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读后感(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3-10-12 17:48:24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5

《刑法的启蒙》读后感一提到刑法,估计首先闪过大部分人脑海的都是由一个个法律条文构成的刑法典,而很少人会想到没有条文的刑法领域,即刑法的法理世界,...

《刑法学》读后感(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刑法的启蒙》读后感

一提到刑法,估计首先闪过大部分人脑海的都是由一个个法律条文构成的刑法典,而很少人会想到没有条文的刑法领域,即刑法的法理世界,条文背后的刑法思想。以前我看的书也是,基本上都是涉及刑法条文的内容或者由刑法条文展开的相关理论知识,而没有看过很系统的刑法思想发展史。

而陈兴良老师的《刑法的启蒙》这本书可以说是很好地介绍了刑法思想的发展过程,从孟德斯鸠到李斯特,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社会学派,以人物带动学派及学术观点,系统的介绍了刑法思想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发展到现在的。
从孟德斯鸠开始,他主张超越实在法,进而探寻刑法的精神,是理性的开始;而紧追随孟德斯鸠的是贝卡里亚,他猛烈抨击封建专制,坚持理性,主张建构公理。随后边沁的功利、费尔巴哈的威吓、康德的道义、黑格尔的诉诸理性,他们的思想理论体现了刑事古典学派的魅力。而龙勃罗梭是一个分界点,他的犯罪人论代表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出现。“无论他有什么错误,龙勃罗梭都是伟大的先驱者,他的独创性和多方面的天才,他的富于进取性的人格,导致了将近代科学的实证方法、归纳方法应用于犯罪问题的伟大运动,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新的犯罪学科学的发展”。这个评价对于龙勃罗梭来说还是比较中肯的,从中也可以看出龙勃罗梭的人格魅力。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和加罗法洛却另辟蹊径,创立了刑事社会学派。最后是李斯特,他主张的是目的刑主义,同时偏向于特殊预防。除了龙勃罗梭,还有另外两个令我印象深刻,一个是贝卡利亚,一个是黑格尔。

除了以上对这些刑法思想家的敬仰以外,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还有了自己对阅读的一个新看法。我觉得阅读不应该是自己以前认为的那样,仅仅是掌握他们的观点,更重要的是阅读的整个过程。当自己在看作者对一个问题进行推理阐释时,要搞清楚他是如何一步步得出自己的结论的,同时自己也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自己的观点是什么样的,理由是什么,这样的观点站得住脚吗,与其他人的观点的不同在哪里。事实上,阅读它应该是一个启发式的工具,引导读者去思考。遇到一个问题时,重要的并不是说要想方设法地去找到各个学者的观点或者说找到一种通说,一个结论性的答案,而是通过阅读促使自己也去思考,去发现,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这也是我看完该本书后对阅读的一个全新的认识。

《刑法学讲义》读后感 /狼人/2022.5

      开始看《刑法学讲义》前,看完了《刑罚的历史》。了解了中国刑罚的由来、发展及进步。相比《刑罚的历史》的封面,我更喜欢《讲义》这本书的封面。圆圈,方形,法律、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看完全书更加喜欢这个封面。

      “法律只是对人,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间的平衡、好比封面图中的圆圈与方形。整书不是枯燥的去讲解刑罚的条条框框,反而是从一个平凡人“张三”的角度出发,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张三”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引人入胜。

      同时,作为读者,可能会在阅读时候会觉得整体质量一般,可能是由于这是罗翔老师在b站上的热度推出的一本快消类的文化产品,部分章节的内容甚至直接就是视频的口语化文稿,没有进行更系统化的整理,但是此书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个人觉得每个章节后的小思考就很有意思。整体推荐大家阅读。

读书摘抄:

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康德

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自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权利背后一定得有人承担义务,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责任时忘记了责任。

现实主义认为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只能约束人性的幽暗,让其不致泛滥成灾。因此,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报应,是对犯罪的惩罚。

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

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未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痛苦。

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狭,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引导,否则司法就会成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不要有知识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

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开宗明义的《刑法学》,字字句句有指向;言简意赅的《刑法学》,慎重斟酌无商量!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或是:
  问: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犯罪
  。。。。。。。
  而我比较赞同西方的刑罚目的论,即“报应刑论”。
  其一,刑罚惩罚的应该是犯罪,而从预防论来看我国刑罚的对象却是没有犯罪的人,以此达到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惩罚的是未然之罪,是在无罪施行,明显与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这不是扯吗!!!!...............
  其二,预防论实质是以在以罪犯为工具,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罪犯是有理性的人格主体,这不是明显违背了人权吗?.....很扯!!!!!
  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的以预防为目的而适用刑罚,在我国经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也不过如此,特别是为了实现一般的预防而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严打”,并没有有效地遏制居高不下的犯罪和大案要案。..... 十分扯!!!!
  因此,呼唤刑罚“报应刑论”的回归,到达刑罚的正义。。
  不要总是拿社会主义刑法怎样怎样之说在那装ABCDEFG

《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3

近日第2次阅读空白罪状。开篇材料说刑罚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有关犯罪与刑法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权本身的限制。这个刚好,回答了上一个罗翔老师的问题,行政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利?

