界,认为从光荣革命到1830年,英国政党组织发展曲折,呈现出若干阶段性特点。
第一阶段:立宪君主制初建时期,这时议会中下院议员不是简单地划分为两个政党。就组合方式来看,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由海陆空军军官和政府官员组成。第二类体现为一个或几个贵族为核心的家族式小集团。其中部分集团属于辉格党或托利党。第三类主要是未参加任何党派的乡绅。他们分别被笼统地称为“宫廷党”或“地方党”。
第二阶段:18世纪前期,具体为1714-1760年间,部分辉格党人大权独揽,实行寡头统治。此时出现了一些反对派。但反对派的组织情况相当复杂,缺少众望所归的领导者。
第三阶段:乔治三世在位前期,辉格党分裂为4个派别:纽卡斯尔派、坦普尔派、格兰尔派和“布鲁茨伯里帮”。出现“有组织的反对党”——罗金厄姆派。
第四阶段: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辉格党分裂,导致托利党人占了优势地位,造成了数十年的托利党寡头统治。
第五阶段:19世纪初,政党组织工作加强,督导员制度形成。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英国政党呈现出4个特点:
1、局限性,即各党派主要在议会中活动;
2、分散性。表现为党派林立,派系庞杂。
3、断续性,或称非连续性。政党分裂、重组,导致这一时期没有两条前后一贯的、平行的政党发展沿袭线;
4、不稳定性。政党产生消失或规模变化,都很频繁。但不可否认,这一时期政党在组织方面也显露出由封闭向开放、由分散向集中、由断续性向连续性、由不稳定向稳定发展的趋势。
二、第一次议会改革后的政党制度及其发展
1832年,英国实行了议会改革,初步改变了英国下院的成分,但是并没有动摇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优势地位。尽管如此,1832年议会改革仍然是英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阎照祥先生将之视为英国政党政治的转折点。这次改革暂时调整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为工业资产阶级代表打开了议会大门。
从“光荣革命”到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是缓慢的、轻微的。最突出的是产生于中世纪的议会选举制度不仅毫无触动,反因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而显得更加腐败。为此,这将近一个半世纪的落后过时的政治制度被英国后世学者称为“未经改革的制度”。
1832年议会改革后,两大新型政党——保守党和自由党——随之出现。保守党由托利党转化而来,但和托利党有着明显的区别:托利党代表的主要是旧贵族利益,而保守党不仅代表土地贵族的利益,而且开始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自由党由辉格党转化而来,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区别:辉格党主要代表新贵族的利益,而自由党主要代表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保守党主要从国教徒中寻求支持,自由党则是主依靠非国教徒的投票。
英国两党制度采用轮渡执政的方法实行统治,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下院多数党的领袖担任首相,首相再从本政党中挑选成员组织内阁,并依靠多数优势以保证执政党政策和法令的顺利实行,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在议会中占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在野党,行使“反对”和监督职能;并起着“后备政府”的作用。由此可知,英国两党制度实为两党根据议会多数轮流组织责任内阁制政府的制度。
这一时期,英国政党制度发展迅速:
1、两党内部组织结构更加系统化、制度化。首先,党魁制度建立起来。两党的领袖在野时是下院反对党的领袖,执政时成为内阁首相,负责政党内外政策的制定和政党及政府领导人员的任免,成为“无冕之王”。其次,督导制度的完善化。再次,正常中央总部的重建以及正常附属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使政党的组织结构更加完善。
2、政党与政治体制的相互关系更加规则化、制度化。首先是执政党与反对党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宪法惯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政党体制内外组织的相互关系日益规则化。
3、旧的政党纷纷改组或改革,新的政党纷纷建立,从而逐渐改变了原有的政党制度及格局。首先,工党的崛起以及取代自由党而与保守党轮流执政。其次,其它各种政党纷纷改组或建立,并开展一系列的政治活动。
总之,两党执政的英国政党制度是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得以长久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和机制,是英国资产阶级维持其统治地位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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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是当代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在当代各种政治体制中都处于重要地位。英国是现代政党政治的发源地,又是实行两党制的典型国家,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党制度和政党自身建设都和英国有着渊源关系。深入了解英国的政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研究英国民主制度乃至整个现代西方政党与政党制度都有很大的补益。
科佩尔•平森说:“政党只有在一个国家的政体中建立起立法议会时产生。”也就是说政党产生于议会。英国政党制度也不例外。1641年长期国会通过《大抗议书》时,议会分成赞成和反对的两大阵营。投反对票的议员形成骑士党,而赞成《大抗议书》的议员构成圆颅党,但他们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只是不同的政治派别。议会在1679年讨论《排斥法案》时,又分裂成两派,坚持维护王位继承正统性而支持詹姆士继位的一派为托利党,主张取消詹姆士王位继承权从而保护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一派称辉格党,一般认为它们是英国两党的雏形。但从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这些指标来衡量,它们与骑士党和圆颅党区别并不大,以阎照祥为代表的国内学者认为它们还只是议会中的两大政治派别,而不是正规的政党组织。1688年,托利党和辉格党共同发动“光荣革命”,推翻了詹姆士二世的统治,在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一、第一次议会改革前的政党政治及其特点
阎照祥先生以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为界,认为从光荣革命到1830年,英国政党组织发展曲折,呈现出若干阶段性特点。
第一阶段:立宪君主制初建时期,这时议会中下院议员不是简单地划分为两个政党。就组合方式来看,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由海陆空军军官和政府官员组成。第二类体现为一个或几个贵族为核心的家族式小集团。其中部分集团属于辉格党或托利党。第三类主要是未参加任何党派的乡绅。他们分别被笼统地称为“宫廷党”或“地方党”。
第二阶段:18世纪前期,具体为1714-1760年间,部分辉格党人大权独揽,实行寡头统治。此时出现了一些反对派。但反对派的组织情况相当复杂,缺少众望所归的领导者。
第三阶段:乔治三世在位前期,辉格党分裂为4个派别:纽卡斯尔派、坦普尔派、格兰尔派和“布鲁茨伯里帮”。出现“有组织的反对党”——罗金厄姆派。
第四阶段: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辉格党分裂,导致托利党人占了优势地位,造成了数十年的托利党寡头统治。
第五阶段:19世纪初,政党组织工作加强,督导员制度形成。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英国政党呈现出4个特点:
1、局限性,即各党派主要在议会中活动;
2、分散性。表现为党派林立,派系庞杂。
3、断续性,或称非连续性。政党分裂、重组,导致这一时期没有两条前后一贯的、平行的政党发展沿袭线;
4、不稳定性。政党产生消失或规模变化,都很频繁。但不可否认,这一时期政党在组织方面也显露出由封闭向开放、由分散向集中、由断续性向连续性、由不稳定向稳定发展的趋势。
二、第一次议会改革后的政党制度及其发展
1832年,英国实行了议会改革,初步改变了英国下院的成分,但是并没有动摇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优势地位。尽管如此,1832年议会改革仍然是英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阎照祥先生将之视为英国政党政治的转折点。这次改革暂时调整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为工业资产阶级代表打开了议会大门。
从“光荣革命”到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是缓慢的、轻微的。最突出的是产生于中世纪的议会选举制度不仅毫无触动,反因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而显得更加腐败。为此,这将近一个半世纪的落后过时的政治制度被英国后世学者称为“未经改革的制度”。
1832年议会改革后,两大新型政党——保守党和自由党——随之出现。保守党由托利党转化而来,但和托利党有着明显的区别:托利党代表的主要是旧贵族利益,而保守党不仅代表土地贵族的利益,而且开始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自由党由辉格党转化而来,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区别:辉格党主要代表新贵族的利益,而自由党主要代表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保守党主要从国教徒中寻求支持,自由党则是主依靠非国教徒的投票。
英国两党制度采用轮渡执政的方法实行统治,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下院多数党的领袖担任首相,首相再从本政党中挑选成员组织内阁,并依靠多数优势以保证执政党政策和法令的顺利实行,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在议会中占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在野党,行使“反对”和监督职能;并起着“后备政府”的作用。由此可知,英国两党制度实为两党根据议会多数轮流组织责任内阁制政府的制度。
