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2000字左右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悬赏分:20,-,离问题结束还有,10,天,17,小时2000字左右给我提供一片...
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
2000字左右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
悬赏分:2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0 天 17 小时
2000字左右
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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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字左右
读《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后有感
行政法的创制的主体是立法者,而不是行政者。行政法的创制却又是行政法范围内的命题,这真是一对悖论。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法,还是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是不是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可以由行政主体自己制定吗?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如何体现管理管理者?《行政诉讼法》从属于行政法吗?那么,本人期待的未来的《司法法》体系将如何构建呢?诉讼法的本质是规范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还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立法监督形同虚设。司法监督走走过场。根源:行政权一权独大。
行政权的特征:不需民主(立法需民主),可以主动(司法必被动)。换言之——行政权可以——主动不民主!!!普天之下,如何让人不爱“她”。为什么独大呢?唯追求者甚众,其中还不乏精英豪杰。在中国,原本就是先有行政权(也可以说是诸权合一),而后,直至近晚才出现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此二权皆脱胎于行政权。因之,必受制于行政权,必仰赖于行政权,必胆寒于行政权,必依从于行政权。特别是当此二权羽翼尚未丰满之时,注定唯行政之命是听。这就是铁的事实。就象江河是流淌的一样,上述流变的事实已经逝去,未来的事实也一定流变。这就是钢的规律。有分歧的只是对流向的理解和把握。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这则是金科玉律。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无异于“左手打右手”。自己监督自己,这是连话语者自己都不敢相信的。大义灭亲是例外,手足情深是规律。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成体系化的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追问。在诸多方面与行政诉讼制度雷同,因而具有替代效应。差异性是事物存在的根本理由。的确,复议比之于诉讼在合理性审查、受案范围、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简便程度、不收费用等方面有可取之处。但在整体上,是诉讼的翻版。两种惊人相同的制度居然“前仆后继”、“薪火相传”,不排斥,却链接。实在是一种惊人的浪费。复议不在于实质有别于诉讼,而仅仅是审查者的身份的差异。复议的弊端更是致命:属自我监督,有悖公正;不开庭审理,无法公开。是想节省资源,还是多此一举?是想维护尊严,还是威信扫地?实际效果是:费力并未讨好。也许诉讼法完善之时,就是复议法正寝之日。
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没有能够恰当的处理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与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名义上是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质上却将二者混为一谈、纠缠不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整个行政法体系没有清晰的区分相对人违法与行政主体违法二者的界限。
恰当的制度可以这样设计:区分行政管理之诉与行政侵权之诉。一、行政管理之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应主动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即相对人违法行为),有权先行处置,如相对人信服,则纠纷归于平静。如相对人不服,则可由行政主体将其公诉至法院,由法院最终裁决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管理之诉审查的对象。在诉讼中,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二、行政侵权之诉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政(含不作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将其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违法。此时的相对人也可能另有违法行为,但不是本诉的审查对象。在诉讼中,相对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
如此划分绝非多此一举,梳理了法律关系,明确了控辩双方的地位,确立了诉讼规则,将两类截然不同的诉讼从混杂到分离,是行政法体系构建质的飞跃。
由于行政管理之诉的被告不是行政主体,而恒定是相对人,因此这种诉讼不存在“民畏官,而不敢告官。”这一根本制约现有“民告官”诉讼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主体“三位一体”——一身兼三职:“立法者”(规则的制定者)、执法者(规则的实施者)、“司法者”(纠纷的决断者)——俨然就是全能的“上帝”。试问,站在“无所不能”的行政主体的对立面,有谁能够不粉身碎骨?行政管理之诉至少让解决纠纷的职能与行政主体相分离。只要相对人不服,就可以“坐享其成”的当上“免费”(败诉者,应付费。)被告。此种设计绝非异想天开、空穴来风,而是将现有的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造之后的制度升华。同样面对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均要过法院这一关,与其“暗审”,不如“明审”。正如两人赛马,比谁慢。要不突破固有思维模式,无法比。只有善于求异思维,才能敢于换乘坐骑,快马加鞭、争先恐后。原有的诉讼模式无论如何完善,均无法解决相对人“不敢告”、“不愿告”、“不能告”的体制性弊端!!!近几年,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已达数百万件,而行政诉讼案件却徘徊在十万件上下。真应该统计一下,每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以及理论上的“出错概率”(当然,只具参考价值。)。我想,就算是万分之一,也应该远远超过十万。只需因势利导,便使得解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天堑变通途”。
行政管理之诉的另一个思维来源就是刑事公诉。至于刑事公诉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由于答案太过明显——当然属行政权,因而不再展开。在此,有必要谈一下行政违法(即相对人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很简单,“五十步笑百步”——同质不同量。两种行为均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违法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它们的防范与制裁也自当机理相通。于是行政公诉应运而生。只是出于投入——产出的效益考虑,才设置行政主体的先行处置权(准司法权)。从中过滤大量轻微、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重大且有争议的行政违法行为才会启动行政公诉。理性相对人自然也不会虚掷败诉费用,甚至还有宝贵的时间。
国家在国家范围内,无疑是第一强势主体,超越于任何其他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在享有更多权力的同时,理应尽到更多的义务。其中就包括赔偿义务。其赔偿范围及额度,理应最宽广、最充实,而不是相反。按支付能力计,在个案中,强势民事主体的赔偿数额尚可达天文数字,国家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要合乎国情。而且是在一国之内进行比较。关键不在于能不能,而在于愿不愿。
