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算是“借鉴”,什么样算是“抄袭”?笼统的来讲,借鉴就是从他人的作品中得到自己创作的某些灵感或者套路,然后综合一下自己的想法...
什么样算是“借鉴”,什么样算是“抄袭”?
笼统的来讲,“借鉴”就是从他人的作品中得到自己创作的某些灵感或者套路,然后综合一下自己的想法,从而进行更好的创作,简言之就是“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抄袭”就是原封不动的搬运他人创作的东西,就是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无视他人的心血,直接将别人苦心经营出来的内容搬运成自己的作品。但有些时候所谓的借鉴也是抄袭出发的一个委婉的点,所以很难分清楚借鉴和抄袭之间的界限。
1.“借鉴”其实很多作品影视剧的创作都是靠借鉴前人的作品,也是一种“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的感觉。因为一个灵感的迸发,它会激发出无数的火花,每个人对于同样的灵感都会有不同的诠释,也会创作出更多精彩纷呈的创意。一个作品的创作并不单单是站在固定的位置成为高岭之花、不可触犯,还有就是后人用来借鉴某个创意某个套路的存在。借鉴就是“扬他人之长,避自己之短”。
2.“抄袭”在传统意义上抄袭就是一个易于理解的词汇,就是原封不动的去搬运他人的成果。与其说是抄袭,不如说是窃取。别人创作出了一个苹果,而自己把苹果搬到了自己的果盘中,这就是抄袭;别人种出了水稻,而自己不吭一声就去割收,这就是抄袭;别人站在某一个位置自己也去站在特定的位置,这就是抄袭。抄袭就是窃取他人的心血的错误行为。
3.“借鉴”与“抄袭”之间很难衡量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作品归属于借鉴还是抄袭,都是让人争议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借鉴也是对前人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抄袭,只是后来经过了自己的加工,变成了自己的东西。就好比是网络小说,各种梗的出现在最初一定就是原创,也许一两个人按照这种思路发展就是抄袭。但是人多了,后来就慢慢发展成了一种文风,此时就与抄袭没有关系。
如何界定抄袭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雷同指与他人的一样;也指一些事物不该相同而相同。
拓展资料:
1、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会引用国家版权局的“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答复中的相关内容。
2、该答复中对“抄袭”的解释: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参考资料:
抄袭(名词)_百度百科
雷同_百度百科
(1)将他人作品的整体或部分占为己有。
抄袭他人网络作品时往往会有两种抄袭手段,一种是抄袭作品的整体,这种被认为是最低劣的抄袭手段,属于比较好辨认的一种侵权行为;另一种则是抄袭他人作品的一部分,然后加入个人思维,进行修改和删除,这种是比较高级的抄袭方式,实践中比较难以界定。
(2)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公布。
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规定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网络小说抄袭者必须在抄袭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公布构成了侵权,对著作权人造成了影响。
网络小说,这类作品多为虚构,独创性强。司法实践中,当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时候,对于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但当抄袭是高级抄袭,改头换面的抄袭,或者被指控抄袭作品仅涉及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个别语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个部分、文字等最终表述不尽相同时,对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就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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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中,如何判定抄袭与借鉴
在绘画上,怎么区分抄袭,借鉴或参考