这一时期,英国政党制度发展迅速:
1、两党内部组织结构更加系统化、制度化。首先,党魁制度建立起来。两党的领袖在野时是下院反对党的领袖,执政时成为内阁首相,负责政党内外政策的制定和政党及政府领导人员的任免,成为“无冕之王”。其次,督导制度的完善化。再次,正常中央总部的重建以及正常附属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使政党的组织结构更加完善。
2、政党与政治体制的相互关系更加规则化、制度化。首先是执政党与反对党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宪法惯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政党体制内外组织的相互关系日益规则化。
3、旧的政党纷纷改组或改革,新的政党纷纷建立,从而逐渐改变了原有的政党制度及格局。首先,工党的崛起以及取代自由党而与保守党轮流执政。其次,其它各种政党纷纷改组或建立,并开展一系列的政治活动。
总之,两党执政的英国政党制度是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得以长久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和机制,是英国资产阶级维持其统治地位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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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现在英国政治体制中的传统因素
本人对英国有一点知道,但对其政治体制除了其君主立宪制以外,实在一窍不通,望高人指点。。(高人请看好题目再答,事后加分。)党争的出现,将原来的权力构架冲击得支离破碎,前面已述,君权因而不能幸免,然后接下去的,党争带来的另两个变化,就是议会和内阁,同样是天翻地覆。
议会的变化,对英国制度来说尤其意味深长,长期以来,英国政治制度的精髓就是议会,国家在议会中协商讨论立法、司法、决策结构,为英国最神圣的政治机构。可是如果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呢?如果议会不再是那个议会,丧失了任何议事、立法、司法、决策的特性,那还能称之为议会么?相信很少人考虑过这个问题,可是英国议会现在就在悄悄地蜕变……
我们前面已经看到了自1832议会改革、虚君制形成以后,议会的性质开始巨变,议会多数党建立一党内阁,而首相、内阁与执政党的命运被牢牢地栓在一条船上,必须无条件支持内阁,确保内阁决议迅速通过。于是,议会就此逐渐变成内阁的依附者。
19世纪中晚期,内阁完成了立法与行政机构的结合,1867年,宪政学家沃尔特·巴奇霍特在其代表作《英国宪政》中指出,内阁是把国家的立法部分同行政部分结合起来的“纽带”,内阁本属行政机构,但在职能上亦属立法机构,所以,英国宪政制度“有效运行的秘密,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密切结合和近乎一体的融合”
1900年前后,内阁剥夺议会的立法职能、完成对议会的支配, 20世纪以来,议会成为“内阁的专用议事厅”。研究英国内阁制的权威约翰,麦金托什因此断定:“下院的任务是支持投票产生的内阁并通过其法规。(麦金托什《英国内阁》)
20世纪,甚至还有欧美学者把内阁与议会的关系比喻为“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领袖一致认为:“下议院已不再是所有事件的中心了,有关权力和原则的大问题会在别处决定。”(撒切尔《唐宁街岁月》)
因此,如果对照都铎时期“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的英国议会全盛期的盛景中可以看到,议会已经在不可遏止地衰落而没有了任何议事机能。
导致议会作用的消亡,有多种因素:
1,深刻的社会背景的变迁。19世纪以来,随着自由经济的发展,两党的经济基础开始趋于相同:“1895年,保守党议员中的地产者降到20%,资本家增至52%,从阶级属性看,已与自由党无明显区别。”(古茨曼:《英国政治精英》)如此,两党的趋同性,导致议会中反对党的反对力度必然逐年递减。使得原本以调节阶级利益为核心使命的议会,因阶级利益趋同,而丧失调节的机能、作用、价值。反映在社会中也是如此,各党的参与者与支持者也慢慢丧失对某党的政治热情,这从国民政治热情中看到端倪:英国二战后以来,两党经济基础一致而导致的国家政策也趋于一致,长期的历史沉淀也形成了英国不接受第三党执政的现实,于是,两党谁执政,已经不会对英国人日常生活产生重大的差别,慢慢的,人们的政治热情逐渐下降而政治冷淡主义却盛行。
2,18世纪末英国废除长子继承制,对消除经济基础的对立起重大作用。因为两千多年来,英国的贵族世家如果不是战争等社会危机淘汰,其家族寿命往往甚至数百年,核心的之制就是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几乎摒除了家产被一代代子孙分析而迅速衰落的命运,从而保证了财富只有积累而无分析之患,确保了贵族世家的显赫长存。但废除此制后所有子孙都可继承,则家族财富就可迅速分解而消亡,达到缩小社会阶级对立,最后所谓的贵族或许只能剩下一个爵位而已。这个社会轨迹和经验在中国古代早已体现,唐以前,数百年的世家大族显赫贵要比比皆是,然唐以后的中国的社会财富可以不停地处于流动中而无法形成长久的财富寡头,即便形成也往往富不过三代而亡,其很大原因就在于此,废除长子继承制保证了千多年来中国始终具有一个彻底的平民政治社会所具有的制度基础。
相对应议会的无奈衰落,则是内阁权力在飞跃,而首相的权力则更是权势熏天。前面已述,首相即党魁,党争双方都会以不断地扩大党魁的社会威信和党内威信为出发点,所谓无条件支持本党的具体结果体现就是党魁权力的绝对化。因而当某党成功后,自然意味着党魁就是权力制高点,而不可能再是君权了。这是规律,不以帝王意志为转移。首相权力的膨胀,自然也逐渐脱离内阁的集体决议,先是获得额外的人事任免权,再然后是撇开内阁而解散召开议会的特权,当首相与内阁集体决议的脱节,则又意味着内阁责任制的瓦解和个人负责制的崛起……
就这样,当20世纪以后的内阁相权,集立法、行政甚至部分司法于一体,远大于过去英国帝王的权力的时候,当首相几乎包揽了国家所有的大权,掌握了对内阁大臣、非内阁大臣的任命权、高级文官的任命权、贵族的敕封权等所有重大的人事权,以及控制国家预算、决定内阁的议事日程、解散议会、宣布紧急状态、任命内阁委员会和建立政策小组等各种权力体系的时候,那还能说明英国政治制度还存有本来的面目么?英国自古从未有帝王的权力完全超越议会,可是现在,内阁的权力地位远过议会而议会彻底衰落,内阁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议会、摆布议会,乃至取代议会。那这个制度的性质是什么?这是全新的政体,是一种与古老的英国议会制为核心主导的政体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了,这是相权剔除议会干扰后代替君权统治天下的全新权力构架。如果说1832年前是君主有限制时代的话,那20世纪开始就是相权无限制时代。
内阁权力不可一世的直接做法就是侵夺议会的权力。长期以来,英国议会传统以群体立法议事为核心机能,所以为非常设性,但却也有按需求设立各种常设的专业的职能委员会以便于高效地处理议案的传统。因为专业化职能处理案件,毕竟比议会上一群不专业者讨论来去更有实效。使得议会会按需要设立各类专业的常设委员会以应对。议会的常设委员会的重要性,可以类比的如美国前总统的威尔逊说:“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威尔逊《国会制》)。如果说传统英国政治的核心是议会,那各类专业的常设委员会则是核心的核心。这类委员会往往负责对某一议案的深度分析、调查和决议,对决策的专业化起重大作用。如都铎时期的议会在审理议案时,就会由议员构成一些列的特别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进行高效的表决。第一次文官制度改革前,下院责令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政府财务和文官收支状况等。还有如中世纪咨议会、以及都铎时期的枢密院等,在常设处理国务中也都曾不自觉地分化出各类委员会的先例,这样,其实就可以说明议事机构往往会自己发展的规律,就是会由群体民主性决议机构向小型专业化的议事机构转化。如果议会按照自身的发展,也许有一天,这就是议会的结局。
而现在,内阁不会给议会任何历史机遇了,内阁在20世纪以来干净利落地几乎彻底剥夺了议会的发展潜力--内阁拥有了自己的各专业委员会和部门,内阁与这些智囊团形成大脑和四肢的作用,而不再是内阁与议会构成大脑和四肢。以各类专业的常设委员会为内阁智囊的载体、以专业化、战略性、权威性议案来弥补内阁高效但可能粗糙的缺憾,如此,内阁就具备议会不可具备不可篡夺的权力,这就是专业的威力,它已经可以依靠自身就可迅速有效地制定一切现实有效的专业化决策。从此内阁不再需要议会。相比较,议会再设立与内阁旗下的各类专业的委员会已成多余。或者另一层意义来说,议会的职能已经化整为零、集体决议机能转化为各类专业化委员会、职能部门,并归入内阁的权力构架。
导致相权的无限制膨胀的原因,除了体制内权力规律外,还有外界的政治经济因素,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所以国家奉行不干预政策;而当市场经济进行到垄断阶段后,国家就必须积极地干预经济以保持公正的良性市场竞争,于是,仅靠议会冗长拖拉复杂低效率的立法决策作用已经远远不够,政府行政立法的合并会比较积极有效地参与干预;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政治已经远不是中世纪议会所能简单处理了,各中复杂的政治厉害、地缘政治经济军事的纠合需要更小型高效的智囊团以迅速做出决策,而议会显然不可能胜任这样的国家竞争。所以,20世纪尤其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就迫使原本分散的权力必须集中于内阁、内阁权力又必须集中于首相以保证立法行政的高效。慢慢地,就会演化为一种政治文化思维,就是“对于英国统治阶级来说,政府工作效率就关系到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这就比任何抽象的宪法原则更重要了。于是,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统治阶级宁愿让首相和内阁掌握国家主要权力,占据政治中心。”(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所以,内阁权力的扩大,将是对中世纪以来的议会以核心利益纷争、狭隘利益立场、冗长拖拉等无法适应当今新战国时代议会缺陷的一次华丽升级。
如此,综合各种因素,党争、经济基础的一致、议会议事机能的丧失、国内经济的调控需求、国家竞争的激烈,内阁侵夺议会职权,共同将英国议会制核心的政体过渡到了类宋、明朝的宰辅责成制或内阁首辅制,而归并内阁的各类专业委员会就宛若中国传统权力构架中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制、甚至还有御史台、都察院、锦衣卫、六科给事中……几类如出一辙。这就是权力的规律,那就是谁占据立法权的优势,谁就可能膨胀成为立足于专业化决策上的迅速有效、而非民主泛化后的决策机构。而催化剂就是体制外的国内国际局势。
而议会丧失其本来的作用后,议会将何去何从呢?难道只剩下保证内阁决议强大而高效地被执行的命运了么?但是将来呢?
