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伯尔曼读后感(关于一群人到了一个2战时遗留的建筑物内寻宝的电影)

发布时间: 2023-10-04 03:22:35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8

伯尔曼,名言1、大气是建在正义之上的,希特勒的,《战国策》提倡的“恐怖、狂欢、虔恪”宣扬的是暴力和野蛮,终被大众唾弃,被历史丢弃到尘埃之中。描写...

可怕的伯尔曼读后感(关于一群人到了一个2战时遗留的建筑物内寻宝的电影)

伯尔曼 名言

1、大气是建在正义之上的,希特勒的,《战国策》提倡的“恐怖、狂欢、虔恪”宣扬的是暴力和野蛮,终被大众唾弃,被历史丢弃到尘埃之中。
描写大度的语句
  2、人们都说佛祖十分大度,他“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开口便笑,笑世上可笑之人。”但真的要做一个大度的人还是很不容易的。
  3、大度是一个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缺少的。
  4、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多一点宽容吧!生活中有了宽容,将会变的更加美好,世界会变的更加精彩。正如欧文所说的“宽容精神是一切事物中最伟大的”宽容是一种美德,让它永远存在我们心中吧!
  5、对自己宽容可已让自己能以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豁达的胸怀来看待周围所发生的问题,从而在自己的生活中出现失误时可以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寻求生活支点上来,而不是浪费在自哀自叹,沮丧自责中。
  6、宽容可以使人与人之间更好的交流,它可以使一个集体变得更加温暖,可以使一个民族更加有凝聚力。同学之间的宽容,师声之间的宽容都可以使一个集体更加温暖。
  7、能为别人开花的心是善良的心,能为别人缤纷的赞美是真诚的情,能为别人的生活绚丽而付出的`人是不寻常的人,这人类必定有高贵的精神,有高尚的品格,有天使般的心灵。这类人是人心的旗帜,人世的脊梁,人群的魂魄。
  8、大度不是退让,是谦逊,它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气质。
  9、学会宽容,懂得忍让,人就会进入鸟语花香的世界,就会觉得世界是那么的高远,地是那么的广袤,一切都那么可爱,时时宽容,常常忍让,人才会达到精神的制高点而一览总山小,才会宠辱不惊,心境安宁。
  10、以后也要做一个大度的人,不斤斤计较。这样办任何事速度都会很快,可以化解一些矛盾,更可以使事情皆大欢喜。

