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法理学对程序的理解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不适用于有程序性质的法律。博登海默认为:“法律非溯及既往之原则,通常也不适用于那些具有程序性质的法...
博登海默法理学对程序的理解
埃德加·博登海默的经典名句
“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正义一直被描述为一种更高的法律,而且社会中的实在法应当与其相符合。如果正义概念被认为就是严格适用于实在法,而不考虑实在法的内容,那么就违反了该概念的普遍惯用法。虽然正义是衡量法律优良的尺度,但在确定某一特定法规是合乎需要还是不合乎需要的时候,它并不是唯一可适用的标准。”。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正是正义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之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正义的雇主愿意考虑其雇员的合理要求。正义的法官会决意在一起诉论案中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和偏见。正义的立法者愿意关注他根据义务应当代表所有个人和群体的利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成分,正义就不能在社会中兴旺。”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公平与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构成一个法律纠纷的有关事实应当根据这些事实产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裁定,而不应当根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因而在导致纠纷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时,该法律必然不为当事人所知──来裁定。”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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