目前的议会与内阁却绝非是一个长久的职能权力平衡的时代,内阁的长期强盛与议会的长期衰落形成不稳定的权力构成,所以,这必然会迫使议会会想尽一切办法去重新获得权力。而议会介于当今历史大势,已绝无可能再恢复到当年如都铎时期议会决定一切的那样的美好岁月,议会要获得新的生命力,要么重新夺回内阁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要么就只能成为次级要务的决策机构、负担一系列独具特色的专业委员会和部门。总而言之,议会的前途必须向专业委员会转化,否则绝处无生。
另,议会的生机的焕发,也必须确立中立性风格。这是随下院议长的职能和性质的变化而悄然演变的,下院议长的职能最初的设置是为了组织下院与上院议事机能和利益的有效抗争而设置,后历经下院党争,下院议长的党派立场往往也会影响双方力量,但随着党争的力度的增加也或者随着经济基础的而弱化后出于议长职能的特殊需要中立公正性的角色,于18世纪中期开始逐渐形成议长需中立姿态的制度需求,以起到更有效的协调作用,因而19世纪以后,远离党争成为下院议长理当遵循的准则,并开始形成两党轮流坐庄的情况。而20世纪以后,议长超越于党派之外成为下院惯例。也就是说,下院议长一职的属性可以具有个人的党派属性,但他一定必须具有公正的中立立场。而这种中立性质,将慢慢地改变议会中数百年剧烈党争的戾气,并给议会带来新的权威。
20世纪晚期的议会演变,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个规律:议会为了摆脱对内阁的依附,建立超党派的“下院委员会”首先获得财务上的自主权,以便获得独立的发言权(但近来英国议长却滥用此权,制造骗取额外补贴的“骗补门”丑闻事件,真是为议会作用和声誉雪上加霜)其次,建立了14个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加强下院独立性和对政府事务的评议、审查、修正和管理。由此,可以证明议会要想获得新生,必须以中立者、专业性的权威性姿态去洗刷百年多来的颓废气象。
总结,一切现象与现实,使得笔者不得不认为,议会为核心的政体性质只能存在于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的阶段,只适合于国内国际局势相对封闭的环境、自由经济阶段(经济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强大外力的逼迫下,一个自成政治生态的国家所具有的政治模式。而相应的,英国优良的地缘政治,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且欧洲大陆势力也支离破碎得缺乏强大和足以吞灭不列颠的势力,所以,这些因素共同糅造出,或者延续了英国这样一种以议会为核心的制度,但随着世界的变小、国家竞争的频繁、残酷、竞争的升级,就自然开始抛弃了议会制度。就此,笔者又在猜测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政治体制之所以没有形成议会制度的原因。或许,并不在于中国人没有想到过或尝试过,也不在于中国文化不能催生这样一种权力构架,而是早就被中国淘汰了的一种制度,或许早在夏商周三代就被淘汰了,中国的地缘政治的劣势,导致五千年来一直深受着来自西部、北部、东北部三个方向的大漠草原的游牧军事化组织的高强度威胁,如果国家政体依然用议会制,则中国被灭国可能就绝不会才两次了……
议会的变化,对英国制度来说尤其意味深长,长期以来,英国政治制度的精髓就是议会,国家在议会中协商讨论立法、司法、决策结构,为英国最神圣的政治机构。可是如果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呢?如果议会不再是那个议会,丧失了任何议事、立法、司法、决策的特性,那还能称之为议会么?相信很少人考虑过这个问题,可是英国议会现在就在悄悄地蜕变……
我们前面已经看到了自1832议会改革、虚君制形成以后,议会的性质开始巨变,议会多数党建立一党内阁,而首相、内阁与执政党的命运被牢牢地栓在一条船上,必须无条件支持内阁,确保内阁决议迅速通过。于是,议会就此逐渐变成内阁的依附者。
19世纪中晚期,内阁完成了立法与行政机构的结合,1867年,宪政学家沃尔特·巴奇霍特在其代表作《英国宪政》中指出,内阁是把国家的立法部分同行政部分结合起来的“纽带”,内阁本属行政机构,但在职能上亦属立法机构,所以,英国宪政制度“有效运行的秘密,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密切结合和近乎一体的融合”
1900年前后,内阁剥夺议会的立法职能、完成对议会的支配, 20世纪以来,议会成为“内阁的专用议事厅”。研究英国内阁制的权威约翰,麦金托什因此断定:“下院的任务是支持投票产生的内阁并通过其法规。(麦金托什《英国内阁》)
20世纪,甚至还有欧美学者把内阁与议会的关系比喻为“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领袖一致认为:“下议院已不再是所有事件的中心了,有关权力和原则的大问题会在别处决定。”(撒切尔《唐宁街岁月》)
因此,如果对照都铎时期“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的英国议会全盛期的盛景中可以看到,议会已经在不可遏止地衰落而没有了任何议事机能。
导致议会作用的消亡,有多种因素:
1,深刻的社会背景的变迁。19世纪以来,随着自由经济的发展,两党的经济基础开始趋于相同:“1895年,保守党议员中的地产者降到20%,资本家增至52%,从阶级属性看,已与自由党无明显区别。”(古茨曼:《英国政治精英》)如此,两党的趋同性,导致议会中反对党的反对力度必然逐年递减。使得原本以调节阶级利益为核心使命的议会,因阶级利益趋同,而丧失调节的机能、作用、价值。反映在社会中也是如此,各党的参与者与支持者也慢慢丧失对某党的政治热情,这从国民政治热情中看到端倪:英国二战后以来,两党经济基础一致而导致的国家政策也趋于一致,长期的历史沉淀也形成了英国不接受第三党执政的现实,于是,两党谁执政,已经不会对英国人日常生活产生重大的差别,慢慢的,人们的政治热情逐渐下降而政治冷淡主义却盛行。
2,18世纪末英国废除长子继承制,对消除经济基础的对立起重大作用。因为两千多年来,英国的贵族世家如果不是战争等社会危机淘汰,其家族寿命往往甚至数百年,核心的之制就是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几乎摒除了家产被一代代子孙分析而迅速衰落的命运,从而保证了财富只有积累而无分析之患,确保了贵族世家的显赫长存。但废除此制后所有子孙都可继承,则家族财富就可迅速分解而消亡,达到缩小社会阶级对立,最后所谓的贵族或许只能剩下一个爵位而已。这个社会轨迹和经验在中国古代早已体现,唐以前,数百年的世家大族显赫贵要比比皆是,然唐以后的中国的社会财富可以不停地处于流动中而无法形成长久的财富寡头,即便形成也往往富不过三代而亡,其很大原因就在于此,废除长子继承制保证了千多年来中国始终具有一个彻底的平民政治社会所具有的制度基础。
相对应议会的无奈衰落,则是内阁权力在飞跃,而首相的权力则更是权势熏天。前面已述,首相即党魁,党争双方都会以不断地扩大党魁的社会威信和党内威信为出发点,所谓无条件支持本党的具体结果体现就是党魁权力的绝对化。因而当某党成功后,自然意味着党魁就是权力制高点,而不可能再是君权了。这是规律,不以帝王意志为转移。首相权力的膨胀,自然也逐渐脱离内阁的集体决议,先是获得额外的人事任免权,再然后是撇开内阁而解散召开议会的特权,当首相与内阁集体决议的脱节,则又意味着内阁责任制的瓦解和个人负责制的崛起……
就这样,当20世纪以后的内阁相权,集立法、行政甚至部分司法于一体,远大于过去英国帝王的权力的时候,当首相几乎包揽了国家所有的大权,掌握了对内阁大臣、非内阁大臣的任命权、高级文官的任命权、贵族的敕封权等所有重大的人事权,以及控制国家预算、决定内阁的议事日程、解散议会、宣布紧急状态、任命内阁委员会和建立政策小组等各种权力体系的时候,那还能说明英国政治制度还存有本来的面目么?英国自古从未有帝王的权力完全超越议会,可是现在,内阁的权力地位远过议会而议会彻底衰落,内阁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议会、摆布议会,乃至取代议会。那这个制度的性质是什么?这是全新的政体,是一种与古老的英国议会制为核心主导的政体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了,这是相权剔除议会干扰后代替君权统治天下的全新权力构架。如果说1832年前是君主有限制时代的话,那20世纪开始就是相权无限制时代。
内阁权力不可一世的直接做法就是侵夺议会的权力。长期以来,英国议会传统以群体立法议事为核心机能,所以为非常设性,但却也有按需求设立各种常设的专业的职能委员会以便于高效地处理议案的传统。因为专业化职能处理案件,毕竟比议会上一群不专业者讨论来去更有实效。使得议会会按需要设立各类专业的常设委员会以应对。议会的常设委员会的重要性,可以类比的如美国前总统的威尔逊说:“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威尔逊《国会制》)。如果说传统英国政治的核心是议会,那各类专业的常设委员会则是核心的核心。这类委员会往往负责对某一议案的深度分析、调查和决议,对决策的专业化起重大作用。如都铎时期的议会在审理议案时,就会由议员构成一些列的特别委员会或者专业委员会进行高效的表决。第一次文官制度改革前,下院责令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政府财务和文官收支状况等。还有如中世纪咨议会、以及都铎时期的枢密院等,在常设处理国务中也都曾不自觉地分化出各类委员会的先例,这样,其实就可以说明议事机构往往会自己发展的规律,就是会由群体民主性决议机构向小型专业化的议事机构转化。如果议会按照自身的发展,也许有一天,这就是议会的结局。
而现在,内阁不会给议会任何历史机遇了,内阁在20世纪以来干净利落地几乎彻底剥夺了议会的发展潜力--内阁拥有了自己的各专业委员会和部门,内阁与这些智囊团形成大脑和四肢的作用,而不再是内阁与议会构成大脑和四肢。以各类专业的常设委员会为内阁智囊的载体、以专业化、战略性、权威性议案来弥补内阁高效但可能粗糙的缺憾,如此,内阁就具备议会不可具备不可篡夺的权力,这就是专业的威力,它已经可以依靠自身就可迅速有效地制定一切现实有效的专业化决策。从此内阁不再需要议会。相比较,议会再设立与内阁旗下的各类专业的委员会已成多余。或者另一层意义来说,议会的职能已经化整为零、集体决议机能转化为各类专业化委员会、职能部门,并归入内阁的权力构架。
导致相权的无限制膨胀的原因,除了体制内权力规律外,还有外界的政治经济因素,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所以国家奉行不干预政策;而当市场经济进行到垄断阶段后,国家就必须积极地干预经济以保持公正的良性市场竞争,于是,仅靠议会冗长拖拉复杂低效率的立法决策作用已经远远不够,政府行政立法的合并会比较积极有效地参与干预;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政治已经远不是中世纪议会所能简单处理了,各中复杂的政治厉害、地缘政治经济军事的纠合需要更小型高效的智囊团以迅速做出决策,而议会显然不可能胜任这样的国家竞争。所以,20世纪尤其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就迫使原本分散的权力必须集中于内阁、内阁权力又必须集中于首相以保证立法行政的高效。慢慢地,就会演化为一种政治文化思维,就是“对于英国统治阶级来说,政府工作效率就关系到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这就比任何抽象的宪法原则更重要了。于是,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统治阶级宁愿让首相和内阁掌握国家主要权力,占据政治中心。”(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所以,内阁权力的扩大,将是对中世纪以来的议会以核心利益纷争、狭隘利益立场、冗长拖拉等无法适应当今新战国时代议会缺陷的一次华丽升级。
如此,综合各种因素,党争、经济基础的一致、议会议事机能的丧失、国内经济的调控需求、国家竞争的激烈,内阁侵夺议会职权,共同将英国议会制核心的政体过渡到了类宋、明朝的宰辅责成制或内阁首辅制,而归并内阁的各类专业委员会就宛若中国传统权力构架中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制、甚至还有御史台、都察院、锦衣卫、六科给事中……几类如出一辙。这就是权力的规律,那就是谁占据立法权的优势,谁就可能膨胀成为立足于专业化决策上的迅速有效、而非民主泛化后的决策机构。而催化剂就是体制外的国内国际局势。
而议会丧失其本来的作用后,议会将何去何从呢?难道只剩下保证内阁决议强大而高效地被执行的命运了么?但是将来呢?
