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官必读手册读后感(法官手记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2-09-01 20:57:3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9

法官手记读后感法官手记读后感杨忠民:法官缘何如此恐怖?———读《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1947年,在二战后纽伦堡的废墟上,由美国独家主...

当法官必读手册读后感(法官手记读后感)

法官手记读后感

法官手记读后感
杨忠民:法官缘何如此恐怖?———读《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 
1947年,在二战后纽伦堡的废墟上,由美国独家主持的审判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官员的法庭开庭。当诸多第三帝国的司法官员站立在被告席上时,一个问题定然困扰着人们: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曾经身披法袍,手握法槌,头顶法学专家、学者等高贵头衔,面相庄严的前法官们,大约谁也不曾高举火炬行进在“帝国水晶之夜”,亲手残杀犹太人,砸碎犹太商店的玻璃橱窗,焚烧犹太教堂和“邪恶思想”的书籍;也未必亲自启动“洗浴室”的毒气装置毒杀妇孺,或者扣动扳机,射杀手无寸铁的平民;更未必身着军装,脚登马靴,手执佩剑,践踏被侵略的国土——即使成了被告,那一脸的神圣和不屑,只会让人生出对司法的敬畏,却实在难以联想到“恐怖”这个可怕的词语。然而,在德国法学家英戈·穆勒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中〔1〕,却分明记载下如许事实:正是他们,在经过严谨、缜密且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之后,催生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使反犹排犹的条顿剑得以从司法的剑鞘中抽出;也正是他们,端坐在国民法院、特别法院、党卫军警察法庭、军事法庭之上,挥动法槌,将成千上万“玷污种族”的犹太人和“社会蠹虫”、“社会渣滓”驱赶进集中营,接受死亡的“洗礼”;同样是他们,为了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作出惨无人道的判决,对智能低下者强制性绝育,令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在“快乐”中死亡;还是他们,把无数反战的平民甚至德国军人送到绞刑架下,以鲜血润滑着第三帝国的战争机器……是的,从这些司法官员白皙的手上,的确看不到一丝血迹,但谁又能说,在被毁灭的五百多万犹太人的尸骸旁,在被虐杀的二十万“不值得活的生命”的坟冢前,乃至在被整个战争屠戮的五千五百万生灵的周围,除了游荡着希特勒死神般的身影外,就没有抖动着这些司法官员们恐怖的黑袍?!本应由希特勒占据的被告位置,如今由他们来填补,的确是合乎逻辑的,可人们依然要追问: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法官如何思考读后感

法官如何思考的读后感,读过这篇文章才能写,请你附上这篇。

高分求!《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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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辛得韩老指教,我们组的人暑假要看一本书——《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看书倒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有没书看而已!此书果然是好书耶,当当和卓越等网站都脱销了(好书经常没得买,很多我想要的书在那里都卖光!),东校区图书馆也没有!后来得知南校区有此宝物,今早特此造访南校!
南校图书馆布局果然惊奇无比,虽然我去过了几次,但仍感觉像迷宫!兜兜转转,柳暗花明,两脚发麻(还没吃午饭),终寻到她傲立于在法栏阴暗角落处!不幸者,此时已是十点过半也!——上午借书时间结束!——百般无奈,寂寞无聊之时,喜遇陈瑞华之作——《看得见的正义》及朱伟一之小品:《走过法律》。朱先生乃南京大学之高才生——获英美语言文学学士,后跻身于万千中国人梦想的哥伦比亚大学JD!朱先生,不愧为语言文学之高人,读其文有如沐浴春风,淋漓尽致之快感!其文简洁、有力,得要义!朱伟一的《一剑霜寒?证券法的两种实践》也是很值得推荐!朱先生对金融等社会想象往往有独到的见解!读其文,往往有焕然一新之爽呀!
陈瑞华,北大博士后,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国程序法的一面旗帜!陈先生,对程序基本理论问题很是有研究。法律人比普通人专业之处,无非是掌握了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而已,在美国 civil procedure是深得法学院学生喜爱及头疼的一科!(中国情况似乎有所不同,中国特色耶!咋泱泱大国岂可与洋鬼子沆瀣一气!)什么是法律思维?于愚之拙见,乃程序之辩证思考之义耶!
“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说,due process 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 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 “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参见Due Process Revolution http://www.collegetermpapers.com/TermPapers/Government_&_Politics/Due_Process_Revolution.shtml)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大意是这样,具体忘记了!)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解释与认识汗牛充栋,见仁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恐怕也不可能。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陈云良:《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jrtj/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3486)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
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公平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打击、压制人民的权利!
中国几千年来就缺乏权利观念。当权者也从不把人当人看,法治的灵魂在于:“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法治的社会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耶林当年的“为权利而斗争”仍乃铿锵有力,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更重要的是为“法益”而斗争!
纽约时报7月19号的头版新闻U.S. Is Alone in Rejecting All Evidence if Police Err 中说:“The exclusionary rule(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deters police misconduct in a straightforward and effective way,” said a supporting brief filed by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in the case the Supreme Court will hear in October. “It reduces the value of evidence obtained as a result of Fourth Amendment violations, and thus eliminates what would otherwise be a powerful incentive for police to engage in such violations.”
法制日报7月19号有报道:《餐厅转移义务又赚钱 公平何在》!那些无良商家又侵犯我们的权益啦!我们还等什么呢?是我们反击的时候啦!
本文标题: 当法官必读手册读后感(法官手记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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