当然,赔偿之诉与侵权之诉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与管理之诉则毫不相关。这也正面解决了以往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之间不尴不尬的关系的难题。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并无二致。除了主体不同之外,余皆相同,自然也包括归责原则。这是公理,但不是现实,好在我们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关于公务员的责任追究问题,不是空白却胜过空白。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活生生的自然人才是唯一的、真正的责任归属主体。否则,一定是责任虚置。虽然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不可同日而语,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联却客观存在。因为没有哪一个国家行为不是由自然人来决断、来实施的。除了作为整体的最高立法机关(因为他们就是全体国民的化身,自己说自己错了只有象征意义,而无实际意义。)的公职行为外,任何其他公权机关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自然人均难辞其咎。然而现实却是,只要不触犯刑律(即使触犯刑律,也因职位高低,罪减若干不等。),皆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非行政法之行政)责任形同虚设。原本,公职人员违法(不论故意还是过失)理应“罪加一等”,却由于没有完善、有效的追究机制,反而使某些人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系统内的自我约束何堪众望。至善之道应是确立外部惩戒制度,即在侵权之诉中,只要行政机关败诉,就自动启动监察执法程序,将个人责任落到实处。
行政主体职权法定也不尽然。例如,现行《宪法》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没有人能否定行政立法的本质是立法,而不是行政。除非不承认立法与行政的差异。我以为,公法领域至少有如下三条公理(当然,如果不被世人所认可的话,我将试图通过证明使其成为定理。):一、权力分立,界限清晰。二、权力专属,不可让渡。三、权力有限,越权无效。显然,《宪法》也应该服从这些至高无上的原则。立法机关将专属自己的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似有不妥,其效力值得疑问。立法的本质是制定规则,而且是一体遵行的规则。因此,只有民意代表才是唯一适格的制定者。此种与主体的身份特质密不可分的专属性决然排斥转让。自然,包括民意代表自身也不享有此种权利,他或他们不可以也不应该把国民的重托“转赠他人”。此等职权法定值得商榷。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法定。时至今日,其立法之路仍漫漫且修远。究其原因,是行政权的性质与边界无从确定。我们先人沿袭了千余载的、卓有成效的吏、户、礼、兵、刑、工的行政权力格局在新时代遇到了新挑战。在不能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情况下难免摇移不定。常识告诉人们,法律规范越少、越晚的往往是权力越大的部门。因为没有谁天生愿意受到约束,当然包括我本人在内。
我的观点非常鲜明,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当然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立法性质的行为。其存在又缺乏法理基础(前已论及),实属怪胎。我建议的时间表是:在未来五年内,取消乡级(抽象行政行为,下同);在未来十年内,取消县级;在未来十五年内,取消市级;在未来二十年内,取消省级;在未来二十五年内,最终取消国务院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未来十五年内彻底从地球上消失。地方规章在未来二十年内,转制为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转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未来二十五年内全部转制为法律。到那时,中国不再有“红头文件”,有且只有法律和地方法规。当然,我希望在未来五十年内,所有的地方法规也将全部转制为法律或特别法律(只对特定地区或特定人群适用)。再大胆,再乐观一点,在未来一百年内,各主要发达国家国内法将全部转制为统一的世界法。试看未来的环球,必是法律大同的天下。
上述设想的实现还有赖于立法机关自身性质和地位的回归和实现。最突出的、需要迫切解决的就是代表专职、机构常设问题。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是定期临时召集会议制,只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才是常设机构。其人员虽为专职,但人数极为有限。形成了一元双层体制,大会与常委会的权力界限极为模糊。给人的印象是,常委会往往起着比大会更为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大会的权力虚置。代议机关在民主社会无疑居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而且须臾不可或缺。仅仅常委会常设,远远不能适应其工作的难度与强度。我们的立法任务绝不是因为太少而需要精简机构,恰恰相反,立法机构远远没有起到其应该起到的作用。人大的各项职权远未落实到位,人大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远未在国民心目中树立。所有这些的实现,均有赖于改革现有的一元双层体制,将人大自身常设,而且让每一位人民代表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由各级各类机关领导来兼任。至于具体人数,会议的频度,则属细节问题,无须赘述。
《行政处罚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处罚目的与边界的迷失。有受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所有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复仇与补偿,使受害人的心灵得到慰籍。那么,无受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所有行政责任(相对人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目的呢?惩罚的结果得不到受害人心灵慰籍的效果。为过错付出代价吗?那就要首先分析论证过错所侵犯客体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此种客体显然不是恒定的、当然的。正如行政许可的范围一样,应做最窄的界定,且具有流变性。但愿,世人不会认为我们是一个滥罚的国家。
法治,法治,还需良法之治。良法又有高低之分:低者符合民意是也;高者符合天理是也。看来,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还是我们的软肋。只谈行政,以及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立法,实乃隔靴搔痒。
行政强制更是一团乱麻。所谓行政强制只能是行政主体实施之强制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本与本题无涉。如果法院居然也能成为行政强制的主体,那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一种简易司法审查程序,早已超越行政行为的范畴。即时强制与强制措施也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目的与手段。自行强制则应根本杜绝。劳教无疑是行政处罚的变种,自然应——依法予以取缔。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存在的方式。它所能规范和约束的只是行政行为的表,而非里。它可以解决最表象化的问题,行政权的根本是由授予行政权的立法来决定的。
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最简单的道理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至少要有一种不逊于行政机关的力量的存在。
悬赏分:2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0 天 17 小时
2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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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后有感
行政法的创制的主体是立法者,而不是行政者。行政法的创制却又是行政法范围内的命题,这真是一对悖论。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法,还是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是不是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可以由行政主体自己制定吗?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如何体现管理管理者?《行政诉讼法》从属于行政法吗?那么,本人期待的未来的《司法法》体系将如何构建呢?诉讼法的本质是规范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还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立法监督形同虚设。司法监督走走过场。根源:行政权一权独大。