目前的议会与内阁却绝非是一个长久的职能权力平衡的时代,内阁的长期强盛与议会的长期衰落形成不稳定的权力构成,所以,这必然会迫使议会会想尽一切办法去重新获得权力。而议会介于当今历史大势,已绝无可能再恢复到当年如都铎时期议会决定一切的那样的美好岁月,议会要获得新的生命力,要么重新夺回内阁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要么就只能成为次级要务的决策机构、负担一系列独具特色的专业委员会和部门。总而言之,议会的前途必须向专业委员会转化,否则绝处无生。
另,议会的生机的焕发,也必须确立中立性风格。这是随下院议长的职能和性质的变化而悄然演变的,下院议长的职能最初的设置是为了组织下院与上院议事机能和利益的有效抗争而设置,后历经下院党争,下院议长的党派立场往往也会影响双方力量,但随着党争的力度的增加也或者随着经济基础的而弱化后出于议长职能的特殊需要中立公正性的角色,于18世纪中期开始逐渐形成议长需中立姿态的制度需求,以起到更有效的协调作用,因而19世纪以后,远离党争成为下院议长理当遵循的准则,并开始形成两党轮流坐庄的情况。而20世纪以后,议长超越于党派之外成为下院惯例。也就是说,下院议长一职的属性可以具有个人的党派属性,但他一定必须具有公正的中立立场。而这种中立性质,将慢慢地改变议会中数百年剧烈党争的戾气,并给议会带来新的权威。
20世纪晚期的议会演变,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个规律:议会为了摆脱对内阁的依附,建立超党派的“下院委员会”首先获得财务上的自主权,以便获得独立的发言权(但近来英国议长却滥用此权,制造骗取额外补贴的“骗补门”丑闻事件,真是为议会作用和声誉雪上加霜)其次,建立了14个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加强下院独立性和对政府事务的评议、审查、修正和管理。由此,可以证明议会要想获得新生,必须以中立者、专业性的权威性姿态去洗刷百年多来的颓废气象。
总结,一切现象与现实,使得笔者不得不认为,议会为核心的政体性质只能存在于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的阶段,只适合于国内国际局势相对封闭的环境、自由经济阶段(经济的初级阶段)、在没有强大外力的逼迫下,一个自成政治生态的国家所具有的政治模式。而相应的,英国优良的地缘政治,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且欧洲大陆势力也支离破碎得缺乏强大和足以吞灭不列颠的势力,所以,这些因素共同糅造出,或者延续了英国这样一种以议会为核心的制度,但随着世界的变小、国家竞争的频繁、残酷、竞争的升级,就自然开始抛弃了议会制度。就此,笔者又在猜测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政治体制之所以没有形成议会制度的原因。或许,并不在于中国人没有想到过或尝试过,也不在于中国文化不能催生这样一种权力构架,而是早就被中国淘汰了的一种制度,或许早在夏商周三代就被淘汰了,中国的地缘政治的劣势,导致五千年来一直深受着来自西部、北部、东北部三个方向的大漠草原的游牧军事化组织的高强度威胁,如果国家政体依然用议会制,则中国被灭国可能就绝不会才两次了……
英国贵族介绍一下历史
对英国贵族的兴趣,源自17-19世纪的英国文学作品。前些日子,看了若干BBC经典名剧,探究的欲望,变得更加强烈。还好,得到了阎照祥的《英国贵族史》,虽然是PDF格式的电子书,却也解决了“温饱”问题。
读后感是谈不到,按照目录,列一些印象较深的时间与事件。
导言:世纪末的丧钟
第一章 贵族起源(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千多年前,以军事贵族的面目出现。为国王效力,履行军职,财富主要是地产,继承遗产要缴纳捐税。600年间,战乱不断,国王依战功赏赐给将士土地,而国王自己,通常也被视为“牛”一点的贵族。
开始叫“哥塞特”,后来叫“塞恩”,词语含义是为他人服务,地位的高低,由被服务的对象决定。彼时,很多自由农变为农奴。约6世纪起,贵族群体中注入宗教成份。
撒克逊人,是传说中的亚瑟王的手下败将。在《Wives and Daughters》中,汉姆雷老爷,很为自己是到英格兰最早的撒克逊人而骄傲。其实,之前,英格兰是凯尔特人的天地,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是来自日耳曼的入侵者,经过长达3个世纪的征服与混合,几个民族融为一个民族,才有了今天的英格兰人。
刻尔(农民)与哥塞特之间的基本区别,是著名的《伊尼法典》中关于偿命金的规定,后者通常是前者的6倍。勤劳且家运亨通的刻尔,就有可能成为哥塞特。大约10世纪,Ealdorman这个词,开始专指大贵族,渐渐具备了伯爵、方伯、亲王等涵义,意即地方统治者。
教会执事这一专职,可能出现在800年前后。早在6-7世纪,不列颠就形成了世俗贵族与宗教贵族关存的体制。教会贵族与英格兰君主的联系相当密切,从属关系比较确定。他们,既能布道,又能挥舞宝剑。
贤人会议成员,能参与重大决策,有司法权。
直到11世纪前期,大贵族伯爵与普通中下贵族塞恩的等级差别才终于明朗化。
第二章 封建贵族制的确立(诺曼时期)
英法两国的封建制,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英: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类似于中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法: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社会语言开始分化——上层阶级说法语,下层民众讲英语。重要的文件,多用拉丁文和法文。直到1259年,亨利三世同时使用两种语言发表文件,英语才逐渐地在上层政治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
1086年,征服者威廉(诺曼底公爵),弄出一本《土地调查清册》,把许多自由或半自由的农民,划成了维兰(农奴),因此,这本清册,被英国人民称为“末日审判书”。
贵族因婚嫁而获得领地时,需向国王缴纳数量可观的转让费。
立宪的细胞,在诺曼登陆百年后就开始显现,以国王与贵族的对立为表象。
骑士教育,重武轻文。经常进行比武大会,常有伤亡。得胜的骑士,有权亲吻一位可爱的女士。所谓骑士精神,即贵族精神。早晨一本正经地弥撒,中午酗酒闹事,下午洗劫教堂,晚上调戏妇女。
在战场上,骑士很少杀骑士,死的都是平民步兵。十字军东征的路上,骑士和北欧海盗没啥区别。骑士精神化作替私人复仇的战斗。
骑士精神的副产品是“英雄爱美人”。12世纪起,一个妇人,在丈夫之外要有个情人,否则,就会被视为缺少魅力。
1075年,大会议规定,禁止7代之内有血缘关系的人婚配,禁止与配偶的4代之内的血亲成婚。不过,1215年,教廷便将此做了修改,7代改成4代,因为,门当户对,太不容易了。
第三章 兴盛与衰落(12世纪末-15世纪)
1399年-1485年间的每次改朝换代,都由大贵族发起,都以一具国王的尸体奠基,而为此受牵连、危及身家性命、失爵丢官的贵族更多。英国的君主,事实上是选出来的,而非世袭。
1215年6月,伦敦25名贵族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著名的“贵族纲领”《大宪章》。《大宪章》共有61项条款,大部分都列明一些有利于贵族的权利。例如,国王在国家所有重要事务上,包括征税,必须征求贵族的意见并且得到他们的同意;过往不得随意侵犯贵族的人身自由,等等。“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则,从此被人铭记。
1265年的“西门议会”,成为未来下院乃至议会制度的重要起来。1325年,英国议会历经百年终于形成。1376年,骑士代表彼得•马克,成为首任议长。15世纪60-70年代,贵族院正式称为上院,平民院正式称为下院。
15世纪后期,英国贵族制逐渐成形,最终定制。即公侯伯子男,另外,还有从男爵和骑士,勋爵是奖励性称呼。1301年开始,威尔士亲王成为不列颠王国的继承者的名号。
黑死病,成为封建农奴制的杀手。
玫瑰战争。1455年,以红玫瑰为标记的兰开斯特家族和以白玫瑰为标记的约克家族,多次刀兵相见。持续30年,直至红玫瑰得胜,都铎王朝建立。
第四章 衰落和变异(1485-1688年)
大贵族挥霍得入不敷出,乡绅阶层开始崛起。
灰、黑逐渐被视为“上色”。长期影响着本国民众,至今未变。
长子作为家庭姓氏、家产和爵位的优先继承人,地位格外重要。长子早夭,则由长孙继承。若无,则次子、幼子循序渐递。不动产一般只传一人,其他财产女儿或可继承。重视家庭礼节,重夫权父权,但贵族妇女有较多自由。
因涉及到财产或爵位等问题,婚恋不自由,基本上是国王或父辈定。宗教信仰也会影响到爱情与婚姻。贵族的非长子的儿子,不容易成婚,而且,在特殊的财产继承制下,很可能变成穷光蛋。《傲慢与偏见》中的伊丽莎白姐妹,就是没有不动产继承权的人。
世俗贵族,文化素质低下。倒是次子、幼子,被送进剑桥、牛津;上流社会,还有一批文化名媛。
伊顿公学建于13世纪。学费很高。游学开始流行,贵族子弟去意法学习语言、文学、艺术、礼仪,经过200多年的潜移默化,前朝的佩剑骑士终于成为通晓文墨的绅士。嘿嘿。几位知名女作家,都生活在绅士后的时代。
第五章 “贵族时代”(1688年-19世纪中叶)
英国贵族的特点是具有政治独立性、民主意识和绅士风度。
托利党,Tory,英国政党。产生于17世纪末。19世纪中叶演变为英国保守党。“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在1679年议会讨论詹姆斯公爵是否有权继承王位时, 赞成的人则被政敌称为“托利”。托利党人参加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1760年,逐渐成为执政党。到19世纪中叶,发展成为保守党。辉格党,Whig,是它的对立面,名称可能是Whiggamores(意为“好斗的苏格兰长老会派教徒”)一词的缩语。辉格党得益于1688年“光荣革命”带来的政治变化。
光荣革命,是英国一场和宗教有关的非暴力宫廷政变,发生在1688年到1689年。当时,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为免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传位给刚出生的儿子,而把詹姆士二世废绌。在废绌国王之后,他们把王位传于原本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的女婿威廉。威廉带兵进入英国,未发一枪,使詹姆士二世仓惶出逃。议会重掌大权,而威廉亦即位成为威廉三世。因为这场革命未有流血,故史称光荣革命。至此,英国议会与国王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
贵族含义发生变化。真正意义上的英国贵族,一直最少,但稳定性在欧洲首屈一指,是目前世界上最古老最稳定的贵族体制。
1707年,苏格兰合并于不列颠,1800年,爱尔兰合并于不列颠。
资产阶级革命后,在英国,几乎无贵族不富。看了一下统计表,《傲慢与偏见》中的达西,也就是大地产者中的中等。几乎所有的大地产,都是靠旧的继承制保留下来的。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从农业革命开始的。贵族们发展农业、矿业、交通运输业。托马斯•科克培养优质绵羊而闻名1837年被封为伯爵。
上院的权利不表现在上院而表现在下院。
拜伦曾任上院议员,雪莱出身于从男爵家庭。
英国贵族不像法国贵族那样喜欢群聚和沙龙,而是喜欢庄园。“每个人的房舍,都是他们的城堡。”
威斯敏斯特公爵的发家史(现英国首富)。1703年,他的先祖才成为男爵,1874年,便爬到了公爵的位置。
1722年,乔治三世提出,议会通过了《王室婚姻法》。18世纪末-19世纪初,贵族离婚率4%,平民离婚率万分之一。所以,贵族们的婚姻生活还是相当不安定的。
算六章 真正的衰落(19世纪后期至今)
1872年,产生无记名投票法。
1876年,出版《英格兰的贵族》,不久,再版,更名为《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大地产者》。它,是1000年来第一本说明土地占有的不合理情况的专门著作。
1894年开始征收遗产税,致使大地主们雪上加霜。资产阶级进入贵族,爵位换财富,财富换爵位。
20世纪20年代开始,出现中产阶级新贵。一战、二战中,死伤诸多贵族,甚至有老贵族断了血脉。这,与他们受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帝国主义教育有关。
