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从上面已可看出,德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方面与法国民法典绝然不同。研究比较法学的人几乎都指出了这点。用最简单的说法,法国民法典是...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从上面已可看出,德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方面与法国民法典绝然不同。研究比较法学的人几乎都指出了这点。用最简单的说法,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破旧立新。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甚至是守旧的法典。法学家们对这一点说得很多,不必一一引用;K·茨威格特和H·克茨称德国民法典是“保守而又有特点的法典之一。”他们两次引用了拉德布鲁赫的话:“与其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的序曲,不如说是19世纪的尾声。”[24]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认为,各国编纂法典(特别是民法典)有不同的目的,例如法国民法典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而德国民法典的目的主要是统一[25]。都说明德国民法典的这一特点。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性格是与当时德国统治阶级——制定民法典的当权者——的性格分不开的。当时德国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与容克贵族融合而成的。它对当时德国社会的态度是“守成”而不是“革新”。它要求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保留容克贵族的利益。即使在社会经济发展已提出的问题上,它也要求尽量维护现状,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再从制定法典这一点看,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市民阶级)的要求,是“第三等级自下向上奋斗的结果”[26]。而德国民法典是由一个开明的专制君主自上而下制定的。这种不同当然对两个法典的性格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下面提出几点,对此作一些具体的说明:
⑴首先是法典(国家)对教会的态度。法国民法典完全排除了教会在婚姻方面的势力,教会在法典中无存身之处。德国民法典迟了一百年,却做不到这一点。德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法》)第一章虽然标题为《民事婚姻》,但在起草时实际是以基督教的宗教风俗观念为基础而制定的[27]。不过真正的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在这一章里,还有一节(最后一节)标题为“宗教的义务”。该节里只有一条(第1588条):“关于婚姻的宗教义务,不因本章的规定而受影响。”这种规定分明是对宗教的妥协,甚至投降。而且这一条一直保留到现在。至于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其他方面,德国民法典也和其他欧洲各国民法一样,所有封建性的规定(如男女不平等、歧视非婚生子等),直到第二次大战后才有所改革。
⑵在民法典第3编《物权法》里,保留了一些封建土地制度中和封建财产制度里的东西。法国民法典消灭封建制度较为彻底,取消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利。德国民法典一方面直接保留了日耳曼固有法(封建社会的法)中的某些物权制度(如土地的产物负担就是从封建的领主权演变而来的),另一方面允许州法中的某些物权继续有效(由民法施行法规定),从而使一些封建制度保存下来。例如封建社会所盛行的先买和买回两种制度,都为德国民法典所保留。德国民法典既在物权编中规定了物权的先买权(第1094条以下),又在继承编中规定了共同继承人的先买权(第2034条)。而先买权在法国民法典中已被取消。至于买回,法国民法典规定约定买回期间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应缩短至5年。此期间为严格的,法院不得延长之(第1660、1661条);.而德国民法典规定对土地的买回期可以长达30年(第503条)。比较起来,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言,德国民法典虽在100年之后,都是落后的。
⑶制定德国民法典时,资本主义已走向垄断阶段,民法中已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但是德国民法典却对这些新问题视而不见,对这些新办法拒不接受。最主要的例子是:德国早在1838年已在普鲁士铁路法中规定了铁路危险责任,但德国民法典中仍不规定这种责任。德国民法典仍以过失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普通原则。又如德国民法典只规定雇佃合同,而对于当时正在兴起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作规定,将之排除于民法之外。当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公布后,著名的社会主义者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已对该草案未能照顾到无产阶级的利益提出批评,但是以后的第二草案以及最后公布的民法典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改进。在民法典于1896年夏季在帝国国会通过时,社会民主党投了反对票,正是因为这个原故。[29]
德国民法典也不是完全没有一些适应时代需要的规定,例如对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的限制、对承租人的照顾(但如进一步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与其说是保护承租人,不如说是适应房地产资本家的利益)、设定一些“一般条款”等;但这些都只是当时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记录,没有什么新意。特别是在亲属法与继承法里,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仍在踏步不前。正因如此,一些法学家在论及德国民法典时,除了经常引用拉德布鲁赫的那句警句之外[30],还经常引用齐特尔曼的话: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端。”[31]这两人的话说得再恰当不过了。
谈谈你对德国民法典的认识
不要太多,简单点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http://baike.baidu.com/view/429443.htm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概说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欧洲一些国家或者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或者为统一国家的法律,法典编纂运动随之兴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一个典型。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他对于纯粹的法律论争极少参与,而是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他坚持法典的风格对于即使如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804年生效。《法国民法典》确认了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从1873年开始起草,经过了23年,到1896年颁布,1900年1月1日施行。早在17世纪末期德国各邦就开始编纂法典,在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理论水平逐步提高,至19世纪后半期最终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派。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各邦早已有了各自的法律或法典,制定民法典主要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通过民法典统一各邦的法制,以加强帝国在政治上的统一。德国统治者不要求迅速完成民法典的制定,而要求起草者尽量细致地进行工作。
《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制定的,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作出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官可以根据一般条款处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但是,《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时代特色,文字艰深晦涩是其缺陷。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提高。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备注】潘德克顿:
法学上所说的潘德克顿,大体有3中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的所以部分,即《学说汇纂》,是当时著名法学家的言论集,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渊源,但是本身不是立法的产物。一般将其称为潘德克顿。
第二,是14世纪以后,德国法学界在继受罗马法后在改造“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形成的德国普通法,约形成于16世纪,以当时《当代法典汇编》为达标。它在未统一的德国发挥着普通法的作用,一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才逐渐式微。称之为“潘德克顿体系”。
第三,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已经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出现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后来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的《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备注”资料来源:
http://baike.baidu.com/view/2637551.htm
关于“历史法学派”,详细内容参阅:“历史法学派概念”
本框架内资料来源“高教红皮书”(P4—P5)
分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意义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传统。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对地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传统。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2.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产生了很大影响。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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