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读后感(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发布时间: 2024-04-28 23:46:0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读后感,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近代史进行研究已经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用文化研究的观点着力于分析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读后感(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读后感

  用文化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近代史进行研究已经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用文化研究的观点着力于分析近现代历史上的一些历史事件和历史文献,在我国着实是做得很不够的。因此,本文试图对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一次文化意义上的剖析。
  一 《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精神
  1912年3月11日,也就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以民国第一届临时大总统的身份向全国公布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共7章56条,初步奠定了中华民国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孙中山也正是这样来理解和寄希望于它的:“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约法》总纲共4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1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3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4条)。
  第二章“人民”。首先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5条)。赋予人民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之权;住宅不受侵犯之权;保有财产和营业自由之权;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诉讼之权;对官吏之违法行为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任官考试之权;选举、被选举之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章参议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16条)。赋予参议院议决一切法律案的权力;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决算的权力;议决全国的税法、币制及度量衡的准则的权力;议决公债的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的权力;同意总统任免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宣战、议和及缔结条约的权力;同意大总统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的权力;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向政府建议的权力;质询国务员的权力;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的权力;总统有谋叛行为时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国务员的权力等。并对参议院的产生、组织、活动方式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规定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五章规定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各负其责;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提出的法律案、公布法案命令时,必须副署。
  第六章法院。“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第48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民事、刑事及其他特别案件。“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第52条)。第七章附则。其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的期限,确认了《约法》的宪法效力及《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等。
  《约法》的条文和结构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约法”确认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是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约法”宣布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尤其是实行内阁负责制,从宪法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性;《约法》还确立了法官独立和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约法”所体现的内在精神是西方近代的文化精神,因而,它是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的重要成果。然而,《约法》所表达的这种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理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价值观却存在着深层的内在冲突。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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