介绍美国自然法学家伯尔曼

  伯尔曼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以及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他对中国当代法学界也产生过重大影响,是中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外国法学家。
  1918年,伯尔曼出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Hartford)。1947年,29岁的伯尔曼在耶鲁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转年即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爱莫蕾法学院,直至去世。
  在将近60年的教学研究生涯中,伯尔曼教授获得了许多名副其实的荣誉。他著作等身,共出版了25本专著,发表过400多篇学术论文。为他赢得最高学术声誉的是《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1983),他的这部代表作被译成了德、法、中、俄、波兰、西班牙、意大利和立陶宛语,而他的其他作品被译为他国语言的总和达到20种。他的重要著作还有《信念与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谐调》《法律与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冲击》等。
  对中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是他的一个演讲录《法律与宗教》。伯尔曼曾在众多国家开设讲座,发表演讲。作为当代最杰出的社会主义法专家,他去苏联和俄罗斯考察就达40多次。1982年和2006年,伯尔曼两次来过中国。
  正如某些论者所指出的,伯尔曼教授这一代学人往往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是对西方文明的整体忧患,也是对世界文明的一种忧患。1920年,当德国那位忧世伤生的大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带着他的骑士风度,以56岁的学术壮年离开人世的时候,伯尔曼才两岁。而早在1916年,伯尔曼出生前两年,韦伯就提出了震动后世并深刻影响20世纪学术思想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命题。韦伯认为,资本主义革命之所以在西欧发生并且成功,是因为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的发生做好了精神准备。
  这一思路以及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成就(如理想类型、价值无涉等)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学人,伯尔曼是韦伯在法学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一个典型象征。
  但是,伯尔曼教授受韦伯的影响,他们具体的研究路径以及研究结论却泾渭沟渠。韦伯所有思想的核心命题,元概念是世界的理性化;而他对理性化利弊的深刻洞见,使他几乎成为一个痛苦分裂的思想家。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处,韦伯有过一个著名的预言:“没人知道将来会是谁在这铁笼里生活;没人知道在这惊人的大发展的终点会不会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现;没人知道会不会有一个老观念和旧理想的伟大再生;……这个文化的发展的最后阶段:‘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这个废物幻想着它自己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也许,伯尔曼一生都在回应韦伯这一悲观的预言。
  伯尔曼教授在韦伯所谓的世界祛魅之路上踽踽独行,力图寻找到克服理性化以至僵化的方法。他清晰地看到了古代传统延续,于是他想到了古代传统在现代的可能再生,以及因此而对理性化负面的可能抗拒。他从中世纪的教会法、民间法、习惯法以及商法中,寻找软化当代世界僵硬的官僚化统治的法门。他尤其从宗教信仰及其仪式中寻找法的神圣渊源,以及支撑它的心灵根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可能在中国法学界引用率最高的话,其背后所表达的伯尔曼的学术思想是,法律与宗教分享着许多共同的内核,例如普世性、传统性、权威性、仪式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回应了韦伯的祛魅命题,于当代中国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谓对症之药——也正是《法律与宗教》畅行于中国法学界的深层原因。
  伯尔曼深知要从铁笼中脱困的难度。即便如此,他依然不愿意仅仅停留在批判上,而是像他的前辈韦伯一样,要做一个预言者。他在批判当代法祛魅化的同时,积极构想可能保持人们法律情感的方法。他想到的是世界法以及公民社团这两条路径,他充满信心地宣告,人类进入第三个千禧年,各个民族本有的神意历史在存异却未必求同的基础上,将获得各显风采的世界法。这种重提历史法学的路径,与一般的全球化论者自然大不同,而与当代诸多中国法研究者心有戚戚,也就不奇怪了。
  伯尔曼教授已溘然长逝,他所构想的世界法尚未见其迹,韦伯的深刻悲观依然高悬在我们头顶。但是,我们毫无疑问地应当感谢伯尔曼教授,感谢他对人类未来仿如信仰的善念

伯尔曼是否有听别人讲话?

其实,别人的话他一个字也没漏听。他有着录音机式的头脑,可以记下每个人的每一句话,挑出其中的任何暇疵,然后再加以放大,利用他与希特勒形影不离的条件,给某人暗地里捅上一刀,或许就能置他于死地。