抄袭、借鉴、挪用,这些词语的语义之间存在一部分的共同点,却有褒贬之分。了解美术行业的人都知道,一个艺术家要形成自己的风格,必然要学习古人或是同时代的人,在此基础上,锤炼出自己的艺术语言,进而形成独特的风格。中西方艺术家无不如此。通常情况下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临摹古人,称之为学习传承。这里没有抄袭问题,只有风格相近或是没有创新的判断。中国历代艺术家在成名后,其画风往往会延续好多年,被无数后人临习,甚至很多后代画家以模仿前代名家为荣、为谋生手段,以至于最后形成了一种画派。
2、是学习同时代的人,称之为借鉴。这里可分为多种情况:
(1)学生学老师、弟子学师父。很多老师或师父喜欢学生或弟子学自己,并以此为荣。因为有人学习,说明自己的影响很大,还有利于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影响。当然好的老师或师父是不希望学生像老师的。但学生弟子的作品要做到不像老师和师父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子女学长辈。艺坛名门之后,他们往往会主动模仿其父辈的画风,亦步亦趋,成为拷贝不走样的二代、三代。但也没有谁会认为他们是在抄袭,顶多说“一代不如一代”。
(3)当代不相识艺术家的学习。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当代人相互学习,当然无可厚非,关键在于学习的方法和目的。照搬照抄、大同小异,肯定为人所不齿。如果能通过学习而能创出自己的面貌,显然是受人尊敬并能流传于后世的。
拓展资料:美术创作的借鉴与抄袭是有界限的。其根本区别在于,借鉴不是依样画葫芦般的照抄,而是法乳吸收后脱胎换骨般的变化与成熟,目的不再以因袭为能而是要强调主体“我”的品格;
而抄袭是以掠美充作己出,以博取名利为目的,在形貌与手法上与原作无明显差别。不同画家间构图、形态上基本一致,属于明显的抄袭;而有的画家为了谋利,大批量地自我复制,亦属于抄袭。
二者皆与“创作”的本义相悖。当然,如果是取法学习,在画面上坦诚写明“临”“仿”之类,此乃君子之道。不少搞艺术的假文人以抄袭他人与自己为常、为是、为傲,不仅作品不配称“创作”,连人品也大打折扣了。
参考资料来源:大为书画网-美术创作借鉴与抄袭的根本区别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379409/answer/56154402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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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抄袭”问题,很多人都会直觉地把它同法律紧紧联系在一起。但在法律层面,因为难以对抄袭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认定,往往无从判处。通常,美国判例中的“接触”+“相似”性是此类案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时采取的办法。但这种办法也只是一种权衡之策,在对“抄袭”行为没有准确的、量化的定义前,法律层面对“抄袭”的界定就永远站不稳。这种窘境肇始自两大原因:对艺术创作动因的不可推测和对作品独创性程度的不可测量。正因艺术家的创作动因和创作结果存在着模棱两可的解释,“抄袭”就“堂而皇之”地登上了艺术大殿。
通常意义上,我们对一件已发表的作品的“复制行为”以复制程度由高到低为序例举相对应的动词可以为如下的排列:复制-抄袭/剽窃-借鉴-参考-受影响。但是,我们既无法对这些程度进行界定,又难以对“复制”行为的动因进行推测。因此,一种“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和抄袭,也就不可定义了。
案例上,抄袭事件更多发生在商业美术领域,这包括:平面设计、插画、漫画、动画等。其中一种抄袭更确切地可以被称作“山寨”,即通过粗劣模仿、照搬原作(大多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品)中的部分或全部形象在同一领域进行商业行为的“复制”模式。比较著名的例子是《汽车人总动员》,这部作品通过“山寨”误导消费者将其与《汽车总动员》联系在一起,不仅损害了原作的形象、同时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似的手法包括盗用形象,即使用某部作品中的美术形象在另一领域(主要是包装产业)进行具有商业目的的挪用和仿制。这种挪用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构成违法行为。另一种抄袭主要出现在动漫画领域,即“同人”。同样作为对某一作品形象的挪用,同人在操作过程中,并不隐藏或更换原作的背景信息(被视为对原作的改编或延续,并很少对原作的社会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又较少地进入商业领域流通。因此,通常地同人被视作一种演绎,往往少有追诉其侵权的案例。
在抄袭类型中,一种取巧的手段使得对抄袭的界定变得模棱两可:这种行为使图像在两种媒介中转化,例如:摄影被翻译成绘画;绘画中的形象被挪用为服装;电影画面被挪用为绘画中的元素等等。这种手法由于并不直接挪用形象,抄袭者看似具有主观创作过程而往往难以判处。并且事实上,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的依据往往不是创作动因、创作过程上的客观证据,而是“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在文化、政治领域的关系。抄袭问题的判决在本质上是政治的,同一切伦理问题一样。
