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3-04 10:10:4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最终解释权到底是在哪里?为什么律师和建设部门的解释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最终解释权到底是在哪里?为什么律师和建设部门的解释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所以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到地方上应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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