行政权的特征:不需民主(立法需民主),可以主动(司法必被动)。换言之——行政权可以——主动不民主!!!普天之下,如何让人不爱“她”。为什么独大呢?唯追求者甚众,其中还不乏精英豪杰。在中国,原本就是先有行政权(也可以说是诸权合一),而后,直至近晚才出现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此二权皆脱胎于行政权。因之,必受制于行政权,必仰赖于行政权,必胆寒于行政权,必依从于行政权。特别是当此二权羽翼尚未丰满之时,注定唯行政之命是听。这就是铁的事实。就象江河是流淌的一样,上述流变的事实已经逝去,未来的事实也一定流变。这就是钢的规律。有分歧的只是对流向的理解和把握。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这则是金科玉律。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无异于“左手打右手”。自己监督自己,这是连话语者自己都不敢相信的。大义灭亲是例外,手足情深是规律。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成体系化的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追问。在诸多方面与行政诉讼制度雷同,因而具有替代效应。差异性是事物存在的根本理由。的确,复议比之于诉讼在合理性审查、受案范围、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简便程度、不收费用等方面有可取之处。但在整体上,是诉讼的翻版。两种惊人相同的制度居然“前仆后继”、“薪火相传”,不排斥,却链接。实在是一种惊人的浪费。复议不在于实质有别于诉讼,而仅仅是审查者的身份的差异。复议的弊端更是致命:属自我监督,有悖公正;不开庭审理,无法公开。是想节省资源,还是多此一举?是想维护尊严,还是威信扫地?实际效果是:费力并未讨好。也许诉讼法完善之时,就是复议法正寝之日。
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没有能够恰当的处理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与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名义上是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质上却将二者混为一谈、纠缠不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整个行政法体系没有清晰的区分相对人违法与行政主体违法二者的界限。
恰当的制度可以这样设计:区分行政管理之诉与行政侵权之诉。一、行政管理之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应主动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即相对人违法行为),有权先行处置,如相对人信服,则纠纷归于平静。如相对人不服,则可由行政主体将其公诉至法院,由法院最终裁决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管理之诉审查的对象。在诉讼中,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二、行政侵权之诉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政(含不作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将其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违法。此时的相对人也可能另有违法行为,但不是本诉的审查对象。在诉讼中,相对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
如此划分绝非多此一举,梳理了法律关系,明确了控辩双方的地位,确立了诉讼规则,将两类截然不同的诉讼从混杂到分离,是行政法体系构建质的飞跃。
由于行政管理之诉的被告不是行政主体,而恒定是相对人,因此这种诉讼不存在“民畏官,而不敢告官。”这一根本制约现有“民告官”诉讼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主体“三位一体”——一身兼三职:“立法者”(规则的制定者)、执法者(规则的实施者)、“司法者”(纠纷的决断者)——俨然就是全能的“上帝”。试问,站在“无所不能”的行政主体的对立面,有谁能够不粉身碎骨?行政管理之诉至少让解决纠纷的职能与行政主体相分离。只要相对人不服,就可以“坐享其成”的当上“免费”(败诉者,应付费。)被告。此种设计绝非异想天开、空穴来风,而是将现有的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造之后的制度升华。同样面对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均要过法院这一关,与其“暗审”,不如“明审”。正如两人赛马,比谁慢。要不突破固有思维模式,无法比。只有善于求异思维,才能敢于换乘坐骑,快马加鞭、争先恐后。原有的诉讼模式无论如何完善,均无法解决相对人“不敢告”、“不愿告”、“不能告”的体制性弊端!!!近几年,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已达数百万件,而行政诉讼案件却徘徊在十万件上下。真应该统计一下,每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以及理论上的“出错概率”(当然,只具参考价值。)。我想,就算是万分之一,也应该远远超过十万。只需因势利导,便使得解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天堑变通途”。
行政管理之诉的另一个思维来源就是刑事公诉。至于刑事公诉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由于答案太过明显——当然属行政权,因而不再展开。在此,有必要谈一下行政违法(即相对人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很简单,“五十步笑百步”——同质不同量。两种行为均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违法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它们的防范与制裁也自当机理相通。于是行政公诉应运而生。只是出于投入——产出的效益考虑,才设置行政主体的先行处置权(准司法权)。从中过滤大量轻微、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重大且有争议的行政违法行为才会启动行政公诉。理性相对人自然也不会虚掷败诉费用,甚至还有宝贵的时间。
国家在国家范围内,无疑是第一强势主体,超越于任何其他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在享有更多权力的同时,理应尽到更多的义务。其中就包括赔偿义务。其赔偿范围及额度,理应最宽广、最充实,而不是相反。按支付能力计,在个案中,强势民事主体的赔偿数额尚可达天文数字,国家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要合乎国情。而且是在一国之内进行比较。关键不在于能不能,而在于愿不愿。
当然,赔偿之诉与侵权之诉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与管理之诉则毫不相关。这也正面解决了以往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之间不尴不尬的关系的难题。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并无二致。除了主体不同之外,余皆相同,自然也包括归责原则。这是公理,但不是现实,好在我们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关于公务员的责任追究问题,不是空白却胜过空白。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活生生的自然人才是唯一的、真正的责任归属主体。否则,一定是责任虚置。虽然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不可同日而语,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联却客观存在。因为没有哪一个国家行为不是由自然人来决断、来实施的。除了作为整体的最高立法机关(因为他们就是全体国民的化身,自己说自己错了只有象征意义,而无实际意义。)的公职行为外,任何其他公权机关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自然人均难辞其咎。然而现实却是,只要不触犯刑律(即使触犯刑律,也因职位高低,罪减若干不等。),皆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非行政法之行政)责任形同虚设。原本,公职人员违法(不论故意还是过失)理应“罪加一等”,却由于没有完善、有效的追究机制,反而使某些人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系统内的自我约束何堪众望。至善之道应是确立外部惩戒制度,即在侵权之诉中,只要行政机关败诉,就自动启动监察执法程序,将个人责任落到实处。