执法者与司法者的自由什么大

执法者与司法者的自由什么大
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继续完善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始终以一个裁判者和中立者的身份,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同时,其还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司法中向来都是公正、透明盒不偏不倚而著称的。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在一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上,法院的功能到底发挥的如何,其功能到底该如何定位,法院是一个只能依法律条文进行案件裁决的“法律匠”,还是一个可以依据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进行案件判断的司法者。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司法自由裁量权。近年来,司法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心,同时也受到司法界的关注。因此,好书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拓展资料】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界开始越来越关注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一些西方的法律学家看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绝对的法官,因为其创造规则。当然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其从另一面说明,每一个国家或者是社会中的法律是不可能完善到密不透风的地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漏洞,然而事实也是如此,尤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成文法的弹性就造成了法律统治的欠缺。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创造了可能。对我国来说,受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普遍的存在,我们不能对其忽视,同时也不能去消灭或者是遏制这种现象,我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合理的行使,克服其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自由裁量权”一词是舶来品,这个词在西方社会具有很多种意思,然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意思,那就是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我们可以将其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英国的衡平法,首先确立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当然,对普通法系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创设了司法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说是审判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作为适用法的过程,是和司法审判活动与生俱来的[1]。自由裁量在我国的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中,多被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司法自由裁量是司法的范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法院及其法官和检察院及其检察官。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我国和世界上许多的学者都有着很多的说法,例如有些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一种选择权,大致的意思就是说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或者是法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2]
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该种定义,具有其合理性,关键是该种内涵抓住了司法自由裁量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自由的选择。然而这种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用我们更为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说,当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两种以上可以进行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做出自由的取舍。当然,好书认为,所谓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的司法案件过程中,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的去选择如何认定案件的事实、如何运用证据、如何运用法律去处理一个案件的权限。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等同于法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因为司法自由裁量权还包括检察院及检察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但是本文主要是就法院及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析的。
2.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同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样,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象。“由于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局限性,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的统治不可避免地蕴含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这更加说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即使是法治社会也是如此。
(一)立法的不完备必然产生司法自由裁量权
国内有一些法律界的学者曾认为法官的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未做规定或者是规定有缺失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同时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法律精神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据公正的原则进行刑事案件的裁判的权力[1]。由此可知,立法的不完善就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实,司法活动就是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肯定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通常来说,立法越是详细、具体,自由裁量权就会越少,反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较多。
(二)在任何事物面前,人都不是被动的,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是如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是人在发挥主观能动性。法律的适用必须要依赖人来操作,就算是再完备详细的法律,其实施也需要自由裁量。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条文都不可能自主的去对号入座进而处理具体的案件,必须要有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裁量适用。所以,不管立法者对法律的规定是多么的详细,只要司法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拥有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3]。司法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做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案件的裁决是否公正客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者的主观判断了。
(三)由于立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就使得法律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或者说是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和空间,还有一些模糊的法律语言,这些弹性的条款和模糊语言体现了一种立法技术,这是立法的灵活性以及原则性的结合,这些弹性条款和模糊语言的存在就是立法者授予了司法者以司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知,只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统治,司法自由裁量权就会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社会同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矛盾的,司法自由裁量的存在只有程度的大小问题,但是其是必然存在的。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性分析
在我国乃至世界上,很多的法律人都对西方的司法中心主义以及司法独立理论所折服,对于现实司法实务中的一丁点违背公平正义的裁决无法容忍,促使他们不断的从消极的一面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危险性。
这些学者认为所谓的司法活动就是多元的主体在多元化的话语结构中为了达成更为妥当性的结果从而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自由的、民主的重构,这也就是说,法官、法律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还包括新闻媒体等的言论自由权以案件为平台就法律规范是什么,以及该如何解释进行讨论,在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的基础上得出具有民主意义的共识。特别是在法律不是十分完备的背景下,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正当程序所提供的空间领域和时间顺序中担当者沟通和加工机器的角色,即其在一方面将法律秩序同社会秩序以及职业道德、普通民众融合起来,另一方面又以国家的名义主持着纠纷并得出符合法理的法律结论。