大贵族的地产锐减。
丘吉尔不愿意自己伟大的名字被陌生的称号取代,只接受了嘉德勋章。
麦克米伦也曾拒绝封爵。当然,最后,他还是要了世袭伯爵的称号。
英国贵族存在的时间,超过10个世纪,可是,直到1998年英国议会改革,世袭贵族才算寿终正寝。他们是“世界史上少有的能够在适当的时候作出适当退却的阶级”。“英国之所以在现代化的社会转型方面取得成功,避免了革命的震荡,赢得了社会的平稳发展,英国贵族的远见、勇气和妥协精神是不可抹杀的
读后感是谈不到,按照目录,列一些印象较深的时间与事件。
导言:世纪末的丧钟
第一章 贵族起源(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千多年前,以军事贵族的面目出现。为国王效力,履行军职,财富主要是地产,继承遗产要缴纳捐税。600年间,战乱不断,国王依战功赏赐给将士土地,而国王自己,通常也被视为“牛”一点的贵族。
开始叫“哥塞特”,后来叫“塞恩”,词语含义是为他人服务,地位的高低,由被服务的对象决定。彼时,很多自由农变为农奴。约6世纪起,贵族群体中注入宗教成份。
撒克逊人,是传说中的亚瑟王的手下败将。在《Wives and Daughters》中,汉姆雷老爷,很为自己是到英格兰最早的撒克逊人而骄傲。其实,之前,英格兰是凯尔特人的天地,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是来自日耳曼的入侵者,经过长达3个世纪的征服与混合,几个民族融为一个民族,才有了今天的英格兰人。
刻尔(农民)与哥塞特之间的基本区别,是著名的《伊尼法典》中关于偿命金的规定,后者通常是前者的6倍。勤劳且家运亨通的刻尔,就有可能成为哥塞特。大约10世纪,Ealdorman这个词,开始专指大贵族,渐渐具备了伯爵、方伯、亲王等涵义,意即地方统治者。
教会执事这一专职,可能出现在800年前后。早在6-7世纪,不列颠就形成了世俗贵族与宗教贵族关存的体制。教会贵族与英格兰君主的联系相当密切,从属关系比较确定。他们,既能布道,又能挥舞宝剑。
贤人会议成员,能参与重大决策,有司法权。
直到11世纪前期,大贵族伯爵与普通中下贵族塞恩的等级差别才终于明朗化。
第二章 封建贵族制的确立(诺曼时期)
英法两国的封建制,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英: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类似于中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法: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社会语言开始分化——上层阶级说法语,下层民众讲英语。重要的文件,多用拉丁文和法文。直到1259年,亨利三世同时使用两种语言发表文件,英语才逐渐地在上层政治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
1086年,征服者威廉(诺曼底公爵),弄出一本《土地调查清册》,把许多自由或半自由的农民,划成了维兰(农奴),因此,这本清册,被英国人民称为“末日审判书”。
贵族因婚嫁而获得领地时,需向国王缴纳数量可观的转让费。
立宪的细胞,在诺曼登陆百年后就开始显现,以国王与贵族的对立为表象。
骑士教育,重武轻文。经常进行比武大会,常有伤亡。得胜的骑士,有权亲吻一位可爱的女士。所谓骑士精神,即贵族精神。早晨一本正经地弥撒,中午酗酒闹事,下午洗劫教堂,晚上调戏妇女。
在战场上,骑士很少杀骑士,死的都是平民步兵。十字军东征的路上,骑士和北欧海盗没啥区别。骑士精神化作替私人复仇的战斗。
骑士精神的副产品是“英雄爱美人”。12世纪起,一个妇人,在丈夫之外要有个情人,否则,就会被视为缺少魅力。
1075年,大会议规定,禁止7代之内有血缘关系的人婚配,禁止与配偶的4代之内的血亲成婚。不过,1215年,教廷便将此做了修改,7代改成4代,因为,门当户对,太不容易了。
第三章 兴盛与衰落(12世纪末-15世纪)
1399年-1485年间的每次改朝换代,都由大贵族发起,都以一具国王的尸体奠基,而为此受牵连、危及身家性命、失爵丢官的贵族更多。英国的君主,事实上是选出来的,而非世袭。
1215年6月,伦敦25名贵族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著名的“贵族纲领”《大宪章》。《大宪章》共有61项条款,大部分都列明一些有利于贵族的权利。例如,国王在国家所有重要事务上,包括征税,必须征求贵族的意见并且得到他们的同意;过往不得随意侵犯贵族的人身自由,等等。“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则,从此被人铭记。
1265年的“西门议会”,成为未来下院乃至议会制度的重要起来。1325年,英国议会历经百年终于形成。1376年,骑士代表彼得•马克,成为首任议长。15世纪60-70年代,贵族院正式称为上院,平民院正式称为下院。
15世纪后期,英国贵族制逐渐成形,最终定制。即公侯伯子男,另外,还有从男爵和骑士,勋爵是奖励性称呼。1301年开始,威尔士亲王成为不列颠王国的继承者的名号。
黑死病,成为封建农奴制的杀手。
玫瑰战争。1455年,以红玫瑰为标记的兰开斯特家族和以白玫瑰为标记的约克家族,多次刀兵相见。持续30年,直至红玫瑰得胜,都铎王朝建立。
第四章 衰落和变异(1485-1688年)
大贵族挥霍得入不敷出,乡绅阶层开始崛起。
灰、黑逐渐被视为“上色”。长期影响着本国民众,至今未变。
长子作为家庭姓氏、家产和爵位的优先继承人,地位格外重要。长子早夭,则由长孙继承。若无,则次子、幼子循序渐递。不动产一般只传一人,其他财产女儿或可继承。重视家庭礼节,重夫权父权,但贵族妇女有较多自由。
因涉及到财产或爵位等问题,婚恋不自由,基本上是国王或父辈定。宗教信仰也会影响到爱情与婚姻。贵族的非长子的儿子,不容易成婚,而且,在特殊的财产继承制下,很可能变成穷光蛋。《傲慢与偏见》中的伊丽莎白姐妹,就是没有不动产继承权的人。
世俗贵族,文化素质低下。倒是次子、幼子,被送进剑桥、牛津;上流社会,还有一批文化名媛。
伊顿公学建于13世纪。学费很高。游学开始流行,贵族子弟去意法学习语言、文学、艺术、礼仪,经过200多年的潜移默化,前朝的佩剑骑士终于成为通晓文墨的绅士。嘿嘿。几位知名女作家,都生活在绅士后的时代。
第五章 “贵族时代”(1688年-19世纪中叶)
英国贵族的特点是具有政治独立性、民主意识和绅士风度。
托利党,Tory,英国政党。产生于17世纪末。19世纪中叶演变为英国保守党。“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在1679年议会讨论詹姆斯公爵是否有权继承王位时, 赞成的人则被政敌称为“托利”。托利党人参加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1760年,逐渐成为执政党。到19世纪中叶,发展成为保守党。辉格党,Whig,是它的对立面,名称可能是Whiggamores(意为“好斗的苏格兰长老会派教徒”)一词的缩语。辉格党得益于1688年“光荣革命”带来的政治变化。
光荣革命,是英国一场和宗教有关的非暴力宫廷政变,发生在1688年到1689年。当时,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为免信奉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传位给刚出生的儿子,而把詹姆士二世废绌。在废绌国王之后,他们把王位传于原本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的女婿威廉。威廉带兵进入英国,未发一枪,使詹姆士二世仓惶出逃。议会重掌大权,而威廉亦即位成为威廉三世。因为这场革命未有流血,故史称光荣革命。至此,英国议会与国王近半个世纪的斗争以议会的胜利而告结束。
贵族含义发生变化。真正意义上的英国贵族,一直最少,但稳定性在欧洲首屈一指,是目前世界上最古老最稳定的贵族体制。
1707年,苏格兰合并于不列颠,1800年,爱尔兰合并于不列颠。
资产阶级革命后,在英国,几乎无贵族不富。看了一下统计表,《傲慢与偏见》中的达西,也就是大地产者中的中等。几乎所有的大地产,都是靠旧的继承制保留下来的。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从农业革命开始的。贵族们发展农业、矿业、交通运输业。托马斯•科克培养优质绵羊而闻名1837年被封为伯爵。
上院的权利不表现在上院而表现在下院。
拜伦曾任上院议员,雪莱出身于从男爵家庭。
英国贵族不像法国贵族那样喜欢群聚和沙龙,而是喜欢庄园。“每个人的房舍,都是他们的城堡。”
威斯敏斯特公爵的发家史(现英国首富)。1703年,他的先祖才成为男爵,1874年,便爬到了公爵的位置。
1722年,乔治三世提出,议会通过了《王室婚姻法》。18世纪末-19世纪初,贵族离婚率4%,平民离婚率万分之一。所以,贵族们的婚姻生活还是相当不安定的。
算六章 真正的衰落(19世纪后期至今)
1872年,产生无记名投票法。
1876年,出版《英格兰的贵族》,不久,再版,更名为《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大地产者》。它,是1000年来第一本说明土地占有的不合理情况的专门著作。
1894年开始征收遗产税,致使大地主们雪上加霜。资产阶级进入贵族,爵位换财富,财富换爵位。
20世纪20年代开始,出现中产阶级新贵。一战、二战中,死伤诸多贵族,甚至有老贵族断了血脉。这,与他们受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帝国主义教育有关。
大贵族的地产锐减。
丘吉尔不愿意自己伟大的名字被陌生的称号取代,只接受了嘉德勋章。
麦克米伦也曾拒绝封爵。当然,最后,他还是要了世袭伯爵的称号。
英国贵族存在的时间,超过10个世纪,可是,直到1998年英国议会改革,世袭贵族才算寿终正寝。他们是“世界史上少有的能够在适当的时候作出适当退却的阶级”。“英国之所以在现代化的社会转型方面取得成功,避免了革命的震荡,赢得了社会的平稳发展,英国贵族的远见、勇气和妥协精神是不可抹杀的
19世纪后期英、美两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变化是什么?
(一)围绕工业化目标的实现,进行国家具体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
阎照祥先生在其所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中指出,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是缓慢的,轻微的。最突出的是产生于中世纪的议会选举制度不仅毫无触动,反因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而显得更加腐败。为此,这个将近一个半世纪的落后过时的政治制度被英国后世学者称为“未经改革的制度”。1832年以后,情况不同了。议会制度经历了一次次的改革,责任内阁制迅速确立,两个旧的政党———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政党活动范围也由过去的以议会为主转变为面向全国,继后又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全国性政治组织。随着资产阶级新型政党的出现和政党组织水平的提高,资产阶级两党制很快形成,政党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内阁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而君主却沦为有名无实的政治偶像。此外,随着政治改革的扩展,世界上第一个常任文官制度在英国建立起来。其他像司法制度、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重大改革也发生在1832年议会改革之后。① 政治制度的多方面变化,使该国进入了一个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改革时代。②