空白罪状,即使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绝对的刑事法定原则。会让司法者沦为立法者的奴役。当立法权一股独大,自由也就为岌岌可危了。但是同时法律也不能模棱两可。人们无法预知行为后果的时候。司法者适用法律,任凭主观货物随意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就无法避免了。我想老师在本节最后提了个问题,你觉得法律中的空白之处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我的理解会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刑罚相当原则后的思考题是蓄意杀人和冲动杀人,哪种行为更恶劣?我认为蓄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既然是蓄意,也就是明知道后果的严重性,但却还要一意孤行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下一个思考题行不上大夫是在哪个环节上不平等。我的理解是在刑事立法方面就不平等。也就是前提就不平等,刑罚不适用于士大夫。

读到33页时查阅入罪和出罪的意思,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入赘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是举重以明轻当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本节思考题刑法规定了介质汽车船只罪,但没有规定挟持火车罪。挟持火车在视力上,比些是汽车船只的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可以把挟持火车定为挟持其者,船只罪吗?我的理解可以。因为劫持汽车和船只都已经构成犯罪了。那劫持火车比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的性质更为恶劣。更加严重。那重的行为更应该判定为犯罪行为。
到这一章司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举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有一位水葬母亲案,28岁的农民工王某,其母猝死于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无力承担上千元的火花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如果我是司法人员,我是不忍心,将他这样定罪的。目前老师有邀请我们思考了一个问题,大家的认识论来源于理性还是来源于相信?其中提到了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但是现在随着短视频,以及各种编辑技术的出现。我们已经分不清楚什么是真实的世界,什么是虚拟的世界。本章最后一个思考题,携带火柴进入电影院,能不能解释为携带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我认为不能。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锦集

  《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9,页数:119,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精选点评:

  ●一本时代特点浓厚但主要论点影响深远的法学经典。该书论述了作者对犯罪与刑罚的看法,论证中依靠了社会契约论、自由作为人的最高追求、人的自然属性应得到理解、开明君主(可能源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理论和作者出色的逻辑分析,笔者受益匪浅;但论据中神的频繁出现不知如何评价,觉得不那么令人信服;此外,翻译作品的文字表达总觉得不通顺。——2021.7.23

  ●贝卡利亚的个别推论,在逻辑上或许站不住脚,但是其关于废除死刑以及停止刑讯的主张,在当时的欧洲大陆仍然是振聋发聩的(停止刑讯并非由贝卡利亚首创,早于《自由大*章》中就有明确记载)。废除死刑在今日的中国,依旧是一个敏感且极具争议的话题,在这个崇尚同态复仇的国度,“为父报仇”的传奇逸闻总是为人所传道。但是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以及惩罚的不可延续,无不证明了死刑所震慑的并非罪犯,而是公众(然而滑稽的是,这种意欲使公众畏惧的刑罚,往往并不能使公众害怕)。此书于2021年由商务印书馆再度翻译,采取42章节的主流版本,相较2008年的北大版,出色不少。

  ●引言最后一段就令人激动兴奋,第三十八章很有趣——藏书

  ●虽是学术论述,看时却能联想起近期数个事件的判法,边看边叹息,无数的叹息。

  ●1废死的理由: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死刑起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有反作用、陷入复仇循环 2合理的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 3刑法的目的:预防未来的罪行,而非对既往的报复。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路。

  ●没找到此版,找到了当年最早的俄文译本,在读 讨论会讨论完毕,中国刑法学界的祖碑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对停止刑讯和废除死刑的呼声在那个时代可以说是振聋发聩,细细想来,关于废除死刑的主张早已被论证如此,废与不废于现代社会而言其实只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更让人叹服的是,作者写这本书时只有二十五岁,真的是才华横溢,思想和文笔俱锋利。

  ●提出了现代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核心原则与理念:罪刑法定、罪责性相适应、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法律是契约的复仇者,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再犯与后犯)、维护公共利益。贝卡利亚论证实在是很有启发性和合理性,就是论证过程读起来有点佶屈聱牙……