好书根据自己的研究,结合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的完美,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这些危险性的存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好书的总结,司法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险性:
1.自由裁量权和分权理论是冲突的
根据宪法以及法律的理论,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严格分离的,法官并没有创造法律或者法律性质的解释的权力,应当要求法官将作出法律解释的权力交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作出更加权威性的解释,从而指导法官去处理案件。通过这种分权,就杜绝了法官造法现象的发生,预防司法专横从而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威胁,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和该理论存在冲突性。[4]
2.削弱对法律至上的信仰并置法院于危险之地
司法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将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有将自己的偏好置于法律之上的嫌疑,这将会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正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上采取一些比较随心所欲的行为。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里一针见血:“霍姆斯法官曾经写到,即便是一只狗也知道被绊一下和被踢一脚之间的不同。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如果狗主人为同一件事情时而奖赏时而惩罚,就是一条狗也会不知所措。法律的各种仪式体现(造就)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相同的案件应当有相同的判决。”[5]
一旦法律不能够很好的对法官进行约束的时候,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很难得到证明。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不遵守规则从而对规则进行歪曲,法官的一些个人意见因为没有参照一定的客观标准,从而辉显得模棱两可,使人们感觉不到法官的中立。[6]
如果认为法官也是受规则所约束的,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收到外在范围的限制。这就会出现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官的权力是有限的,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就比较容易证明,从而对政治决策者的威胁就减轻了。[7]因此,模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会威胁到司法的独立,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因为“法院在与其他机关对抗中很少取胜。实际上,对于旨在限制法院权力的报复行动,法院往往是脆弱的。因而司法独立可能因司法能动主义者和挑衅性的判决而受到威胁”[8]。而宪政对我们的要求是要确保法院是一个“危险性最小的部门”(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3.有损新法治理念的确立和生长
特别是在社会的变革时期,广发人民的价值取向、道德追求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人们对于安全感以及秩序感的需求要求新的法治理念的确立。林毓生在其《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中深刻指出“经过(五四运动)反传统思潮的洗礼之后,我们传统中的各项权威,在我们内心当中,不是完全崩溃,便是已经非常薄弱。当传统的权威与实质的权威,在以自己为中心的民主社会里失去了权威性的时候,个人只相信‘自己’,而‘自己’常常只是外界流行的风气的反映而已”[9]。
所以,为了能够统一行为模式,我们需要通过规则将选择出的新的法治理念进行明确,从而避免因为多元化的价值诉求所可能造成的社会的凝聚力降低或者是分裂。在社会的转型期和变革期,同传统的文化和理念相斥的新的法治理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停留在制度的层面,并没有内化到人民的内心思维结构中。如果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法官就会因为各种因素从而导致其裁决背离了新的法治理念,这不仅会降低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同时还会由于法官的价值观以及个性的差异导致法制的不统一。
一个法律制度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追求的是稳定性和连续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就会随之出现对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牢固的确立新的法治理念,防止继续发生的危险。[10]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造成不间断危险的因素,因为纵然法官不能够在短期内接受新的法治理念,自由裁量权的缺乏也不会从根本上对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性造成破坏。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
我国法院的很多法官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很少了解什么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度等。这主要是我国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不高,在司法实务中大多照本宣科,在案件的裁决书中没有法官自己对于该案件的观点。当然也存在很多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完全的司法自由裁量,而缺少对于法律的把握,以至于很多的裁决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这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由裁量问题,这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2.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不透明,主要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商
(一)司法裁判文书的结构简单,不能够完全的反映整个诉讼活动,包括从案件的起诉、立案审查、辩护、代理等这些过程,显得过于的简洁。
(二)司法裁判文书在很大的篇幅上就是罗列法院的观点,讲述法官的观点,而对于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观点没有做过多的表述,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表述。即使有的法官对他们的意见进行了表述,也只是花了很少的篇幅,只是一笔带过而已,根本无法体现出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自由裁量。
(三)我国的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的时候,特别是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太过简单,并且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色彩,这就显得司法自由裁量权太过任意,无法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四)在法官制作裁决文书的时候,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叙述中,大多是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凿”等这些比较笼统的词语进行概括,缺少法官对于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剖析,使得当事人及法律相关人员在阅读裁判文书的时候,十分的不理解,这就是法官在运用证据的时候,说理不充分的表现。
(五)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对于判决的理由部分一直文字较少,这也是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理论性较弱使得判决书不具有说服力,同时合议庭对于案件的意见和审结报告都是保密的,使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当事人无法真正了解到法官的思维以及自由裁量的过程。
3.我国司法界缺乏对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
我国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大多数的人看来,法律是已经明确的成文的法律规则,这就对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司法实务中,至今还没有出现一个比较详细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性原则,从而指导法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官难以独立裁量
在我国的宪法以及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很难得到保障,其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和势力的干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依法独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控措施分析
1.提升法官的素质,监控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法律条文虽然是死的,但是运用法律条文的人是活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的行使,关键要取决于人,主要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现代的中国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这些素质是不现实的,但是这必须要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能小能”是一个问题,“应小应”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官作为国家的司法执法者,必须要担当起维护一切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对于有人担心,一旦是法官在法律之外适用法律会很难控制的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因此,做好法官的自律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应该太高法官进入的门槛,对于想进入法官行列的人应该在程序上和条件上严格把关。