何顺果先生在其所著《美国史通论》中指出,从19世纪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改革时代”。19世纪9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在这个分水岭的那一边,主要是一个农业的国家,涣散的社会,遵循着17、18世纪承袭下来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原则;而在“分水岭的这一边,则是一个建设都市化的工业国家,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国家”。③ 1890年开始的改革,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政治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市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市政委员会和城市经理制取代过去同行的市长———市政协会体制) 、州政改革(在州的层面上实行直接选举及创制权、复议权与罢免权) 、承认妇女选举权等。经济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反垄断法。社会方面的内容主要是缓和劳资关系、探索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19世纪发生于英、美两国的上述改革,根源于两国工业化任务完成之后的需要。英国18世纪上半叶发生工业革命,保守主义的政治和快速发展的经济同行,是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特点。这一时期政治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变革。而到了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巩固现代化成果、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改革时代便到来了,推动这次改革的主要是工业革命诞生的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美国为什么在1890年步入改革时代? 因为美国的工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由1859年的37. 2%上升到1889年的77. 5% ,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同时,美国工业产值在世界上的地位,也由1860年的第四位上升到1894年的第一位。随着工业化的完成,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时代自然就接踵而来,推动这场改革的也主要是工业资产阶级。
(二)选举权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变
近代英美的平等观在实践中是逐步推进的,即:先是实现某一部分人的平等,然后再扩大到一部分人,逐步外推。
虽然早在1774年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就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直到近百年后的186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奴隶制。186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4条修正案,规定了黑人享有公民权;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规定了黑人人口不再以五分之三计算(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 。1869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5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剥夺其公民的投票权。
在英国,从18世纪到19世纪初,英国的议员选举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议席分配不合理。选区的划分仍按中世纪的行政区划进行议席选举。二是从身份等方面规定选民资格,导致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很少。三是贿选盛行。几乎每一个议员都是靠花钱买到的,进入议会之后又必然指望政府再花钱收买他们。而政府也靠封官晋爵,行贿收买议员,从而控制议会多数。“光荣革命”之后, 1832年改革之前的英国国家机器,史称“腐败的旧制度”。④ 直到1832年,经过工业资产阶级与贵族们的激烈较量,改革议会的法律由议会通过、国王签署。这部法律修改了选民的资格规定,使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选民从占人口总数的大约2%增加到3. 3% ,重新分配了143个议席。但这次改革把原来的身份歧视变成了财产歧视,无产者和妇女仍无选举权。1867年英国进行第二次议会改革,通过降低财产数量限制,扩大了选民人数。在城镇,凡缴纳济贫税、又拥有住房的人才可以成为选民;寄居者只有房租达到每年10英镑,方可参加选举。在农村,具有年值5英镑的财产或租用年值12英镑地产的人才享有选举权。1884—1885年,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规定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
(三)婚姻由不自由向自由转变
法史学界公认,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过程较之其它部门法最为缓慢,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是阻挡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主要原因。
在结婚方面,英国1836年的婚姻法针对宗教过去对婚姻的约束,才规定在政府机关登记的婚姻为有效婚姻,予以保护; 1898年的婚姻法才规定结婚毋须举行宗教仪式。在离婚方面, 1857年以前,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对方犯有通奸罪、且教会法院判决分居之后才准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妇女)提出的离婚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直到1857年,英国才通过《婚姻案件法》,松动了离婚条件,规定只要夫妻间的一方有通奸情况,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离婚,且毋须举证该通奸已构成重婚或对另一方的虐待。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直到20世纪才得以实现。
在美国, 19世纪上半叶,大多数州都实行限制离婚或不利于离婚的立法离婚制度。具体程序是:先经法院审查并做出离婚判决,然后交给立法机关审议。如果获得多票赞成就可以判决离婚。到了19世纪下半叶,各州才着手废除立法离婚, 1880年立法离婚完全消失,只要法官认为离婚是合理的、适当的,就可以判决离婚。
(四)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刑罚种类和方式是几千年历史沿革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地位提高,可以引起人们对犯罪的认识的变化,但刑罚方式的变化却往往落后于犯罪观的变化。大概与人们“以牙还牙”报复心理的顽固有直接关系。
英国学者凯伦·法林顿在其所著《刑罚的历史》一书中指出:美国的刑罚源自英国,但酷于英国,创造了独特的、苛毒的一些惩罚方式。一是残忍的鞭刑;二是发明了一些新刑具;三是按照《圣经》描述的方法惩罚犯人。例如,让罪犯跪在一盘又碎又尖的石子上恳求宽恕。判决之前,把犯人关在不能站、不能躺的单人房里。⑤ 美国这种体罚在19世纪大部分州被废除,但在南部的几个州仍被保留。19世纪南部各州以田纳西为首,成立了专门迫害人的秘密恐怖团体“三K党”,该组织擅用美国刑法中的司法惯例———私刑来残害黑人。
在英国, 1820年才以绞刑代替了叛逆罪的肢解型,并废除了对妇女的肉刑。1867年废除了苦役流刑,代之以监禁刑,并对被放逐到海外殖民地的囚犯实行附加条件的提前释放,此为“假释”制度的肇始。1877年的《预防犯罪法》在英国创造了缓刑制度。
(五)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法从无到有
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英美两国集中精力进行工业革命、完成工业化任务,注重充分调动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降低资方创造财富的成本,而不顾及劳方的利益。完成工业革命、实现工业化之后,英美两国开始逐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缓和劳资矛盾。
1. 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责任制度逐步建立
在美国,面对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美国的立法者建立了一套鼓励资方为实现发展生产,在工伤责任制度中试行了同伴过失、自甘冒险、共同过失、近因等责任制度。这种保障资方权利、压制劳方权利的制度理所当然地受到劳动阶级的反抗。统治者感到也必须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因而在19世纪末进行了一些立法改革。1893年国会通过了对保障州际铁路安全的改革法案,废除了自甘冒险责任制度,规定只要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义务,就被认为存在“法定过失”,应该承担责任。19世纪50年代,佐治亚州规定只要铁路工人自己无过错,如果因同伴过错受损的,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英国的劳工法为雇主对雇员免除侵权责任规定了比较过失、自愿承担、工友过失等三条基本理由。这一被称为“魔鬼三部曲”式的三大免责理由,使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激化了劳资矛盾。直到19世纪末,迫于压力,英国议会才将严格责任原则导入工伤事故处理中。1897年议会制定的工伤赔偿法将原来仅适用于采矿、建筑和铁路运输等部门的严格责任原则扩大到一切工业生产部门。
2. 工人结社权和罢工权逐步确立
在英国, 1799年,英王颁布《禁止结社法》,取缔包括工会在内的一切工人组织。1824年该法被废除,工人获得了结社和罢工的权利。但1825年又出现反复,制定了一个新法律,只承认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工人联合是合法的,一切试图干涉资方生产经营与劳动雇佣的行为皆是“限制营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监禁处罚。1871年制定了工会法,废除了所谓“限制营业”的规定,使工会在民事和刑事上合法化。但同时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却认定胁迫他人、阻止他人工作、设立罢工纠察线等行为是违法,可以按照刑法处置。这使工会的罢工行动事实上不可能进行。到了1875年制定的《密谋与财产保护法》才废除了《刑法修正案》,规定罢工中的纠察行为合法。
美国的情况还不如英国。1890年联邦制定了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在适用过程中,法院声称工会也属垄断性联合组织,并用这个法律大肆破坏工会组织和迫害工会会员,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年。
3. 限制使用童工和限制劳动时间的立法逐步推进