行政主体职权法定也不尽然。例如,现行《宪法》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没有人能否定行政立法的本质是立法,而不是行政。除非不承认立法与行政的差异。我以为,公法领域至少有如下三条公理(当然,如果不被世人所认可的话,我将试图通过证明使其成为定理。):一、权力分立,界限清晰。二、权力专属,不可让渡。三、权力有限,越权无效。显然,《宪法》也应该服从这些至高无上的原则。立法机关将专属自己的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似有不妥,其效力值得疑问。立法的本质是制定规则,而且是一体遵行的规则。因此,只有民意代表才是唯一适格的制定者。此种与主体的身份特质密不可分的专属性决然排斥转让。自然,包括民意代表自身也不享有此种权利,他或他们不可以也不应该把国民的重托“转赠他人”。此等职权法定值得商榷。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法定。时至今日,其立法之路仍漫漫且修远。究其原因,是行政权的性质与边界无从确定。我们先人沿袭了千余载的、卓有成效的吏、户、礼、兵、刑、工的行政权力格局在新时代遇到了新挑战。在不能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情况下难免摇移不定。常识告诉人们,法律规范越少、越晚的往往是权力越大的部门。因为没有谁天生愿意受到约束,当然包括我本人在内。
我的观点非常鲜明,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当然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立法性质的行为。其存在又缺乏法理基础(前已论及),实属怪胎。我建议的时间表是:在未来五年内,取消乡级(抽象行政行为,下同);在未来十年内,取消县级;在未来十五年内,取消市级;在未来二十年内,取消省级;在未来二十五年内,最终取消国务院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未来十五年内彻底从地球上消失。地方规章在未来二十年内,转制为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转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未来二十五年内全部转制为法律。到那时,中国不再有“红头文件”,有且只有法律和地方法规。当然,我希望在未来五十年内,所有的地方法规也将全部转制为法律或特别法律(只对特定地区或特定人群适用)。再大胆,再乐观一点,在未来一百年内,各主要发达国家国内法将全部转制为统一的世界法。试看未来的环球,必是法律大同的天下。
上述设想的实现还有赖于立法机关自身性质和地位的回归和实现。最突出的、需要迫切解决的就是代表专职、机构常设问题。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是定期临时召集会议制,只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才是常设机构。其人员虽为专职,但人数极为有限。形成了一元双层体制,大会与常委会的权力界限极为模糊。给人的印象是,常委会往往起着比大会更为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大会的权力虚置。代议机关在民主社会无疑居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而且须臾不可或缺。仅仅常委会常设,远远不能适应其工作的难度与强度。我们的立法任务绝不是因为太少而需要精简机构,恰恰相反,立法机构远远没有起到其应该起到的作用。人大的各项职权远未落实到位,人大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远未在国民心目中树立。所有这些的实现,均有赖于改革现有的一元双层体制,将人大自身常设,而且让每一位人民代表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由各级各类机关领导来兼任。至于具体人数,会议的频度,则属细节问题,无须赘述。
《行政处罚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处罚目的与边界的迷失。有受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所有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复仇与补偿,使受害人的心灵得到慰籍。那么,无受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所有行政责任(相对人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目的呢?惩罚的结果得不到受害人心灵慰籍的效果。为过错付出代价吗?那就要首先分析论证过错所侵犯客体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此种客体显然不是恒定的、当然的。正如行政许可的范围一样,应做最窄的界定,且具有流变性。但愿,世人不会认为我们是一个滥罚的国家。
法治,法治,还需良法之治。良法又有高低之分:低者符合民意是也;高者符合天理是也。看来,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还是我们的软肋。只谈行政,以及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立法,实乃隔靴搔痒。
行政强制更是一团乱麻。所谓行政强制只能是行政主体实施之强制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本与本题无涉。如果法院居然也能成为行政强制的主体,那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一种简易司法审查程序,早已超越行政行为的范畴。即时强制与强制措施也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目的与手段。自行强制则应根本杜绝。劳教无疑是行政处罚的变种,自然应——依法予以取缔。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存在的方式。它所能规范和约束的只是行政行为的表,而非里。它可以解决最表象化的问题,行政权的根本是由授予行政权的立法来决定的。
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最简单的道理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至少要有一种不逊于行政机关的力量的存在。
简述民主行政的理论观点。
【答案】:民主行政理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其理论观点概括起来集中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代表和最大限度地表达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行政必须超越党派观点,超越团体利益,始终如一地维护社会公平、公理、公德,维护社会正义。
(2)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实现国民实质性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国民参与是保障行政民主的根本途径,而行政民主由于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性成为政治民主的必要条件,同时亦是政治民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确保行政“主权的委托者”的功能地位和作用,实现行政的为国民服务的最高宗旨。与此相联系,必须实行开放式的政府公共政策议程,大大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在防止专业主义或“专家治国”的同时,反对任何以效率或成本为借口实行行政集权,甚至行政专权。
(4)反对“价值中立”,主张通过积极的公共政策充分而有效地反映和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意愿、需求、利益。
(1)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代表和最大限度地表达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行政必须超越党派观点,超越团体利益,始终如一地维护社会公平、公理、公德,维护社会正义。
(2)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实现国民实质性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国民参与是保障行政民主的根本途径,而行政民主由于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性成为政治民主的必要条件,同时亦是政治民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确保行政“主权的委托者”的功能地位和作用,实现行政的为国民服务的最高宗旨。与此相联系,必须实行开放式的政府公共政策议程,大大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在防止专业主义或“专家治国”的同时,反对任何以效率或成本为借口实行行政集权,甚至行政专权。