例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参照条件。同时对于那些已经是法官的人,应该建立定期的考核和淘汰机制,对他们形成一种威慑。其次就是要不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要充分的发挥一些大专院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有事,将理论研究同实践相结合,为法官能够科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公平行使
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就是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方的意见,从而为正确的裁判创造条件。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还仅仅是在行政处罚、立法程序等领域推行,在司法审判领域还没有出现听证会制度。在美国等这些西方国家,其司法领域的听证会制度已经十分的成熟了。其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通常会举行司法听证会。司法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公开审判,使司法能够更好的接受社会的监督。
但是,好书在这里需要阐明两点,一是司法听证会制度同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是有区别的,二者虽然都强调公开性,但是后者只是允许一小部分人对案件进行旁听并发表一些意见,而前者则要求与会者说话,给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提供阐明观点的机会,换句话说,司法听证会制度就在于让司法者去倾听。当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办案效率的问题,因此,对于听证会制度,只能够适用于那些案情重大、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需要法官最大限度的运用自有裁量权方可做出裁决的案件。来自公众的支持是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当机立断做出裁决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力量。
3.从司法环节上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
如何掌握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程度?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适当,司法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幅度内,酌情作出合理决定。“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将规则适用于特定事实从而自动产生出某个具体决定的机械过程。”[3]法官决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通过对个案的具体审理、法律的具体理解适用,缩小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距离[2],作出适当的选择。适当就是合理、准确,合理是对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合乎世情民意,体现司法正义;准确是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理解无误,自由裁量的结果公正。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出于正当目的,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本意。司法自由裁量要满足人们追求“个体化正义”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越接近正义也就越接近其行使的合理程度。司法人员应出于公正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排除出于个人非正当目的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杜绝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自由选择,它必须在权利的边界以内合理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失去了正义性。大法官道格拉斯说:“当法律使人们免受某些统治者———某些官员、某些官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统治之时,法律就到达了最佳状态———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11]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司法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对于法律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正确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司法裁量权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并且司法自由裁量权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加强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监控和约束,这不仅仅是法治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康完备的反映。司法自由裁量权同法治社会并不是矛盾的,也不是一对敌人,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限制以及加强司法的监督来平衡二者的关系,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适应法治社会,并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前进。相信在我国法治社会的明天,司法自由裁量权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规范,推动司法权威的建立和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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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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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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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埃利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也即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6页上。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是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7页
只有专家们才有能力测定他们(法官)的各种质量,赞赏他们的重要性。但是他们的判断——法律家阶层的判断————会传给,并感染普通人的意识和确信。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9 页。
但是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没有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取利益或者从他人的错误中占便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23页。
多年出事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使我深深认识到法学的基础在民法。罗马法的发展就是罗马民法的发展,英美法的发展也是这样的。民法与法学有着密切不可分的关系,在实践法之价值之外,并训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培养个人人格自主性,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教育人民为权利而奋斗,为法律而奋斗。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自序。
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丰富的社会生活为土壤,使民法研究从象牙塔里走出来,开拓了极为广阔的发展研究空间。
``~~~~~~~~~~~~~~法学家江平在王泽鉴的序言。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特点是民法理论研究与民法判例研究密切结合,谋求学说与判例的协调和结合,理论和实务之相互沟通。这是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风气,法学论文协作方法和法学论文样式。不仅法学家喜,法科学生喜欢读,法官和律师也喜欢读,原因在于此。
~~~~~~~~~~~~ 法学家梁慧星的序言
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国家也责任培养公民对他人的和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热情,仓廪足而知礼节,一个私有草产极大丰富的国家和民族,才可能是一个道德文明昌盛的国家和民族。生命比整个世界都珍贵。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和范畴》331,346页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庞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中]邓小平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西塞罗)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
回答者: Nancy南希露希 | 一级 | 2021-12-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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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lsd55434133 | 一级 | 2021-12-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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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可怕的伯尔曼读后感(关于一群人到了一个2战时遗留的建筑物内寻宝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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