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读后感(《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狼人/2022 5)

发布时间: 2025-03-28 19:30:3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7

圆圈正义,-,读后感《圆圈正义》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b站最火法律老师。本书收录49篇随笔文章,问题深刻,探讨正义/道德/权力的理念...

刑法学读后感(《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狼人/2022 5)

圆圈正义 - 读后感

《圆圈正义》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b站最火法律老师。本书收录49篇随笔文章,问题深刻,探讨正义/道德/权力的理念与现实。大家可以按自己的喜好选读。整本书的核心思想就是书名的一个寓意。自然界和社会都没有真正的完美圈,但我们一直在追求理论上的完美圈。在司法中就是无限追求正义的圆。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约束国家权力,保障自由。 所以才会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当权力有其固定的边界时,民众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而现实中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现实中并不是。一个打工者,仅仅因为穿着寒碜就会被怀疑为嫌疑分子,而那些开着“大奔”、西装革履却暗地里做着违法勾当的“款爷”就能理所当然地避免这样的“天灾人祸”,甚至还会备受尊敬。难道我们的法律中有“以衣着和相貌”这样的定罪原则吗?“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作者从事律师工作中,也会碰到一些从法律定义上看是属于无罪的嫌疑人。但是在被起诉后,作者也会劝嫌疑人认罪。因为认罪才能很快出去(中国对于嫌疑人是先关押到看守所,经过9个月左右的调查检察院会对嫌疑人提出起诉或免予起诉。起诉后到判下来又是半年以上时间。)而不认罪的大概率结果也是被强行判刑。2021年各级法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48.9万件,判处罪犯607万人,仅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如果用2943加上1931除以607万,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八——这么低的无罪判决是罕见的。作者曾问过检察官是否可以撤诉,得到的答案是“没法撤诉,因为按照该地的规定,已经起诉的案件即便撤诉也要按照无罪案件对待,要扣绩效分。”讽刺的绩效。警察抓人是否也是如此?

正因为有如此多不公的现象,律师的作用就是非常重要了。律师虽然代表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但并不代表律师会为其做假证开脱。律师的职责是捍卫法律的尊严。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虽然这世界有很多不公平不正义,但是我们要努力去消除。虽然我的力量是渺小的,但是我可以做好我自己的事,然后照亮能照亮的人。这就是《圆圈正义》的基调。如果你对实事的法律热点新闻感兴趣也可以找对应章节阅读。如张扣扣案、莫某纵火案等。本书整体推荐4颗星。主要原因我觉得它比较真实地还原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并输出了自己所思所想所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定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的文明。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生、维系都必须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以确保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但是,可惜的是人们却仅仅把法律看作是“神化”的造物,一切依*法律,一味信奉法律,表现出一种严重地过分法规化的倾向,从而最终也沦为了完全工具主义法律(治)观的俘虏,大肆立法,试图以法律涵盖、控制整个社会生活。所以有学者惊呼,在今天,法的统治已变成了法的倾盆大雨了。法律若仅仅被看作是现世主义的工具性的产物,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万能论、法律饥渴症等会让人窒息的法律景观。于是,我们总是不无惊心地看到,怀着善良的法治愿望的人们总承受着“法治”(制)的煎熬和肆虐,预期中的法治社会并没如愿地呈现,取而代之却常常是法治工具观支配下的暴政与独裁.

  因而这样一种焦虑或困惑与其说是关于法律的焦虑或困惑,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功效上---“法律本身是一回事,法律的真正功效又是一回事”---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精神家园的焦虑与迷失,一种无根意识的反思与自我意识:什么是人的幸福生活?人的可能幸福生活与成功生活有怎样的秘密?法律能给人的合理承诺应当是什么?…,借用哲学界的一句话,就是“没有标准的选择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

  我忽然想到上次读书会我们读到的汪劲老师的书,该书主要是对于环境立法所追求的立法价值的研究。我们之所以要进行这种研究正是要探讨我们立法的主旨,只有拥有本质上强而有力的根据和精神依托,我们的环境立法才能源源不断地迸发出火花。现在有很多的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没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实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的混乱。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但是现在我们却太依赖于法律,在我们将要进行立法之前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下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某个问题,因为立法和守法的成本比人们想象的要大得多。我们的立法不仅要适应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更是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使我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尽管现在中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但是这并不是我们任意立法的理由,慌乱无秩序的立法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路,当你以为只能求助于法律的时候,这种对于法律能否产生实效的恐惧和慌乱将会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发生了动摇,一切的法律活动都将是无根之木,不会焕发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生存样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而展开研究。这也等于说,它必须超拔于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与永恒。这种永恒的原动力就来源于法的精神。失去了信仰,我们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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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狼人/2022.5

      开始看《刑法学讲义》前,看完了《刑罚的历史》。了解了中国刑罚的由来、发展及进步。相比《刑罚的历史》的封面,我更喜欢《讲义》这本书的封面。圆圈,方形,法律、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看完全书更加喜欢这个封面。

      “法律只是对人,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间的平衡、好比封面图中的圆圈与方形。整书不是枯燥的去讲解刑罚的条条框框,反而是从一个平凡人“张三”的角度出发,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张三”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引人入胜。

      同时,作为读者,可能会在阅读时候会觉得整体质量一般,可能是由于这是罗翔老师在b站上的热度推出的一本快消类的文化产品,部分章节的内容甚至直接就是视频的口语化文稿,没有进行更系统化的整理,但是此书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个人觉得每个章节后的小思考就很有意思。整体推荐大家阅读。