(4)反对“价值中立”,主张通过积极的公共政策充分而有效地反映和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意愿、需求、利益。
我急需一篇《公共行政学》读后感,跪求啊
《公共行政学》读后感: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也称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科技与管理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行政管理在各种管理中起领导、主管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需要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其中行政管理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
研究对象
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正在于它特殊的研究对象--行政。行政管理学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说,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体对象是行政机关,在我国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客体对象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行政管理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探讨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
我国行政管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律性和方法。该学科密切关注理论发展和我国行政发展的实践,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分析研究我国行政管理,特别是中国行政改革所面临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外行政理论和实践经验,但不套用西方的理论模式和价值观念,努力反映行政学的发展,广泛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建构中国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
研究内容
行政管理学是一门交叉科学,研究内容十分丰富。其研究的基本范畴和原理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深入而被人们揭示。因此,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不同学派,不同教科书,有不同的或大同小异的体系。
但一般来说,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内容大体包括:
1、行政管理的一般理论。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科学,行政环境和行政职能是行政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2、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组织和机构,行政领导以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3、行政管理的过程。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是一个由多个环节和有机部门组成并有效运作的过程。它们主要有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信息、行政监督。
4、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过程要能够顺利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依据一系列的保障手段。主要有:财务行政、行政法治、行政方法、行政道德。
5、行政管理的目的。主要研究和了解: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而行政改革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由之路。
研究方法
行政管理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此外,还有哲学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 编辑本段主要特征 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又揭示行政组织管理社会行政管理学公共事务的规律,所以具有社会性。它一方面为统治阶级服务,另一方面它所揭示的管理规律又为不同阶级、不同政治倾向的管理者所接受和共享。
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的原则、原理有很强的理论性,同时又系统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方法,有很强的实用性。
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的学科,它广泛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法学、财政学、系统学、信息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但又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内容,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规范性和变异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揭示国家行政管理规律,诸多管理原则、程序、机制、方法、手段带有规范性。但是,决定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因素是多元的,行政环境、行政主体和客体的变化是必然的,因此,行政管理学必须不断适应这些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
主要方法
1、行政管理的内容、特点和作用 行政方法即行政管理方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行政目标,从公共组织内外部环境和管理对 象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一定的管理思想和原则指导下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手段、办法、技巧的总和。
行政方法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基本手段。主要有行政指令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工作手段。
(2)行政程序。它不只是一种办事的手续,也是一种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
(3)技术方法。 行政方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共组织的效率问题。它主要表现在:简化办事的手续,减少办事时间;减少行政成本;各个步骤或环节采取科学化的管理技术方法;采取任何一种新的方法都要以人为本。
行政方法的特点:科学性、技术性、系统性、创新性、民主性。
行政方法的作用:
(1)科学的行政方法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保证。
(2)科学的行政方法是政府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开展行政工作的关键。
(3)科学的行政方法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
(4)科学的行政方法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
(5)科学的行政方法可以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可以加强政府的合法性。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也称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科技与管理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行政管理在各种管理中起领导、主管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需要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其中行政管理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