艾未未的《童话》就曾被指抄袭岳路平的《艺术航班》,在这场风波中,明显的时间差和一致的“创意”是岳路平直指艾未未抄袭的直接证据。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工业文明的那种“先来后到”(专利)机制被艺术消化,从而作为这次事件发展的土壤。岳路平无疑是扩大了其作品的外延,将“让观众通过飞机运输至另一场地进行参观展览”这一行为的所有变种都视作其作品的一部分。不过岳路平的作品又可以被视作Tiravanija Rirkrit的作品《On the Road with Jiew, Jeaw, Jieb, Sri and Moo》的变种(在这里,艺术家同5位参观者驱车从洛杉矶前往费城参观展览)。艺术世界并未对岳路平和艾未未的“抄袭”予以制裁的原因,正是这三位作者不但居于不同的文化、政治领域,同时这三件作品也表达着完全不同的观念(即使创作手法雷同,但正如我们不能说所有油画家都是对范艾克兄弟的抄袭那样,我们不能通过表面的手法对比就判处某人抄袭)。
赫斯特也曾经被Stuckists组织指控抄袭了多位英美艺术家的作品(赫斯特也是英国人)。这份指控包括著名的钻石骷髅、点画、蝴蝶画等等。毫无疑问的是赫斯特令这些“价值连城”的作品进入了公众视野,通过商业运作,将“他人的创意”以高出万千倍的售价售出。赫斯特即使进行了抄袭,但其高昂的身价和对作品(那些号称抄袭的创意)的贡献,让他无法被击倒。在艺术世界中,赫斯特的权力地位可能以一种美化的方式授予其剽窃的自由,就像番茄罐头招贴只是被挪用进了艺术领域而已。
在手法上,“被抄袭者”同样具有篡夺“抄袭者”个人工作成果的嫌疑,他们通过自己先占有一件相同或相似的“现成品”来夺取“抄袭者”将这件现成品变成艺术品的成功。难道有人会称杜尚剽窃了他家的那斗便池么?相反地,不但这些控诉者没有做好一位当代艺术家的普遍职能,还违背了这个行业的惯用规则。他们接受了工业生产的那种专利机制,但是在销售模式上还停留在前工业体制中(如同惨淡的销售业绩,他们同样在文化层面上拒绝被大量地消费)。当进入(最新的)当代艺术领域进行创作时,艺术家应该默认接受一种共享条约,好比一种计算机领域的开源政策,或者共享软件联盟。所有人的作品都可被他人复制、挪用、戏访当然还包括抄袭,这种模式就是相互消费的模式,艺术家通过生产,交换生产资料(一种消费),继续生产的模式进行艺术创作。从另一个角度看,艺术材料的开放,同时也摘掉了艺术品的神圣光辉。今天没人会傻到向一件艺术品顶礼膜拜,它就是一件物什。
交互的抄袭,或称合作关系可以被视为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型创作模式。在设计领域,Adobe的创意云正施行着这项野心;而在音乐领域,DJ和他们的Remix同样也是一种重新整合已有作品进行合作的成熟模式。在当代艺术中,观念艺术具有一种基因的功能,通过投放一段信息,即使在异地也可重新组建出相似的作品。观念艺术的这种模式,不但减少了作品运输的麻烦,还为一件作品提供了丰富的适应性:它们很少水土不服,至少在表面上观众熟悉那些东西。同时,艺术作品的创作可以通过分工被割离为多个模块,而经过数名艺术家的协同工作催生作品。(题主所说的那位博主通过开放照片的使用权获得了照片的绘画作品,构建了一种双赢的局面)
工业社会的健全导致了艺术模式的变异。如同我们生活在全人类包括我们自己的劳动成果上一样,艺术的体制也应该让每一个艺术家可以自由消费由自己或由他人生产的产品。开放艺术成果于他人共享的艺术家,同时也将自己置入一个更为开放的语境中。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中,抄袭的问题,就会被一种称作挪用或协作的模式解决,而交流的高速增加同时也会促进这一行业的提速发展(同时是多元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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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如何界定引用和抄袭的界限?
1、引用必须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引用的实质是借用。把借用别人的和自己的东西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那种对引用部分不加引号、不分清楚明白的做法,实际上有隐瞒、化为己有之嫌;
2、通过文中道明或脚注、尾注的方式,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甚至连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及引用部分所在页码一并标明更好。
引用必须适当,必须坚持的原则: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七)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九)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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