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读请问各位大侠,专家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条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读
请问各位大侠,专家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这一条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什么引起了这么的反响呢?我我个人认为第一这里指的是婚后,第二产权登记可以不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所以造成的影响不应该有那么大呀所以请各位达人解读一二哈,谢谢啦!婚后,父母出资,产权又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意味着是给父母赠与给自己的孩子,该司法解释将这种情形下房屋归受赠子女一方财产也是合理的,如同:一方父母赠与之物明确归夫妻一方的,当然视为一方个人财产。
此处正因为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体现了出资人的赠与意志,当然必须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否则无法推定为出资人赠与一方的意思。
此处正因为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体现了出资人的赠与意志,当然必须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否则无法推定为出资人赠与一方的意思。
本文标题: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读后感(婚姻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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