研究对象
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正在于它特殊的研究对象--行政。行政管理学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说,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体对象是行政机关,在我国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客体对象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行政管理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探讨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
我国行政管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律性和方法。该学科密切关注理论发展和我国行政发展的实践,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分析研究我国行政管理,特别是中国行政改革所面临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外行政理论和实践经验,但不套用西方的理论模式和价值观念,努力反映行政学的发展,广泛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建构中国行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
研究内容
行政管理学是一门交叉科学,研究内容十分丰富。其研究的基本范畴和原理随着行政管理实践的深入而被人们揭示。因此,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是发展变化的,不同学派,不同教科书,有不同的或大同小异的体系。
但一般来说,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内容大体包括:
1、行政管理的一般理论。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科学,行政环境和行政职能是行政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2、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组织和机构,行政领导以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3、行政管理的过程。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是一个由多个环节和有机部门组成并有效运作的过程。它们主要有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协调、行政信息、行政监督。
4、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研究和了解:行政管理过程要能够顺利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依据一系列的保障手段。主要有:财务行政、行政法治、行政方法、行政道德。
5、行政管理的目的。主要研究和了解: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而行政改革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由之路。
研究方法
行政管理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此外,还有哲学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 编辑本段主要特征 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又揭示行政组织管理社会行政管理学公共事务的规律,所以具有社会性。它一方面为统治阶级服务,另一方面它所揭示的管理规律又为不同阶级、不同政治倾向的管理者所接受和共享。
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的原则、原理有很强的理论性,同时又系统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方法,有很强的实用性。
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的学科,它广泛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法学、财政学、系统学、信息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但又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内容,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规范性和变异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揭示国家行政管理规律,诸多管理原则、程序、机制、方法、手段带有规范性。但是,决定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因素是多元的,行政环境、行政主体和客体的变化是必然的,因此,行政管理学必须不断适应这些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
主要方法
1、行政管理的内容、特点和作用 行政方法即行政管理方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行政目标,从公共组织内外部环境和管理对 象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一定的管理思想和原则指导下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手段、办法、技巧的总和。
行政方法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基本手段。主要有行政指令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工作手段。
(2)行政程序。它不只是一种办事的手续,也是一种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
(3)技术方法。 行政方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共组织的效率问题。它主要表现在:简化办事的手续,减少办事时间;减少行政成本;各个步骤或环节采取科学化的管理技术方法;采取任何一种新的方法都要以人为本。
行政方法的特点:科学性、技术性、系统性、创新性、民主性。
行政方法的作用:
(1)科学的行政方法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保证。
(2)科学的行政方法是政府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开展行政工作的关键。
(3)科学的行政方法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
(4)科学的行政方法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
(5)科学的行政方法可以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可以加强政府的合法性。
新民主主义以后中国变化读后感
新民主主义以后中国变化读后感学习毛概这门课程后,应老师要求,我读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此文章让我印象深刻。
它写于1940年一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和国内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国民党顽固派不断制造与八路军的军事摩擦的社会大背景下。毛泽东先在1939年写下《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最早提出“新民主主义”这个概念,第一次把中国的民主革命区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并且明确提出新民民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后来又在《解放》周刊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的完整理论,对其作了系统阐述。尽管该文章的写作背景与现代社会背景相差甚远,但文章中深刻的思想、严谨的态度、严密的分析和对中国历史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的阐述,极大地丰富了我的精神世界,有助于我世界观的形成,对我思想认识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该文章由十五部分组成,从六个方面对新民主主义理论作了系统阐述。一、介绍了中国社会的性质。指出“自外国资本主义侵略中国,中国社会又逐渐地生长了资本主义因素以来,中国已逐渐地变成了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二、指出中国革命的对象和任务。