18世纪末期,英国工人的劳动时间长达16 - 18小时。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5时之间上夜班。这部法律只适用于棉纺织厂和毛纺织厂。1819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增加了禁止雇佣9岁以下童工的规定。1833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童工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少到9小时。1844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女工的工作时间也改为9小时。⑥
美国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比起英国是落后的。直到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劳动关系还主要靠合同法而不是专门的劳动法来调整。资本家凭借资本实力,制定出苛刻的劳动合同,而工人们则处于“或者”按条件订立合同,或者“滚蛋”的境地。限制劳动时间和使用童工的全国性立法迟迟没有出现,只是少数州制定了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如马萨诸塞州于1842年通过了第一个童工法,规定制造业12岁以下童工每日只准工作10小时。其它如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俄亥俄等州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法律,但这些州的立法都被法院裁定为违反州宪法而归于无效。直到1868年才出现了第一部联邦劳动法,对于联邦雇员(政府印刷厂工人、邮政工作人员、海军造船厂工人)作了限制工时的规定。⑦ 美国工人阶级经历流血牺牲而强烈要求的8小时工作制在19世纪并未实现。
4.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
19世纪上半叶,英国政府和资本家不重视工人的劳动卫生安全,导致工人健康受到了粉尘、噪音、废气的严重损害,肺结核等职业病率很高。直到1864年,英国在工厂法中才增加了几条劳动防护措施,如要求“粉刷墙壁”,注意保持空气通畅,防范井下瓦斯,纺织行业每个工厂应平均有500立方米以上的工作空间。
美国19世纪没有全国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1888年,马萨诸塞州规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随后俄亥俄州和密苏里州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5.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建立
英国1849年在曼彻斯特曾进行调解和仲裁的试点工作,但因资方的反对,试点没有成功。直到1896年才制定了《调解法》,规定了政府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权力。美国也是到了19世纪末才制定了两部处理劳动争议的联邦法律。1888年的法律规定了自愿仲裁,强调调查和公布裁决三个程序,但实施了十年并无大的成效。因此, 1898年又制定了《厄尔德曼法案》,规定了联邦政府机构、劳工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方面的权力、程序等。
(六)义务教育制度逐步建立
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英美两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同时工业化也提出了培养高素质劳动力的要求,因此,两国政府开始注意关心教育事业了。英国政府过问教育事业,在时间上要早于一般欧美国家。1833年政府开始补助教育活动, 1839年在枢密院成立了审发补助金和考虑教育事务的教育委员会。就在这时,教育补助金的发放也不由政府办理,而是交由基督教知识促进会和英国国教会办理。而这些机构只照顾规模大而条件好的大城市学校,设在城镇而经费困难的小学校则被摈除在外,造成不等的待遇和不平衡的发展。直到19世纪60年代末,仍有近一半的适龄儿童不能上学。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规定由地方政府建立学校董事会,负责筹建并管理公立学校。公立学校的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家长分担,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5至13岁的儿童必须上学。19世纪中期,英国女子可以就读初等学校,而中等、高等学校的大门不向她们开启,直到19世纪末才有所改变。
在美国,小学义务教育制度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各州逐渐确立。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只有马萨诸塞(1852年)和纽约(1853年)这两个州颁布了义务就学法。从1865年到1918年,各州才先后制定了义务就学法。
阎照祥先生在其所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中指出,从1688年“光荣革命”到19世纪30年代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之前,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是缓慢的,轻微的。最突出的是产生于中世纪的议会选举制度不仅毫无触动,反因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而显得更加腐败。为此,这个将近一个半世纪的落后过时的政治制度被英国后世学者称为“未经改革的制度”。1832年以后,情况不同了。议会制度经历了一次次的改革,责任内阁制迅速确立,两个旧的政党———托利党和辉格党演变为保守党和自由党,政党活动范围也由过去的以议会为主转变为面向全国,继后又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全国性政治组织。随着资产阶级新型政党的出现和政党组织水平的提高,资产阶级两党制很快形成,政党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内阁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而君主却沦为有名无实的政治偶像。此外,随着政治改革的扩展,世界上第一个常任文官制度在英国建立起来。其他像司法制度、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重大改革也发生在1832年议会改革之后。① 政治制度的多方面变化,使该国进入了一个长达半个多世纪之久的改革时代。②
何顺果先生在其所著《美国史通论》中指出,从19世纪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改革时代”。19世纪9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在这个分水岭的那一边,主要是一个农业的国家,涣散的社会,遵循着17、18世纪承袭下来的政治、经济和道德的原则;而在“分水岭的这一边,则是一个建设都市化的工业国家,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国家”。③ 1890年开始的改革,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政治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市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市政委员会和城市经理制取代过去同行的市长———市政协会体制) 、州政改革(在州的层面上实行直接选举及创制权、复议权与罢免权) 、承认妇女选举权等。经济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反垄断法。社会方面的内容主要是缓和劳资关系、探索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19世纪发生于英、美两国的上述改革,根源于两国工业化任务完成之后的需要。英国18世纪上半叶发生工业革命,保守主义的政治和快速发展的经济同行,是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特点。这一时期政治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变革。而到了19世纪工业革命完成之后,巩固现代化成果、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改革时代便到来了,推动这次改革的主要是工业革命诞生的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美国为什么在1890年步入改革时代? 因为美国的工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由1859年的37. 2%上升到1889年的77. 5% ,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同时,美国工业产值在世界上的地位,也由1860年的第四位上升到1894年的第一位。随着工业化的完成,建设现代化法治的时代自然就接踵而来,推动这场改革的也主要是工业资产阶级。
(二)选举权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变
近代英美的平等观在实践中是逐步推进的,即:先是实现某一部分人的平等,然后再扩大到一部分人,逐步外推。
虽然早在1774年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就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直到近百年后的186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奴隶制。1866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4条修正案,规定了黑人享有公民权;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规定了黑人人口不再以五分之三计算(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 。1869年美国国会才通过第15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剥夺其公民的投票权。
在英国,从18世纪到19世纪初,英国的议员选举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议席分配不合理。选区的划分仍按中世纪的行政区划进行议席选举。二是从身份等方面规定选民资格,导致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很少。三是贿选盛行。几乎每一个议员都是靠花钱买到的,进入议会之后又必然指望政府再花钱收买他们。而政府也靠封官晋爵,行贿收买议员,从而控制议会多数。“光荣革命”之后, 1832年改革之前的英国国家机器,史称“腐败的旧制度”。④ 直到1832年,经过工业资产阶级与贵族们的激烈较量,改革议会的法律由议会通过、国王签署。这部法律修改了选民的资格规定,使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选民从占人口总数的大约2%增加到3. 3% ,重新分配了143个议席。但这次改革把原来的身份歧视变成了财产歧视,无产者和妇女仍无选举权。1867年英国进行第二次议会改革,通过降低财产数量限制,扩大了选民人数。在城镇,凡缴纳济贫税、又拥有住房的人才可以成为选民;寄居者只有房租达到每年10英镑,方可参加选举。在农村,具有年值5英镑的财产或租用年值12英镑地产的人才享有选举权。1884—1885年,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规定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