读书摘抄:

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康德

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自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责任时忘记了责任。

现实主义认为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只能约束人性的幽暗,让其不致泛滥成灾。因此,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报应,是对犯罪的惩罚。

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

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未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痛苦。

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狭,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引导,否则司法就会成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不要有知识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完某一作品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此时需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写写读后感了。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2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十八世纪启蒙运动之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旧的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他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基础上,在本书中深刻的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从而推论出一系列重要的结论。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对大师极其作品,作以下思考:   首先,笔者要思考的问题是,贝卡利亚在他年仅26 岁的时候就完成了这本书,这么年轻的他为何能够写出具有如此深刻思想的巨著呢?从他的传记中我隐约了解到了一些东西。第一,他所参加的学术社团对他的帮助非常大。在他参加的学社团体中,他跟他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使他的思想得到了开阔。而该书也是在他的社团的成员的帮助下完成的。可以说,缺少这样一个学术环境,贝卡利   亚很难成就如此深刻的思想。第二,贝卡利亚身处启蒙思想十分活跃的时代,在那个时期贝卡利亚接触的各种启蒙思想对他的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在他的书中体现的人权思想,就与当时的思想一脉相承。第三,刑法并不是贝卡利亚的主攻方向,从他发表的其它文章中,可以看出他的兴趣广泛,我想广泛的兴趣造就了他开阔的思维和对问题的深刻洞悉能力。   其次是关于他的文字风格。很多其它的经典之作往往有太多的玄言玄语,让人似懂非懂。因此,对经典的某种黑色幽默界定就是人人都知道应该读,而又人人都读不懂的著作。与其他经典著作的晦涩难懂相比,《论犯罪与刑罚》则像是一本文笔十分优美的抒情散文。道理深入浅出,作者平易近人,与我们每个人在交流,而没有刻意地故做高深,没有把某部分读者拒之门外的想法。在“关于死   刑”一章,贝卡里亚慷慨激昂地论述到:“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   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而在“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一章,贝氏为了论证罪刑相适应,他这样举例子:“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而像这样文笔优美、道理简单而深刻的句子在书中比比皆是。   此外,除了折服于贝卡利亚那犀利的思想和深刻的见解,优美的文笔之外,对他所生活的那个年代产生了不可言喻的向往和迷恋:那真的是一个像马克思所说的“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我倒不是向往那笼罩在这些巨人头上的成功的光环,而是很羡慕那个时代的年轻人,可以向那么多杰出的大师学习,可以有那么多才气横溢的朋友互相交流、砥砺。如果你有足够的实力,甚至有机会与大师们一起朝夕相处,深入探讨学问与人生。   最后,我们从中获得的启示。我们应该向谁求索智慧呢?我们应当怎样认识我们当下生活着的世界呢?冯亚东先生曾说:“法学家不需要也做不了哲学家们干的事。我们大体上跟着哲学的感觉走即可。”虽然后来冯先生所著的《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一书明他已经在做哲学家们做的事,而且我个人认为他做的很好,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学家要想启迪智慧应当谦虚地向哲学家们学习。法学家这样做,会使自己获得认识世界的智慧,也会给法学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是法学家成为哲学家的前提。   贝卡里亚生活在18 世纪,正是启蒙主义时代的晚期。这里的启蒙主义,指16 世纪末到18 世纪西欧一些进步学者所鼓吹的使个人从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权威束缚下解放出来,唤起人们对自由、民主、理性觉醒的思想理论。而贝卡里亚正是受了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才开始文思涌动的。时光如水,生命如歌,转眼间几个世纪悄然而过。不由得让人感慨“曾经沧海难为水”、“物是人非事事休”。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像启蒙思想家勾画的那样美好、恬静。当人类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后,当种族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之后,当各种社会问题相继出现之后,人们对启蒙思想家的话语产生了怀疑,对世界则充满了失望甚至是绝望。西方的后现代哲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孕育产生的。我们想认识当下的这个世界,不妨就向后现代的哲学家们认真地请教。后现代哲学否定现代法学的认识   论基础。他们警告说,西方法律传统中那些固定的说法,如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是虚假的命题。他们认为:理性个人或者理性本身并不存在;人类历史并不一定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不存在可以通过知识认识的真理。在后现代哲学家中,有一颗耀眼的明星——福柯,被德勒兹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重要著作《规训与惩罚》对探索后现代哲学有重要意义。该书是一部刑罚的近代史,作者用那犀利的目光重新审视现代监狱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给我们带来许多惊人的结论。如果我们能对后现代哲学做出细致的梳理,并把其引入到刑法学,那么,我们就成了新时代的“贝卡里亚”。   然而,要把后现代哲学引入刑法学又是极其困难的事情。启蒙主义思想家们在批判中世纪的思想及其制度后,所做的事情主要是建构,而后现代哲学家们所做的事情则是解构。当后现代哲学家们把启蒙思想家精心建立的大厦拆掉之后,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新的住所,弄得人们无家可归。对此,法律界对后现代法学的观点和主张颇有微词,认为这些“解构大师”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可见,后现代哲学家们并没有像启蒙思想家那样给法学家提供一个现成的理论拿来套用。这无疑增加了法学家重构法学理论的难度,而且法学家在某些时候可能必须要充当哲学家的角色了。但正是因为此项工作增添了难度和挑战,才使这项工作更有意义。   贝卡里亚将培根的一句格言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引语。它是:“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搞学术研究的人更应该对这句话产生共鸣。   去百度搜索吧,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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