  ●我讲旧常识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读后感

  没怎么看懂,推测作者站在其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对刑罚以及刑诉程序进行着批判……(或许还有基于公正、自由的考量) 有两点。其一,反对死刑:作者死刑是不必要的、不公正的,只有当某个犯罪人阴谋颠覆国家,连终身刑也不能阻止其危害社会时,才有判处死刑的必要性。 其二,应当对诉讼程序尽可能的苛刻,避免法官擅权、避免过多的折磨和无辜者的产生。 个人支持对程序进行严格地审视,也支持对刑罚进行慎 重地适用,因为要维护程序法正义和实体法正义。 但是关于废除死刑的理由却不能接受。为什么只有当颠覆国家且监禁不能阻绝其危害时才能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也很严重吗?为什么死刑是荒谬的,刑罚的目的应当仅是预防和教育? 在我看来,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这与判处罪大恶极的人死刑并不矛盾。(对一方一昧的人道或许是对另一方的不人道)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二):写长了些的短评

  短小精悍的法律著作经典。

  作者用滔滔不绝的雄辩修辞描述了一个人权意义上的美妙法律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法律是人民生活的保证,阻止犯罪的条文法规最终要维护的是守法的善良公民、弱者与家庭,抗争的是拥权者滥用职权的暴力。其观点就现在来看虽然有些过时,但也不乏一些如今仍有指导意义的洞见。

  就比如说这次我主要阅读的是“死刑”一章,作者论述要废除死刑时的原因,用了这样一个精妙论断:“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推导出苦役比死刑更合适作为最终刑罚。但我忽然联想到,同时代的封建中国对待犯罪的集体时就不乏首恶杀头,次者流放这种死刑与苦役结合的手段。在现实世界里,作者描绘的理想画面似乎不怎么可靠。

  不过,我愿意相信,在未来这种尊重人权的图景会实现,但我就不一定能在有生之年见到了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三):论犯罪与刑罚:得与失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念为基础,将之在刑法学上引申,为近代刑法理论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促成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因此,《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成为了近代刑法学诞生的标志,贝卡里亚也成为了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人以及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围绕犯罪与刑罚展开,具体为:

  关于犯罪:首先,贝卡里亚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因为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法律不惩罚意向。其次,贝卡里亚在犯罪的本质上持客观主义的立场,主张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最后,基于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其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以及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三类。

  关于刑罚:贝卡里亚认为国家起源于公民的契约,国家权力来自公民对自然权利的转让。正因如此,公民希望转让的权利越少越好,但这种少也必须达到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程度。与此同时,这种程度也是刑罚权的限度。

  贝卡里亚持预防刑观念,主张刑罚目的的功利性,因而刑罚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目的,以足以预防公民犯罪为限度。其关于刑罚的论述,体现了三权分立、成文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适当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均衡、刑罚宽缓、刑罚必要性、刑罚及时性以及刑罚必定性等思想。

  具体来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当由法律规定,而且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立法者与司法者应各司其职,立法者有权制定法律,司法者负责适用法律。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因而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只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法官的判决书无异于对制定法的精确复写。

  刑罚虽然由法律规定,但立法者不能制定严酷的刑罚,因为严酷的刑罚不仅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而且随着刑罚残酷程度的增加,刑罚的效果会降低,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强度应当以足以阻止公民犯罪为限。为了增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发挥刑罚的效益,只要发生了犯罪必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严酷,而在于不可避免;刑罚的处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刑罚不仅要在强度上与犯罪相均衡,也要在执行方式上与犯罪性质相对应。

  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坚定的“废死派”,其对于废除死刑、适用死刑以及死刑的替代处罚都有着深刻的见解。其中废除死刑的依据为:一是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公民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一部分自由,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将生命权交出来,因而刑罚权中的死刑便失去了来源;二是死刑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效益,死刑给公民带来的震撼是一时的,而终身的苦役刑则可以持续性的对公民进行威慑;三是死刑一旦错误适用无法挽回。而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对公民适用死刑:一是已然的处罚不足以切断该公民对国家的危害;二是只有对该公民适用死刑才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

  贝卡里亚反对刑讯,因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而且如果犯罪是肯定的,那么对它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那么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刑讯只会导致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也有一些与我国现阶段价值观相悖的理念,比如通奸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以及过分考虑犯罪人的利益,都暴露出了西方资产阶级个人利益至上的自由观,但终归是瑕不掩瑜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近代刑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而贝卡里亚是当之无愧的近代“刑法学之父”。
本文标题: 《刑法学》读后感(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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