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启蒙》读后感一提到刑法,估计首先闪过大部分人脑海的都是由一个个法律条文构成的刑法典,而很少人会想到没有条文的刑法领域,即刑法的法理世界,...
《刑法的启蒙》读后感
而陈兴良老师的《刑法的启蒙》这本书可以说是很好地介绍了刑法思想的发展过程,从孟德斯鸠到李斯特,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社会学派,以人物带动学派及学术观点,系统的介绍了刑法思想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发展到现在的。
从孟德斯鸠开始,他主张超越实在法,进而探寻刑法的精神,是理性的开始;而紧追随孟德斯鸠的是贝卡里亚,他猛烈抨击封建专制,坚持理性,主张建构公理。随后边沁的功利、费尔巴哈的威吓、康德的道义、黑格尔的诉诸理性,他们的思想理论体现了刑事古典学派的魅力。而龙勃罗梭是一个分界点,他的犯罪人论代表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出现。“无论他有什么错误,龙勃罗梭都是伟大的先驱者,他的独创性和多方面的天才,他的富于进取性的人格,导致了将近代科学的实证方法、归纳方法应用于犯罪问题的伟大运动,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新的犯罪学科学的发展”。这个评价对于龙勃罗梭来说还是比较中肯的,从中也可以看出龙勃罗梭的人格魅力。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和加罗法洛却另辟蹊径,创立了刑事社会学派。最后是李斯特,他主张的是目的刑主义,同时偏向于特殊预防。除了龙勃罗梭,还有另外两个令我印象深刻,一个是贝卡利亚,一个是黑格尔。
除了以上对这些刑法思想家的敬仰以外,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有了自己对阅读的一个新看法。我觉得阅读不应该是自己以前认为的那样,仅仅是掌握他们的观点,更重要的是阅读的整个过程。当自己在看作者对一个问题进行推理阐释时,要搞清楚他是如何一步步得出自己的结论的,同时自己也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自己的观点是什么样的,理由是什么,这样的观点站得住脚吗,与其他人的观点的不同在哪里。事实上,阅读它应该是一个启发式的工具,引导读者去思考。遇到一个问题时,重要的并不是说要想方设法地去找到各个学者的观点或者说找到一种通说,一个结论性的答案,而是通过阅读促使自己也去思考,去发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这也是我看完该本书后对阅读的一个全新的认识。
刑法知识 读后感 250字
就是老师发了一张试卷 有很多刑法的知识的 举个例子啦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还有很多不想打了 大概就是这种模式的 前面说什么什么罪 然后后面说有什么后果什么的 大神帮帮忙 实在不想写 好累 不要跟我说自己写 我自己写还要在这提问吗 主要写犯罪的危害什么的吧 我初二的 不用写太好了 大众化一点的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完某一作品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此时需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写写读后感了。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2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读后感
目前,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其最大的影响就是将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论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即为了消除风险社会中,人们对未来的极度的不安,保障社会安全,立法者就大量采用了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的做法。前者表现为刑法干涉范围的扩大,将许多过去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内;后者是通过采用处罚抽象危险犯或者将预备犯独立成罪的方式,将处罚的重心从引起结果转移到实施行为本身上去了。
笔者认为,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明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加重刑法的惩罚力度。众所周知,刑罚在具有强烈的保护法益作用的反面,也会造成许多弊端。因此,刑法应当尽量慎用。在使用民事救济或者行政制裁等其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不应将该行为作为犯罪而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在风险刑法的名义之下,大量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将一些传统上使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对象,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是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在刑法明确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基本原则的当今,应当说,刑法的最基本任务还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人们的不安感。虽说西方国家目前已经进入到了自由为安全让路的时代,但西方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自由主义的熏陶,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在这种现状之下,贸然提倡风险刑法,大力扩张刑法处罚范围,可能会出现物极必反的效果。
三是为侵犯人权提供借口。风险刑法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以刑法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让大家相信和忠诚于法律,从而达到社会安全的效果。用刑法手段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混淆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的界限。不仅如此,还极有可能将人们的内心思想作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最终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黎宏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于《人民检察》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狼人/2022.5
“法律只是对人,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间的平衡、好比封面图中的圆圈与方形。整书不是枯燥的去讲解刑罚的条条框框,反而是从一个平凡人“张三”的角度出发,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张三”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引人入胜。
同时,作为读者,可能会在阅读时候会觉得整体质量一般,可能是由于这是罗翔老师在b站上的热度推出的一本快消类的文化产品,部分章节的内容甚至直接就是视频的口语化文稿,没有进行更系统化的整理,但是此书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个人觉得每个章节后的小思考就很有意思。整体推荐大家阅读。
读书摘抄:
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康德
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自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责任时忘记了责任。
现实主义认为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只能约束人性的幽暗,让其不致泛滥成灾。因此,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报应,是对犯罪的惩罚。
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
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未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痛苦。
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狭,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引导,否则司法就会成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不要有知识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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