(三)婚姻由不自由向自由转变
法史学界公认,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过程较之其它部门法最为缓慢,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是阻挡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主要原因。
在结婚方面,英国1836年的婚姻法针对宗教过去对婚姻的约束,才规定在政府机关登记的婚姻为有效婚姻,予以保护; 1898年的婚姻法才规定结婚毋须举行宗教仪式。在离婚方面, 1857年以前,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对方犯有通奸罪、且教会法院判决分居之后才准离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妇女)提出的离婚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直到1857年,英国才通过《婚姻案件法》,松动了离婚条件,规定只要夫妻间的一方有通奸情况,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离婚,且毋须举证该通奸已构成重婚或对另一方的虐待。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自由直到20世纪才得以实现。
在美国, 19世纪上半叶,大多数州都实行限制离婚或不利于离婚的立法离婚制度。具体程序是:先经法院审查并做出离婚判决,然后交给立法机关审议。如果获得多票赞成就可以判决离婚。到了19世纪下半叶,各州才着手废除立法离婚, 1880年立法离婚完全消失,只要法官认为离婚是合理的、适当的,就可以判决离婚。
(四)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刑罚种类和方式是几千年历史沿革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地位提高,可以引起人们对犯罪的认识的变化,但刑罚方式的变化却往往落后于犯罪观的变化。大概与人们“以牙还牙”报复心理的顽固有直接关系。
英国学者凯伦·法林顿在其所著《刑罚的历史》一书中指出:美国的刑罚源自英国,但酷于英国,创造了独特的、苛毒的一些惩罚方式。一是残忍的鞭刑;二是发明了一些新刑具;三是按照《圣经》描述的方法惩罚犯人。例如,让罪犯跪在一盘又碎又尖的石子上恳求宽恕。判决之前,把犯人关在不能站、不能躺的单人房里。⑤ 美国这种体罚在19世纪大部分州被废除,但在南部的几个州仍被保留。19世纪南部各州以田纳西为首,成立了专门迫害人的秘密恐怖团体“三K党”,该组织擅用美国刑法中的司法惯例———私刑来残害黑人。
在英国, 1820年才以绞刑代替了叛逆罪的肢解型,并废除了对妇女的肉刑。1867年废除了苦役流刑,代之以监禁刑,并对被放逐到海外殖民地的囚犯实行附加条件的提前释放,此为“假释”制度的肇始。1877年的《预防犯罪法》在英国创造了缓刑制度。
(五)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法从无到有
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英美两国集中精力进行工业革命、完成工业化任务,注重充分调动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降低资方创造财富的成本,而不顾及劳方的利益。完成工业革命、实现工业化之后,英美两国开始逐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缓和劳资矛盾。
1. 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责任制度逐步建立
在美国,面对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美国的立法者建立了一套鼓励资方为实现发展生产,在工伤责任制度中试行了同伴过失、自甘冒险、共同过失、近因等责任制度。这种保障资方权利、压制劳方权利的制度理所当然地受到劳动阶级的反抗。统治者感到也必须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因而在19世纪末进行了一些立法改革。1893年国会通过了对保障州际铁路安全的改革法案,废除了自甘冒险责任制度,规定只要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义务,就被认为存在“法定过失”,应该承担责任。19世纪50年代,佐治亚州规定只要铁路工人自己无过错,如果因同伴过错受损的,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
英国的劳工法为雇主对雇员免除侵权责任规定了比较过失、自愿承担、工友过失等三条基本理由。这一被称为“魔鬼三部曲”式的三大免责理由,使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激化了劳资矛盾。直到19世纪末,迫于压力,英国议会才将严格责任原则导入工伤事故处理中。1897年议会制定的工伤赔偿法将原来仅适用于采矿、建筑和铁路运输等部门的严格责任原则扩大到一切工业生产部门。
2. 工人结社权和罢工权逐步确立
在英国, 1799年,英王颁布《禁止结社法》,取缔包括工会在内的一切工人组织。1824年该法被废除,工人获得了结社和罢工的权利。但1825年又出现反复,制定了一个新法律,只承认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工人联合是合法的,一切试图干涉资方生产经营与劳动雇佣的行为皆是“限制营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监禁处罚。1871年制定了工会法,废除了所谓“限制营业”的规定,使工会在民事和刑事上合法化。但同时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却认定胁迫他人、阻止他人工作、设立罢工纠察线等行为是违法,可以按照刑法处置。这使工会的罢工行动事实上不可能进行。到了1875年制定的《密谋与财产保护法》才废除了《刑法修正案》,规定罢工中的纠察行为合法。
美国的情况还不如英国。1890年联邦制定了反垄断的《谢尔曼法》在适用过程中,法院声称工会也属垄断性联合组织,并用这个法律大肆破坏工会组织和迫害工会会员,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年。
3. 限制使用童工和限制劳动时间的立法逐步推进
18世纪末期,英国工人的劳动时间长达16 - 18小时。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5时之间上夜班。这部法律只适用于棉纺织厂和毛纺织厂。1819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增加了禁止雇佣9岁以下童工的规定。1833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童工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少到9小时。1844年修改后的工厂法,将女工的工作时间也改为9小时。⑥
美国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比起英国是落后的。直到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劳动关系还主要靠合同法而不是专门的劳动法来调整。资本家凭借资本实力,制定出苛刻的劳动合同,而工人们则处于“或者”按条件订立合同,或者“滚蛋”的境地。限制劳动时间和使用童工的全国性立法迟迟没有出现,只是少数州制定了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如马萨诸塞州于1842年通过了第一个童工法,规定制造业12岁以下童工每日只准工作10小时。其它如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俄亥俄等州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法律,但这些州的立法都被法院裁定为违反州宪法而归于无效。直到1868年才出现了第一部联邦劳动法,对于联邦雇员(政府印刷厂工人、邮政工作人员、海军造船厂工人)作了限制工时的规定。⑦ 美国工人阶级经历流血牺牲而强烈要求的8小时工作制在19世纪并未实现。
4.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
19世纪上半叶,英国政府和资本家不重视工人的劳动卫生安全,导致工人健康受到了粉尘、噪音、废气的严重损害,肺结核等职业病率很高。直到1864年,英国在工厂法中才增加了几条劳动防护措施,如要求“粉刷墙壁”,注意保持空气通畅,防范井下瓦斯,纺织行业每个工厂应平均有500立方米以上的工作空间。
美国19世纪没有全国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1888年,马萨诸塞州规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随后俄亥俄州和密苏里州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5.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建立
英国1849年在曼彻斯特曾进行调解和仲裁的试点工作,但因资方的反对,试点没有成功。直到1896年才制定了《调解法》,规定了政府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权力。美国也是到了19世纪末才制定了两部处理劳动争议的联邦法律。1888年的法律规定了自愿仲裁,强调调查和公布裁决三个程序,但实施了十年并无大的成效。因此, 1898年又制定了《厄尔德曼法案》,规定了联邦政府机构、劳工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方面的权力、程序等。
(六)义务教育制度逐步建立
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英美两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同时工业化也提出了培养高素质劳动力的要求,因此,两国政府开始注意关心教育事业了。英国政府过问教育事业,在时间上要早于一般欧美国家。1833年政府开始补助教育活动, 1839年在枢密院成立了审发补助金和考虑教育事务的教育委员会。就在这时,教育补助金的发放也不由政府办理,而是交由基督教知识促进会和英国国教会办理。而这些机构只照顾规模大而条件好的大城市学校,设在城镇而经费困难的小学校则被摈除在外,造成不等的待遇和不平衡的发展。直到19世纪60年代末,仍有近一半的适龄儿童不能上学。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规定由地方政府建立学校董事会,负责筹建并管理公立学校。公立学校的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家长分担,各地可根据情况规定5至13岁的儿童必须上学。19世纪中期,英国女子可以就读初等学校,而中等、高等学校的大门不向她们开启,直到19世纪末才有所改变。
在美国,小学义务教育制度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各州逐渐确立。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只有马萨诸塞(1852年)和纽约(1853年)这两个州颁布了义务就学法。从1865年到1918年,各州才先后制定了义务就学法。
本文标题: 英国政治制度史阎照祥读后感(阎照祥的人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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