说明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中国需要进行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而最主要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的民族革命。三、指出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这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决定。四、明确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动力和领导,确定无产阶级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革命的动力,其中中国革命实质是农民革命。五、提出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从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并由无产阶级领导以及革命的社会主义前途来论证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六、说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经济文化纲领。另外,文章还强调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指出必须要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恰当地统一起来。
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指导我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同时也指导新民主主义论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国民经济在建国以后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恢复,打下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对这些内容的提炼和理解,有助于我们学好毛概这一课程和加深对中国革命的认识。同时在认识历史的过程中,我发现《新民主主义论》对当代社会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对解决当代问题和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参考价值和思想借鉴。启示如下:
首先,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必须与实际情况结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开辟适合本国特点的道路。
其次,要认真分析社会发展中“人”的因素,处理好各种阶级关系。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主席认真分析了当时的各种社会阶级力量,提出了正确处理各种阶级关系,处理好同资产阶级和农民的关系,要统筹兼顾。这种对社会各种力量进行分析的方法,抓住了要害,而且将各种阶级在中国的表现以及在外国的所谓阶级的不同也分析得入木三分。虽然,以阶级来划分当今社会已经不现实了,但是当今社会我国公民因为职业,社会分工,地域等因素,造成的经济之间的差别越来越明显,而且,经济的差别必然会对政治和文化产生影响,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学会分析社会的“人”的利益和关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最后,我们要坚持正确的路线方向不动摇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保障。新民主主义理论是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又在实践中经受了检验。我党在执政以后的最初几年里,按新民主主义的构想,取得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完成土地革命、恢复并发展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政治、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且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
由此看来,伟大的思想会在时间的见证下愈发光辉,而在伟人思想面前,我们显得那么渺小。作为祖国接班人,我们承担着民族复兴与振兴中华的责任,我们还要学习很多。这次《新民主主义论》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促我不断前进。
它写于1940年一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和国内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国民党顽固派不断制造与八路军的军事摩擦的社会大背景下。毛泽东先在1939年写下《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最早提出“新民主主义”这个概念,第一次把中国的民主革命区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并且明确提出新民民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后来又在《解放》周刊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的完整理论,对其作了系统阐述。尽管该文章的写作背景与现代社会背景相差甚远,但文章中深刻的思想、严谨的态度、严密的分析和对中国历史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的阐述,极大地丰富了我的精神世界,有助于我世界观的形成,对我思想认识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该文章由十五部分组成,从六个方面对新民主主义理论作了系统阐述。一、介绍了中国社会的性质。指出“自外国资本主义侵略中国,中国社会又逐渐地生长了资本主义因素以来,中国已逐渐地变成了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二、指出中国革命的对象和任务。说明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中国需要进行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而最主要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的民族革命。三、指出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这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性质决定。四、明确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动力和领导,确定无产阶级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革命的动力,其中中国革命实质是农民革命。五、提出中国革命是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从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并由无产阶级领导以及革命的社会主义前途来论证中国革命是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六、说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经济文化纲领。另外,文章还强调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指出必须要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恰当地统一起来。
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指导我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同时也指导新民主主义论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国民经济在建国以后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恢复,打下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对这些内容的提炼和理解,有助于我们学好毛概这一课程和加深对中国革命的认识。同时在认识历史的过程中,我发现《新民主主义论》对当代社会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对解决当代问题和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参考价值和思想借鉴。启示如下:
首先,马克思主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必须与实际情况结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开辟适合本国特点的道路。
其次,要认真分析社会发展中“人”的因素,处理好各种阶级关系。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主席认真分析了当时的各种社会阶级力量,提出了正确处理各种阶级关系,处理好同资产阶级和农民的关系,要统筹兼顾。这种对社会各种力量进行分析的方法,抓住了要害,而且将各种阶级在中国的表现以及在外国的所谓阶级的不同也分析得入木三分。虽然,以阶级来划分当今社会已经不现实了,但是当今社会我国公民因为职业,社会分工,地域等因素,造成的经济之间的差别越来越明显,而且,经济的差别必然会对政治和文化产生影响,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学会分析社会的“人”的利益和关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最后,我们要坚持正确的路线方向不动摇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保障。新民主主义理论是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又在实践中经受了检验。我党在执政以后的最初几年里,按新民主主义的构想,取得了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完成土地革命、恢复并发展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政治、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且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
由此看来,伟大的思想会在时间的见证下愈发光辉,而在伟人思想面前,我们显得那么渺小。作为祖国接班人,我们承担着民族复兴与振兴中华的责任,我们还要学习很多。这次《新民主主义论》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促我不断前进。
求一篇《新民主主义论》读后感,急急急
摘要:由读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得出来的对新民主主义先进文化的理解与体会。所谓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文化,科学,大众,民主,中国共产党,文化思想。 我读完《新民主主义论》后,体会最深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先进文化建设。 《新民主主义论》是借《中国文化》出版之际写出的,可见应该对于文化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至于新文化,则是在观念形态上反映新政治和新经济的东西,是替新政治新经济服务的。 在“五四”以后,中国产生了完全崭新的文化生力军,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人所领导的共产主义的文化思想 所谓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这种文化,只能由无产阶级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思想去领导,任何别的阶级的文化思想都是不能领导了的。所谓新民主主义的文化,一句话,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 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民族的。它是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主张中华民族的尊严和独立的。它是我们这个民族的,带有我们民族的特性。它同一切别的民族的社会主义文化和新民主主义文化相联合,建立互相吸收和互相发展的关系,共同形成世界的新文化;但是决不能和任何别的民族的帝国主义反动文化相联合,因为我们的文化是革命的民族文化。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这种工作过去还做得很不够。这不但是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和新民主主义文化,还有外国的古代文化,例如各资本主义国家启蒙时代的文化,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但是一切外国的东西,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送进唾液胃液肠液,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才能对我们的身体有益,决不能生吞活剥地毫无批判地吸收。所谓“全盘西化”(33)的主张,乃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形式主义地吸收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过去是吃过大亏的。中国共产主义者对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也是这样,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公式的马克思主义者,只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开玩笑,在中国革命队伍中是没有他们的位置的。中国文化应有自己的形式,这就是民族形式。民族的形式,新民主主义的内容——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新文化。 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科学的。它是反对一切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主张实事求是,主张客观真理,主张理论和实践一致的。在这点上,中国无产阶级的科学思想能够和中国还有进步性的资产阶级的唯物论者和自然科学家,建立反帝反封建反迷信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和任何反动的唯心论建立统一战线。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中国现时的新政治新经济是从古代的旧政治旧经济发展而来的,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地不是要引导他们向后看,而是要引导他们向前看。 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大众的,因而即是民主的。它应为全民族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农劳苦民众服务,并逐渐成为他们的文化。要把教育革命干部的知识和教育革命大众的知识在程度上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结起来,把提高和普及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结起来。革命文化,对于人民大众,是革命的有力武器。革命文化,在革命前,是革命的思想准备;在革命中,是革命总战线中的一条必要和重要的战线。而革命的文化工作者,就是这个文化战线上的各级指挥员。“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34),可见革命的文化运动对于革命的实践运动具有何等的重要性。而这种文化运动和实践运动,都是群众的。因此,一切进步的文化工作者,在抗日战争中,应有自己的文化军队,这个军队就是人民大众。革命的文化人而不接近民众,就是“无兵司令”,他的火力就打不倒敌人。为达此目的,文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改革,言语必须接近民众,须知民众就是革命文化的无限丰富的源泉。 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新文化。 所谓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这种文化,只能由无产阶级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思想去领导,任何别的阶级的文化思想都是不能领导了的。所谓新民主主义的文化,一句话,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 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相结合,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这就是我们要造成的新中国。 参考文献:《毛泽东思想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8 《毛泽东选集》 《新民主主义论》
本文标题: 论民主行政读后感(求一篇《新民主主义论》读后感 急急急)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duhougan/358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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